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結社自由。集會重在共同聚集、和平表意;結社重在組成團體並自主運作。人民團體法主要規範的是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包含團體名稱、組織及活動的自主,也包含加入或不加入團體的選擇。強制加入職業團體,屬於結社自由的限制問題。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都受憲法保障。法律不能要求兩者事前申請許可,偶發性集會也不能強制事前報備。 宗教自由分為內在與外在:內在信仰受絕對保障;宗教團體的組織與財產管理,屬外在宗教自由。 思想自由受絕對保障,有法律明文也不得限制。性言論則依內容及價值分層保障,隔絕措施並不能讓所有性言論都受保障。 核心觀念 一、結社自由:從成立團體到自主運作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依釋字第479號解釋,結社自由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人民團體法主要規範的基本權,就是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不只保障能否成立團體,也保障團體的存續、內部組織及事務自主。團體名稱及更名屬於結社自主。主管機關核准人民團體更名,涉及的是結社自由;不能因為牽涉「名稱」,就誤認為商標權問題。釋字第479號指出,內政部以作業規定限制人民團體的名稱,逾越母法意旨,侵害人民的結社自由。 團體如何產生負責人,也屬組織自主。法律若一律規定職業團體「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是對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自主的限制。大法官(釋字第733號)認為此限制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結社自由。 權利保障核心典型情境 結社自由組成團體、參與團體活動、團體自主人民團體設立、名稱與更名、理事長選任、強制入會 集會自由以集體行動和平表達意見集會遊行的許可、報備、場所與安全 言論自由個人意見的表達政治主張、性言論 講學自由學術研究與教學大學自治、教學內容 二、強制入會:涉及結社自由,不等於當然違憲 結社自由有兩個面向:一是積極組成、加入團體的自由,二是不加入或退出團體的消極結社自由。法律規定專門職業人員必須加入各該專門職業團體,才能執行業務,就是對消極結社自由的限制,也可能同時牽涉職業自由。 「涉及基本權限制」與「違憲」要分開判斷。強制入會是否合憲,仍要檢視有無法律依據、是否出於公共利益目的,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只看到「強制」就認定違憲。題目若問此種規定涉及何種權利,答案是結社自由。 三、政治主張與政黨解散:區分言論審查與違憲行為 釋字第644號指出,人民團體法將「主張分裂國土」列為不予許可設立的事由,違反憲法保障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意旨。釋字第445號也認為,不得僅以主張分裂國土作為不予許可集會遊行的理由。政府不能只因不認同某種政治主張,就排除基本權保障。 政黨違憲解散則另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由憲法法庭審理解散。由於這是憲法本身的規定,且經由司法程序審理,所以不牴觸結社自由。它與行政機關僅憑政治主張拒絕團體成立,性質不同。 四、集會自由:和平表意與國家的保護義務 集會自由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溝通對話,藉此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的制定,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 國家不只不得恣意干預,還負有積極保護義務,具體包括三項: 提供適當的集會場所。 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集會安全。 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者能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因此,「兼顧社會秩序」不能成為把某類集會整體排除在憲法保障之外的理由。 五、集會的事前程序:緊急、偶發與一般集會 依釋字第445號及第718號意旨,事前程序必須依集會性質區分: 緊急性集會:因事起倉卒,非即時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 偶發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自發聚集,事實上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 類型判斷重點 室內集會無須事前申請許可。 非緊急性、非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要採事前許可制或報備制,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 緊急性集會遊行不能要求事前申請許可;只縮短申請期間,仍然違憲。 偶發性集會遊行不能要求事前申請許可,也不能強制事前報備,因為事實上無人能事先辦理。 釋字第718號認為,集會遊行法要求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也必須事先申請許可,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 題幹若提到「6日前申請許可」,正確答案是這兩類集會不適用事前許可規定。改成「3日前申請」或「24小時前報備」都不正確。排除事前許可,也不表示集會過程完全不受法律規範。 六、宗教自由:內在信仰與外在活動 憲法第13條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內容包括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兩者的保障程度不同: 內在信仰自由:涉及思想、信念及精神層次,受絕對保障,包括信仰或不信仰宗教、改變信仰的自由。 外在宗教自由:包括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可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為必要的限制。 宗教團體的組織、人事及財產管理,屬於宗教團體自主的範圍。法律規定寺廟處分不動產須經所屬教會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限制的是外在宗教自由(宗教結社自由),不是內心信仰。釋字第573號認定此限制違憲。 七、性言論:依內容與價值分層保障 性言論屬於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但保障程度並非一律相同。依釋字第617號,可分為兩類: 硬蕊猥褻資訊: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且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不受言論自由保障,法律得予禁止。 非硬蕊的性言論:若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仍受言論自由保障。隔絕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兒童、少年接觸,並讓不願接觸者得以迴避。 釋字第617號也指出,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所為的性言論表現,應予保障,不能只因異於多數人的價值觀就遭排除。 依釋字第623號,促使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的訊息,即使採取隔絕措施,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不能把非硬蕊性言論的隔絕原則,套用到促成兒少性交易的資訊。 八、思想自由:法律也不能侵入的內在領域 依釋字第567號,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的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的根源,也是言論自由的基礎,受憲法絕對保障。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即使有法律明文,甚至在非常時期,也不得限制。 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及財產權,則都可以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為必要的限制。思想一旦表現為外在的言論或行為,就應依相關基本權及其限制標準另行判斷。 常考陷阱 「團體名稱、更名屬商標權或集會自由」:錯。團體自主決定名稱,是結社自由的核心。 「強制加入職業團體涉及集會或言論自由」:錯。涉及的是結社自由(消極結社自由)。「涉及」與「違憲」要分開判斷。 「人民團體法規範集會或表現自由」:錯。人民團體法規範的是結社自由;集會遊行另由集會遊行法規範。 「緊急性集會不受憲法第14條保障」:錯。緊急性集會仍受保障,且不能要求事前許可。 「偶發性集會應採或可採事前報備制」:錯。偶發性集會沒有發起人,事前許可與強制報備都不符合憲法保障。 「偶發性室外集會事前申請許可符合憲法」:錯。釋字第718號認為此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注意題目問違反的原則時,答案是比例原則,不是明確性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 「申請期限縮短為3日或24小時報備即可」:錯。關鍵在於不適用事前許可,而不是縮短天數。 「一般室外集會立法者不得選擇許可制」:錯。非緊急性、非偶發性的室外集會,要採許可制或報備制,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主張分裂國土即可不許可結社或集會」:錯。此規定違憲。 「政黨違憲解散侵害結社自由」:錯。政黨違憲解散有憲法增修條文的依據,由憲法法庭審理,不牴觸結社自由。 「理事長須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屬合憲」:錯。此規定侵害團體內部的組織自主,違憲。 「寺廟處分不動產涉及內在信仰自由、政教分離或良心自由」:錯。涉及的是外在宗教自由。 「促使兒童性交易訊息有隔絕措施仍受保障」:錯。這類訊息不受言論自由保障。相對地,「非硬蕊性言論加隔絕措施仍受保障」與「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性言論應予保障」都是正確敘述。 「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不得以法律限制」:錯。不得以法律限制的只有思想自由。 記憶口訣 「團體名稱是結社,強制入會也結社;緊急偶發免許可,偶發連報都不必;分裂國土不能擋,政黨違憲法庭判;寺廟財產外宗教,兒少性交不保障;思想自由絕對保,法律明文也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