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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的功能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基本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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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三代人權:第一代重自由與政治參與,第二代重經濟、社會與文化保障,第三代重環境等集體利益。 掌握基本權的防禦權、受益權(給付請求權)、國家保護義務及制度性保障功能,並依人民請求國家做什麼來判斷;「一般預防」不是基本權功能。 區別國家受基本權直接拘束,以及私人關係中的第三人效力;國家改用私法形式活動,也不能任意規避基本權。 理解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記住大法官對職業自由、遷徙自由及刑罰規定的審查結論。 核心觀念 一、三代人權:看保障重心,不是看重要程度 分類保障重心典型內容 第一代人權自由權,排除國家干預,並包括政治參與人身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與新聞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財產權、參政權(政治權利)。 第二代人權社會權,經濟、社會與文化生活經濟權、生存權、工作權、受教育權等,強調國家積極改善人民生活條件。 第三代人權集體權、連帶權,需各國共同合作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等。 三代人權是發展脈絡的分類,後一代並未取代前一代。環境權是第三代人權的典型。政治權利、集會結社自由、財產權及參政權屬第一代;經濟權與社會權屬第二代。 二、基本權的功能:看人民要求國家做什麼 基本權具有保障個人權利的主觀面向,也具有指導法秩序、要求國家建立保障機制的客觀面向。同一基本權可能兼具多種功能,不能只憑權利名稱作答。 功能判斷關鍵典型情形 防禦權消極對抗國家侵害,要求國家停止或排除不當干預。反對違法逮捕拘禁、限制宗教自由、不當限制職業活動。 受益權、給付請求權要求國家積極提供給付、設施、程序或救濟。最低生存保障、國民教育、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 分享權國家已提供給付或設施時,要求平等參與分享。平等使用公立學校、公共設施。 國家保護義務要求國家採取措施,防止第三人等危害基本權。保護合法集會遊行的安全。 制度性保障要求國家維護特定制度的核心,使基本權得以實現。文官制度及公務人員身分、官等俸級的保障。 基本權功能只有上述這些類型。「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用語,不是基本權的功能。 防禦權的核心是抵抗國家侵害。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以及財產權、信仰自由、新聞自由,都是典型的防禦權。主張逮捕拘禁未依法定程序,或主張行政規則逾越母法而限制人民團體名稱,都是要求排除公權力干預。 以宗教信仰自由主張拒服兵役,也是從防禦權角度提出主張;但具有防禦權主張,不等於主張必然成立,仍須判斷限制是否合憲。依大法官解釋,下列情形也涉及排除國家干預的防禦面向: 對服刑期滿者再施以未定期限的管訓(人身自由)。 民法未許相同性別二人結婚(婚姻自由)。 法律限制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獵槍狩獵(狩獵文化權等)。 受益權(給付請求權)則要求國家積極作為。憲法第15條生存權,在最低限度生存保障範圍內,具有給付請求權性質;第21條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也具有要求國家提供教育的給付性質。相對地,工作權不表示人民可以直接依憲法,要求國家按法定基本工資給付;基本工資是勞動法令對雇主的要求,不是人民對國家的憲法給付請求權。 要求公務人員保險補足植物人終止治療後的專業照護規定,重點在積極保障,與防禦權相距最遠。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利的違法侵害,得向法院提起相應行政訴訟,重點在訴訟權的程序與救濟保障,屬受益權面向,不能僅因出現「違法侵害」就歸為防禦功能。 三、保護義務與制度性保障 釋字第445號理由書指出,國家應保護集會、遊行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這是要求國家維護基本權行使條件、防止他人妨害,屬於國家保護義務。若是要求國家不得不當禁止集會,才是著重防禦權。 釋字第483號指出,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的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展現服公職權的制度性保障。重點是維護文官制度與依法任職的保障,不是第三人效力、分享權或保護義務。 四、基本權拘束誰:國家、私人與國庫行政 基本權直接拘束國家公權力。立法院、行政機關、法院及地方自治團體,都必須遵守基本權。私人企業不直接受基本權規定拘束,但私人間法律關係是否、如何適用基本權,即為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問題,也就是「基本權不僅拘束國家,也及於私人間關係」的概念。 第三人效力在我國通說採間接效力,透過民法的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等概括條款,以及法院對私法的解釋適用而發揮作用。因此,「私人不受直接拘束」不等於「私人關係完全不受基本權影響」。 易混概念意義 第三人效力私人間的法律關係,是否有基本權規定的適用。 基本權衝突不同人民的基本權彼此發生衝突,如言論自由與名譽權。 主觀權利功能個人得依基本權向國家主張權利,如請求排除侵害或給付。 反射利益法規為公益而設,個人只是附帶受益,不能據以主張權利。 