學習重點 分清五院院長的產生方式,以及哪些人事案須經立法院同意、由誰提名。 掌握監察委員「29人、任期6年、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以及須超出黨派、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 用「對人或對機關」區別彈劾、糾舉與糾正,並記住總統、副總統及民意代表的例外。 理解監察院的地位,以及調查、審計職權;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 區分考試院掌理的考試、銓敘及人事法制事項,與各機關實際辦理的個案考績。 核心觀念 一、五院院長與重要人員如何產生 遇到人事題,依序辨認誰提名、誰同意、誰任命。由總統任命,不代表一定須經立法院同意;有立法院同意權,也不代表一定由總統提名。 職務產生方式與重要特徵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故院長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五院中唯一由成員互選院長者。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由大法官擔任。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增修條文將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分列,院長不是由考試委員擔任。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由29名監察委員中的一人擔任院長、一人擔任副院長。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屬監察院人員。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113人、大法官15人、監察委員29人,均有明文人數規定。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任期8年,個別計算,不得連任;兼任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監察委員包括院長、副院長,任期6年。 考試委員的人數,憲法增修條文未明定,只規定設考試委員「若干人」,具體人數由法律另定。不要把組織法規定的人數誤認為憲法規定。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人員整理 提名者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總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 行政院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獨立機關委員(依各該組織法) 無須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行政院政務委員(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司法院秘書長等 二、監察委員的身分與人事同意程序 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由監察院院長提名。憲法本文原規定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等選舉產生,但已由憲法增修條文改變,現行制度不再由議會選舉。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監察院院長或總統指揮監督。考試委員亦同,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是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憲法機關成員,不容任意虛置。總統負有於任期屆滿前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的義務;立法院亦不得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使監察院無法運作。解釋並未要求立法院以「包裹表決」方式行使同意權,選項若稱「應以包裹表決方式行使同意權」,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憲法明定「須超出黨派以外」的職務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釋字第162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審議懲戒案件,屬憲法上所稱之法官,亦須超出黨派以外。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行政院政務委員屬政務官,隨行政院院長進退,負政策責任,不屬於憲法規定須超出黨派的職務。 三、監察院的地位與各項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釋字第325號解釋,憲法增修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但憲法本文賦予監察院的調查權仍由監察院行使,並未移轉給立法院。在國父五權憲法構想中,考試權自行政權分出、監察權自立法權分出。 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依憲法本文享有糾正權與調查權。原本憲法本文中的同意權已經刪除,現行監察院對考試院院長等人事案不再有同意權。 職權對象與作用程序重點 彈劾對公務人員個人追究違法、失職責任。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糾舉對公務人員個人違法、失職,且有先行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必要的情形。須經其他監察委員審查及決定後,送交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不能由1人逕自完成。 糾正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機關)的工作及設施缺失,促其改善。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後提出,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調查為行使監察職權而查明事實,可調閱文件、調查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憲法明文規定擁有調查權的是監察院;監察委員可單獨行使調查權。 審計監督政府財務、審核決算。由監察院所設審計長辦理;審計長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完成審核,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彈劾不等於懲戒。監察院只負責提出彈劾,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由懲戒機關(現為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也不掌理公務人員銓敘,銓敘屬考試院職權。 四、監察權的對象與例外 彈劾、糾舉以公務人員個人為對象,範圍包括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例如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臺北市市長、考試委員、司法院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及一般法官等。司法人員雖獨立審判,仍可能因違法失職而被監察院彈劾。 監察院人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失職或違法,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同樣可以彈劾,並無豁免。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不由監察院提出,而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立法委員(含立法院院長)、地方議會議員(如縣議員、臺北市議員):屬民意代表,不是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糾正則以行政機關為對象: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行政院所屬機關均可成為糾正對象。「法務部部長」是個人,不能作為糾正對象;總統、立法院、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也不是憲法所定糾正權的對象。 五、國家人權委員會與考試院 我國依聯合國巴黎原則設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之下,負責促進及保障人權,不隸屬總統府、行政院或司法院。 憲法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屬公務人員;律師、醫師屬專門職業人員,均須經考試。公立小學教師資格依教育法制(師資培育、教師資格檢定)辦理,不屬考試院考選銓定範圍。 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的法制事項。因此考試院不負責個案考績的評定,個案考績由各機關依法辦理。 常考陷阱 「監察委員由監察院院長提名」「考試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名」:錯。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選舉」:錯。這是憲法本文的舊制,現行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監察委員應受院長指揮監督」「考試委員應受總統或院長指揮監督」:錯。均須超出黨派、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委員任期3、4、5年」:錯。任期6年;大法官才是8年。 「總統任命都要立法院同意」: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中選會委員、公平會委員由總統提名」: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檢察總長、審計長才是總統提名。 「五院院長都由成員互選」:錯。只有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任」:錯。別與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擔任混淆。 「考試委員人數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錯。只寫「若干人」,立委、大法官、監委人數才有明文。 「政務委員須超出黨派」:錯。須超出黨派的是法官(含公懲會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監察委員不受彈劾」:錯。監察院人員失職違法亦可彈劾。 「監察院不得彈劾司法人員」:錯。司法院人員及法官均可彈劾。 「監察院可彈劾總統、立法院院長、議員」:錯。總統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民意代表不是監察權對象。 「彈劾、糾舉可由一人完成」:錯。監察委員可單獨行使的是調查權。 「糾正部長、糾舉行政院」:對象顛倒。糾正針對機關;彈劾、糾舉針對個人。 「糾正對象為總統、立法院、司法院」:錯。憲法所定為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監察院有懲戒權、銓敘權、同意權」:錯。懲戒屬司法權,銓敘屬考試院,同意權已刪除;監察院有彈劾、糾舉、糾正、審計、調查權。 「審計長屬行政院、由監察院同意或監委互選」:錯。審計長屬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院不再是民意機構,所以調查權移給立法院」:錯。依釋字第325號,監察院仍享有調查權。 「國家人權委員會設於總統府或行政院」:錯。設於監察院。 「公立小學教師須經考試院考選」:錯。依教育法制取得資格。 「考試權負責個案考績評定」:錯。考試院只管考績法制。 記憶口訣 「監委二九任六年,總統提名立院關;超出黨派獨立辦,議會選舉已不談。」 「彈糾對人、糾正對院;調查一人可開展;彈劾二提九審查。」 「總統立委議員,監院管不到;人權設監院,審計也同院。」 「監察五權:彈、糾、正、審、查;懲戒、銓敘、同意,全都不是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