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職業自由屬憲法第15條工作權的保障內涵,包含選擇職業與執行職業兩種自由。判斷時先問:限制的是「能不能進入這個職業」,還是「進入後怎麼工作」。 職業自由的限制分三個層級: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層級越高,要求的公益越重要。 熟記以下案例的定性與審查原則:按摩業限制(釋字第649號)、營業小客車駕駛前科限制(釋字第584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教師終身禁任(釋字第702號)、軍職招生排除前科者(釋字第715號)。 區分工作權與財產權:營業自由同時受兩者保障;罰鍰、著作權主要涉及財產權;財產權有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兩個面向。 核心觀念 一、工作權保障哪些自由?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職業自由是工作權的保障內涵。選擇職業之自由,也是釋字第584號所稱受工作權保障的內容。職業自由分成兩部分: 選擇職業之自由:決定是否進入、繼續從事或變更某種職業。 執行職業之自由:已能從事職業後,對工作方法、時間、地點、內容及執業方式的選擇。取得職業資格的人選擇工作方法,也在保障範圍內。 下列規範主要都涉及工作權: 規定須具備能力、經歷或學歷等資格,才能從事某種職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須經國家考試,才能取得執業資格。 律師須加入律師公會才能執業。題目出現「公會」時,不要直接選結社權或集會自由。 就業服務法的整體規範,以及外籍勞工不得自行更換雇主的規定。 工作權是防禦國家干預的自由權,人民沒有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或職業訓練教育的憲法上權利。罷工權屬勞工集體行動的權利,與團結權、結社等保障相關,不是單純由個人工作權衍生而來。 二、職業自由限制的三個層級 限制類型判斷重點目的要求典型例子 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已能從事職業,只限制執行方式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得適當限制執業地點、執業處所、工作方法、時間、內容 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與個人有關的條件,例如知識能力、年齡、體能、道德標準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學歷、經歷、考試及格、一定犯罪前科 職業選擇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能達成的條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行業獨占、禁止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 不論屬於哪一種限制,所採取的手段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另依釋字第510號,從事工作的方式及必備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並不要求一律以法律或憲法規定。 「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是對職業選擇限制所作的區分,因此不會出現「職業執行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這種分類。 依釋字第584號,曾犯一定重罪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屬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不是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前科雖然事後無法改變,仍屬與個人行為有關的主觀條件,不能因此歸為客觀條件。 三、按摩業限制(釋字第649號) 禁止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業,屬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是否為視障者,不是個人努力所能達成,也與能否勝任按摩工作沒有必然關聯。 本案同時涉及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保障視障者就業雖具重要公益,但全面排除其他人從事按摩業,對非視障者形成差別待遇且限制過度。大法官因此宣告該規定違憲。 比較其他解釋的結論: 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規定色盲不得報考(釋字第626號):合憲。 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須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釋字第719號):合憲。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派下員依規約定之(釋字第728號):合憲。 四者並列考「何者違憲」時,答案是按摩業限制。 四、其他工作權限制案例與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要檢查三件事:手段能否達成目的、是否沒有侵害較小而同樣有效的手段、限制與所追求的公益是否相當。目的正當,不代表手段當然合憲。 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屬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不是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目的只要是一般公共利益即屬正當。但該規定未設必要合理的例外,形成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教師終身禁任(釋字第702號):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以此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由,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違憲的是以此作為「終身不得再任教師」的事由,未區分情節輕重一律終身禁任,違反比例原則。 軍職招生排除前科者(釋字第715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報考,未區分犯罪情節。連因車禍犯過失傷害罪受拘役宣告的人也被排除,違反比例原則。 拒絕酒測的吊照措施(釋字第699號):拒絕酒測者吊銷駕照,並在一定期間內禁止考領。對以駕駛為業的人,這項規定限制其工作權。大法官認為此規定合憲。 五、營業自由與財產權 依釋字第514號,人民的營業自由同時受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選項中只有其中一個時,就選該選項;例如選項有財產權而沒有工作權,即選財產權。 依相關解釋,財產權保障的目的在於確保個人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財產權並非絕對,行使時仍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保障面向意義與例子 存續保障保障既有財產的存在,以及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不受國家違法剝奪或限制。 價值保障財產因公共利益被合法徵收而無法存續時,轉為以補償保障其價值。土地徵收補償屬此面向。 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受財產權保障。 罰鍰使人民負擔金錢給付義務,是對財產權的限制。 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屬財產權,因此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是財產權。 政府對921大地震災區住屋全倒者發給慰助金,性質是社會救助、慰助,不是對財產權損失的補償。 常考陷阱 「工作權只保障選擇職業,不及於執行職業」:錯。選擇與執行職業都受保障,工作方法、執業方式的選擇也包括在內。 「職業執行自由之主觀(或客觀)條件限制」:這是混淆的分類。主觀、客觀條件只用於區分職業選擇的限制。 「按摩業限制是主觀條件限制」或「是執行職業限制」:錯。正解是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 「重罪前科限制執業登記是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或「是客觀條件限制」:錯。正解是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限制。 「藥師一處執業是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錯。這是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因未設合理例外而違反比例原則。另注意它不是違反法律保留、明確性或平等原則。 「限制執業地點須為重大或特別重大公益」或「國家不得以法律限制執業地點」:錯。只要追求一般公共利益,目的即屬正當。 「教師案因有損師道不明確而違憲」或「以此作為解聘事由違憲」:錯。違憲的只有「終身不得再任」部分,理由是違反比例原則。 「工作資格一律應以法律定之」:錯。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範。 「人民有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或職業訓練的憲法權利」:錯。 「律師須加入公會,限制的是集會或結社自由」:題目問主要限制的基本權時,答工作權。 「拒絕酒測吊照涉及居住遷徙自由」:錯。依解釋限制的是工作權。 「罰鍰侵害營業自由或工作權」:錯。罰鍰涉及財產權。 「徵收補償是存續保障」:錯,是價值保障。「災害慰助金是財產權損失補償」:錯,屬救助性質。 記憶口訣 「怎麼做看執行,能否進看選擇;能力前科是主觀,身分獨占是客觀。」 「執行一般、主觀重要、客觀特別重要;三層都要過比例。」 「按摩客觀違平等比例;藥師一處缺例外;師道終身才違憲。」 「營業自由工作財產雙保障;罰鍰著作看財產;存續被徵轉價值,慰助只是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