第三人效力也不是指外國人一律適用全部基本權,或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公法上基本權。 國家不能只因改採私法形式,就擺脫基本權拘束。國庫行政、國營事業提供公共服務及受託行使公權力,仍受平等原則拘束。例如,臺灣電力公司對一般用戶供電、直轄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社會扶助金,以及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託辦理大陸文書認證,均受憲法平等原則拘束。 一般私人房地產公司的租售仲介行為,屬純粹私人交易,不受憲法平等原則直接拘束。判斷時應看行為性質,以及是否由國家經營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不能只看組織名稱。 五、基本權限制的審查 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基本權須符合所列公益目的,並以必要者為限。法律保留著重限制是否具備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比例原則則檢查手段是否適合、是否有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以及利益與損害是否失衡。 釋字第649號: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並與工作權保障意旨不符。保障弱勢的目的正當,不當然使手段合憲。 釋字第443號:限制役男出境涉及遷徙自由,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屬法律保留事項,不是「憲法保留」。 釋字第749號: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限制其執業及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的規定,大法官認為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處;特別是吊銷與執業無關的各級駕照,限制過度。說「不違反比例原則」即為錯誤。 釋字第47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死刑、無期徒刑的規定,大法官認為不違反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受教育權是消極防禦權」:錯。受國民教育權以積極給付為重心;財產權、信仰自由、新聞自由才是典型防禦權。 「工作權在基本工資範圍內有給付請求權」:錯。生存權在最低限度生存保障範圍內才有給付請求權性質。 「提起行政訴訟是防禦功能」:錯。看到「違法侵害」不要直接選防禦;請求法院救濟屬訴訟權的受益面向。 「國家保護集會安全是防禦或參與功能」:錯。防止第三人妨害屬保護義務;排除國家不當禁止,才是防禦功能。 「官等俸級非經懲戒程序不得降減,屬保護義務或第三人效力」:錯。這是服公職權的制度性保障。 「一般預防是基本權功能」:錯。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常作為「何者不是基本權功能」的答案。 「集會結社自由、參政權、經濟權屬第三代人權」:錯。第三代人權認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 把第三人效力說成基本權衝突、對外國人一律適用或代位行使基本權:錯。第三人效力是私人間法律關係有無基本權適用的問題。 「私人企業直接受基本權拘束」:錯。法院、立法院、地方自治團體直接受拘束;私人企業不直接受拘束。 「國營事業或受託團體不受平等原則拘束」:錯。台電、海基會受託認證都受拘束;純私人房地產仲介才不受拘束。 大法官解釋結論顛倒:649號違反平等原則;443號是法律保留不是憲法保留;749號有違反比例原則;476號不違反比例原則。 記憶口訣 「一自由、二社會、三集體(環境);防干預、求給付、護安全、保制度。」判斷功能先問:人民是要求國家停止干預、提供給付救濟、防止他人侵害,還是維護制度核心? 解釋結論:「按摩違平等,役男靠法律,計程吊照過度,毒品重刑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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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有關憲法權利之類型,下列何者錯誤? (A)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是一種防禦權 (B)第15條所保障的生存權,在最低限度生存保障...
  2. 7下列各項憲法權利,何者並非消極對抗國家侵害之防禦權? (A)財產權(B)信仰自由(C)新聞自由(D)受教育權
  3. 13 下列敘述,何者與「防禦權」之概念相距最遠? (A)拒絕公權力機關非依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 (B)認為規定人民團體...
  4. 9 下列何者不是基本權的功能? (A)一般預防功能 (B)給付請求權功能 (C)國家保護義務功能 (D)制度性保障功能
  5.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涉及基本權之防禦權功能? (A)國家機關就已服刑期滿之人民再行交付未定期限之管訓...
  6. 12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所稱:「國家……應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在學說上,最可能指...
  7. 17 司法院釋字第 483 號解釋:「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
  8. 9 下列何種權利屬學說上所稱之第三代人權? (A)政治權利 (B)經濟權 (C)社會權 (D)環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