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人身自由是行使憲法上其他自由權利的前提(釋字第708號)。在各項基本權中,它是憲法直接明文特別規定限制要件的權利(憲法第8條)。 人身自由並非絕對不得限制。限制時須符合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對非刑事被告限制人身自由,同樣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法院保留有差異:刑事羈押、社維法拘留、行政執行管收須由法院決定;防疫強制隔離、遣送出境前的暫時收容,不必事先經法院同意。 熟記憲法第8條的書面告知、24小時移送法院審問、提審、得拒絕非法拘禁及聲請追究等規定,這些都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 外國人同樣受憲法第8條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也不限於人身自由案件,還包括卷證獲知、合法通知、陳述意見及有效救濟。 核心觀念 一、人身自由的地位與限制原則 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自由權利的前提(釋字第708號)。因此憲法第8條特別直接明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機關、程序及救濟。司法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法院對欠稅者管收、防疫強制隔離、遣送出境前的收容,都屬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剝奪。釋字第588號明示,行政執行法上的「管收」限制的是人身自由,而非訴訟權等其他權利。措施冠上「行政」名稱,不能因此排除憲法保障。 人身自由受高度保障,但不是絕對不得以法律限制。國家以法律限制人身自由,應符合: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事由須有法律依據。對非刑事被告的拘束也一樣。遣送出境前強制收容的事由,應以法律直接規定,或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 法律明確性原則:構成要件須明確。 比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程序須正當、公平。 「信賴保護原則」不是國家以法律限制人身自由時所列的法治原則要求,考題常以它作為「不包括」的選項。 憲法第8條第1項「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屬於憲法保留事項。也就是憲法已直接規範,立法者不得以法律變更。 外國人亦享有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保障不以與我國國民結婚、在我國合法居住滿一定年限為條件。外國人有無入境我國的權利,與其身體自由應否保障,是兩回事。 行動自由指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自由,屬一般行為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它和第8條「逮捕拘禁」層次的人身自由剝奪不同,答題時要分辨。 二、憲法第8條的程序規定 逮捕拘禁:除現行犯的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審問權限屬於法院,不是檢察官、警察或監察院。 拒絕權:非依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得拒絕之。 書面告知: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親友。 24小時移送: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處的「法院」,是指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院。 提審:本人或他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機關提審。法院對聲請不得拒絕,也不得先令逮捕拘禁機關查覆。逮捕拘禁機關對法院的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追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上述書面告知、24小時移送法院審問等要求,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內涵,不是罪刑法定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依大法官解釋,舊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與憲法第8條意旨不符。理由是羈押屬於拘禁,須由法院決定。 三、非刑事人身自由限制 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處置,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都須依法定程序,並踐行必要的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但是不要求一律踐行與刑事被告相同的程序。程序的具體要求,應視所涉基本權種類、限制強度、公益目的、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程序。 措施是否須法院事前決定重點 刑事羈押須由法院檢察官不得羈押被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須由法院拘留屬人身自由的剝奪,由法院裁定 行政執行管收(如欠稅且顯有逃匿之虞)須由法院裁定限制人身自由(釋字第588號) 防疫強制隔離不須法院事前同意已屬人身自由的剝奪,但目的在保護人民生命健康,須由專業主管機關迅速判斷。不採法院事前審查,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釋字第690號) 遣送出境前的暫時收容不須法院事前同意入出國及移民署對符合法定要件的外國人,得逕以行政處分暫時收容,以利遣送並防止脫逃。但須賦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的機會;逾越暫時收容期間的收容,應由法院決定(釋字第708號) 釋字第588號認為,憲法第8條的「警察機關」不以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為限,應從職務性質認定。因此行政執行處(分署)的執行人員依法執行拘提、管收,並無違憲,不能說它不是警察機關所以不得執行。不過,管收的決定仍須由法院裁定。 大法官解釋也宣告兩項制度違反憲法第8條: 國家機關僅依思想行狀考核,對已服刑期滿的人民再行交付管訓。 已廢止的檢肅流氓條例授權警察機關逕行強制人民到案,而不踐行必要的司法程序。 四、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內涵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例子: 卷證獲知權:審判中被告應能獲知被訴案件的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以有效行使防禦權。法律未保障被告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的卷宗及證物影本,即與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秘密證人:檢肅流氓條例的秘密證人制度剝奪受處分人對質詰問的機會,被宣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強制治療的辯護:受強制治療者若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完全陳述,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公同共有人的送達:法律規定核定稅捐的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當事人應受合法通知,知悉文書內容(例如訴願文書)。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程序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違反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未被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例子: 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 防疫必要處置包含強制隔離。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機關裁處罰鍰。 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要件的外國人逕為暫時收容。 正當法律程序也要求人民有受法院公平審判與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但憲法並未要求一律採三級三審,審級制度由立法者形成。 常考陷阱 「憲法第8條明文保障,故絕對不得以法律限制」:錯。可以限制,但須符合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暫時收容雖非刑事逮捕拘禁,仍應由法院為之」:錯。暫時收容可由移民署逕為處分,須保障即時司法救濟;逾越暫時收容期間的收容才由法院決定。 「強制隔離應先經法院同意」:錯。防疫強制隔離雖屬人身自由剝奪,但不須法院事前許可。問「何者無須法院事前許可」時,選強制隔離;羈押、拘留、管收都須法院。 「不問是否刑事被告,均須踐行相同之司法程序」:錯。關鍵在「相同」二字,非刑事限制的程序可依性質調整。 「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員非屬警察機關,不得執行拘提、管收」:錯。警察機關依職務性質認定,不看組織名稱。 「外國人須結婚或居住滿5年才受第8條保障」:錯。外國人一律受保障。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人民不得拒絕」:錯。憲法明定得拒絕,且得聲請法院追究,法院不得拒絕。 「24小時內移送的法院包括檢察機關」或「36、48、72小時」:錯。限於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的法院,時限為24小時。 「審問由檢察官或警察為之」:錯。審問由法院為之。 把書面告知、24小時移送歸為罪刑法定、法律明確性:錯。屬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列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治要求:在「不包括」題型中為應選的選項。 「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三級三審」:錯。只要求公平審判與及時有效救濟。 「公同共有人一人受送達,效力及於全體,未違憲」:錯。此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秘密證人制度違憲的理由: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是法安定性、民主或權力分立原則。 記憶口訣 「逮拘看機關,審罰歸法院;刑嫌二十四,書面告親友;違法得拒絕,提審不能推。」 「羈、拘、管,法院判;疫隔、暫收,先行政、後救濟。」 「卷證、秘證、強治無辯護、共有一人送:違憲;寄存、隔離、跟追罰、暫收容: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