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並分辨新聞自由、政府言論與第22條導出的權利。 理解大學自治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範圍包括研究、教學、學習及相關學術事項。 分辨教育主管機關只能進行適法性監督,不能進行適當性(合目的性)監督,並理解法院應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熟記釋字第443號解釋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憲法保留、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以及不屬法律保留的細節性事項。 能判斷人身自由、消滅時效、管收、臨檢、罰鍰、給付行政及大學學則各自需要的規範依據。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條文列舉的是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四項。良心自由、藝術自由、科學自由及智慧財產都不是第11條的明文列舉項目。 新聞自由依大法官解釋屬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不是依第22條導出。第22條概括基本權導出的權利則包括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名譽權等。 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很廣,以下情形依大法官解釋都涉及言論自由: 以廣播、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以及使用無線電廣播取得資訊、發表言論。 商業言論,例如食品或藥物廣告。行政機關要求食品業者更正不實廣告,涉及業者的言論自由。 舉辦證券投資講習、提供證券投資相關訊息。 促使他人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訊息(性交易廣告)。 不表意自由:要求菸品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或健康警語,以及依法院判決刊登被害人勝訴啟事,都涉及「不說的自由」。 涉及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不代表國家不能限制。國家仍可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例如以法律要求香菸包裝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語。 以下情形不屬於第11條所保障的人民言論: 國防部發表募兵制廣告屬政府自身的宣傳行為,不是人民行使基本權。 被告對個人訴訟資料的知悉與控制,屬個人資料或訴訟上權利的問題,與言論自由無關。 二、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 依釋字第380號解釋,講學自由包含學術自由,保障學術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教授決定研究主題、大學決定講課內容,以及大學生的學習自由,都在保障範圍內。大學自治則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不是言論、著作或出版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接受大學教育的權利」屬受教育權的問題,不屬於第11條講學自由的內容。 事項是否屬大學自治 研究主題、講課內容、課程訂定、選課事項屬於。必修課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大學自治原則訂定。 內部組織屬於。立法機關不得強迫大學設置特定的教學單位。 成績考核、畢業條件、學業退學屬於。大學可以自訂,不必由法律明文規定。 學費標準大學不能主張學費標準完全自訂且不受教育部事後法律監督,這不屬於大學自治範圍。 三、國家對大學的監督界線 立法機關只能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教育主管機關只能進行適法性監督,不得進行適當性或合目的性監督。主管機關也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內容及課程訂定;在欠缺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以行政命令要求大學開設特定必修科目。 行政法院審理學生提起的行政訴訟時,應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 教育部發函提醒司法機關,搜索大學校園時儘可能事先知會校方,是基於對大學自治的尊重。 四、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第443號) 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內涵之一,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也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具體表現。它涉及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權限分配,也涉及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層級化保留體系由大法官解釋建立,並非憲法明文規定。 層級規範要求典型事項 憲法保留由憲法直接規定,立法機關也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或變更。憲法第8條所規定的人民身體自由。 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得授權命令規定。剝奪生命、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構成要件;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包括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稅捐債務人管收的要件;臨檢的要件及程序。 一般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由法律規定,或至少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規範。罰鍰及行政秩序罰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入出境限制、財產權限制、涉及重大公益的給付行政。 不屬法律保留主管機關可以發布命令作必要的規範,不需要法律授權。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這一層級的規範密度要求最低。 非屬憲法保留的各種自由及權利,在符合憲法第23條的條件下,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依釋字第559號解釋,凡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事項,除憲法另有規定外,應以法律定之。 五、可以由法律授權命令規範的事項 以下事項依考題答案,可以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 工廠排放污水的標準、污染環境行為的類型。 集會遊行禁制區的範圍、人民攜帶外幣入境的數量。 入出境自由的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的定居或居留許可。 遊藝場業的輔導與管理、應考資格的限制。 勞工保險的權利義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的分級。 交通違規的裁罰基準。 給付行政措施,例如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的發放條件、地震後房屋半倒或全倒的救濟金認定標準。 給付行政同樣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但規範密度比干預行政寬鬆。給付行政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即使沒有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 以下行政行為不需要法律明確授權: 解釋性行政規則。 行政機關的裁量標準。這些標準不必都由法律明文規定。 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以下行為對人民構成實質干預,必須有法律依據:拆除違建、對超速駕駛人開罰單、限制役男出國、將外國人驅逐出國、限制宗教自由。反之,大學訂定畢業條件與退學規定屬大學自治,不必有法律明文規定。 基本權並非絕對不能限制,國家都可以依法律加以限制,例如: 依宗教自由,國家仍可以用法律限制興建寺廟的地點。 依遷徙自由,國家仍可以用法律限制役男出境。 常考陷阱 「教育主管機關得對大學進行合目的性或適當性監督」:錯。主管機關只能進行適法性監督。 「大學自治屬言論自由的制度性保障」:錯。大學自治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學費標準由大學自訂,不受教育部事後法律監督」:錯。這不屬於大學自治範圍。 「接受大學教育的權利屬講學自由」:錯。講學自由的內容是研究、教學、學習自由及大學自治。 「良心自由、藝術自由屬憲法第11條」:錯。第11條只列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 「新聞自由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錯,新聞自由依第11條保障。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名譽權才是依第22條。 「性交易訊息、菸品標示、更正廣告、刊登勝訴啟事與言論自由無關」:錯,這些都涉及言論自由或不表意自由。國防部的募兵廣告才不屬於人民的言論。 「剝奪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得以法律授權命令規定」:錯,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剝奪生命應由憲法明文規範」同樣是錯誤敘述。 人身自由的層級:題目問「屬憲法保留的權利」時,答案是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秘密通訊、居住、集會結社自由都不是。題目問「限制事項應如何規範」時,答案是應以法律定之。 「消滅時效屬相對法律保留」:錯,消滅時效屬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 「絕對法律保留又稱國會保留」:正確。 「相對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自行規範」:錯,必須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憲法保留可藉立法變更」:錯。「我國憲法明定層級化體系」:也是錯,層級化體系由大法官解釋建立。 「給付行政無法律保留適用」或「對人民有利的重大給付無須法律依據」:錯。不過給付行政的規範密度確實比干預行政低。 「行政機關所有行為、所有裁量標準都須法律明確授權」:錯。解釋性行政規則及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都不需要法律授權。 記憶口訣 「言講著出十一條,新聞也在十一條;隱私名譽行為自由,二十二條來概括。」 「自治保講學,監督只合法;課程畢業退學校自主,學費仍受監督。」 「八條人身憲保留;生命身體、時效、管收、臨檢,國會親自定;罰鍰給付可授權,細節技術免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