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工作權限制的平等與比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工作權限制的平等與比例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職業自由是工作權的保障內涵,包括選擇職業自由與執行職業自由,不是只保障能否進入職業。 依釋字第649號,職業自由的限制分三個層次:執行職業自由(一般公共利益)、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重要公共利益)、選擇職業的客觀條件(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三者的手段都須符合比例原則。 判斷限制類型的方法:先看限制的是「能不能進入職業」還是「進入後如何執業」;涉及進入職業時,再看條件能否靠個人努力取得。 「一律禁止」「終身排除」「沒有合理例外」是違反比例原則的重要警訊;以特定標準區分人民的規定,另須檢查平等原則。 熟記重要解釋的結論:按摩業(違憲)、教師終身禁任(違憲)、軍官班報考(違憲)、藥師執業處所(違憲)、營業小客車前科限制(合憲),以及色盲報考、原住民進用、祭祀公業派下員(均合憲)。 核心觀念 一、工作權保障的範圍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的職業自由屬於工作權的保障內涵,與人身自由、受教權、信仰自由無關。職業自由包含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及執行職業的自由。前者處理能否進入或繼續從事某項職業,後者處理從事職業時的方法、時間、地點等事項。 工作權主要是防禦國家干預的自由權。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人民不能直接依憲法第15條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也不能請求國家提供職業訓練教育。國家促進就業、辦理職訓是政策任務,不等於人民享有可直接請求的憲法權利。 二、職業自由限制的三種層次(釋字第649號) 限制類型意義與例子目的要求 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規範如何執業,例如執業的方法、時間、地點。例子: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就可以施加適當限制。 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從業者個人應具備的專業能力或資格,而且這些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取得,例如知識、學位、體能,以及與職業相關的品行條件(如無特定前科)。須有重要公共利益。 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對從事特定職業的條件限制,而這些條件不是個人努力所能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限定只有視障者可以從事按摩業。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審查最嚴格。 不論是哪一種限制,所採取的手段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主觀」不是指個人的主觀想法,「客觀」也不是指規定的文字是否客觀。判斷時要看條件的實質內容。主觀、客觀條件的分類只用於選擇職業自由;限制執業地點屬於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不要因為「地點」是外在事物,就判為客觀條件限制。 三、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如何運用 比例原則依序檢查四點: 目的是否正當。 手段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適當性)。 是否沒有同樣有效、但侵害較小的手段(必要性)。 造成的權利損害是否與所追求的利益不成比例(衡量性)。 目的正當,不代表任何手段都能通過審查。 平等原則則檢查三點:國家用什麼標準區分人民、差別待遇想達成什麼目的,以及分類與目的之間是否有足夠的關聯。同一規定可能同時涉及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兩者不是只能擇一適用。 四、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釋字第649號,違憲) 法律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屬於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是否為視障者,不是一般人能靠訓練或努力取得的資格,因此不能因為它是身體條件,就歸類為主觀條件。 保障視障者就業的目的雖然重要,但這項規定以視覺狀況區分人民,而且全面封鎖非視障者進入按摩業,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15條工作權保障的意旨。因此,本案同時涉及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與明確性、信賴保護、法律優位無關。 五、營業小客車駕駛前科限制(釋字第584號,合憲) 法律規定曾犯特定重罪(例如殺人、搶劫、強制性交等)的人,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這項規定以個人的品行條件決定能否進入該職業,屬於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而不是職業執行自由的限制。條文雖然使用「執業登記」一詞,實質上仍決定能否取得從業資格。 大法官考量乘客安全這項重要公共利益,認為此限制合憲。限制屬於哪一種類型,和最後是否合憲是兩個不同問題,要分開判斷。 六、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釋字第711號,違憲) 藥師法規定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屬於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不是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國家限制人民從事職業的地點,只要是為了追求一般公共利益,目的就屬正當,不必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公共利益。國家當然也可以用法律規範執業地點。 本規定違憲的原因是未設必要合理的例外,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問題不在欠缺法律依據、規定不明確,也不在差別待遇。 七、教師終身不得再任(釋字第702號,部分違憲) 98年11月25日修正的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而且終身不得再任教師。解釋結論要分開記: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用語,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以這個理由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事由,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以這個理由進一步使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師,沒有依情節輕重保留回任的可能,屬於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作答時要精準選出「作為終身不得再任事由,不符比例原則」。只寫「侵害工作權」太籠統,不是最佳答案。 八、軍官班報考排除曾受刑之宣告者(釋字第715號,違憲) 國防部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這項規定未區分犯罪性質、情節,以及與軍職要求的關聯;即使是因車禍犯過失傷害罪、只受拘役宣告的人,也一律排除報考。大法官認為這樣的限制範圍過廣,違反比例原則。維護軍人素質的目的雖然正當,但不代表任何刑事紀錄都足以全面排除報考。本案的關鍵是比例原則,不是法律保留、平等或信賴保護。 九、經解釋認定合憲的差別待遇 規定解釋結論 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釋字第626號:合憲 政府採購法規定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的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應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釋字第719號:合憲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導致許多女性無法成為派下員釋字第728號:合憲 法律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釋字第649號:違憲 有差別待遇,不等於違憲。仍要依各自的目的、分類方式與制度背景判斷。另外,祭祀公業案只處理條例施行前既存祭祀公業依規約認定派下員的問題,不能擴張成「所有排除女性的規定都合憲」。 常考陷阱 「工作權只保障選擇職業,不及於執行職業」:錯。兩者都受保障。 「職業自由屬於人身自由/受教權的保障」:錯。職業自由屬於工作權的保障內涵。 「人民可依憲法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或職業訓練」:錯。這兩者都不是可直接請求的憲法權利。 「限制執業地點,目的須為重大或特別重大公共利益」或「國家不得以法律限制執業地點」:錯。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屬正當。 「限制執業地點是主觀限制/客觀條件限制」:錯。地點限制屬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不適用主觀、客觀條件的分類。 「非視障者不得按摩是主觀條件限制/執行自由限制」:錯。屬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 「重罪前科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是限制職業執行自由」:錯。屬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 「藥師一處執業是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錯。屬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違憲的原因是欠缺合理例外,違反比例原則。 「教師案因『有損師道』不明確而違憲」或「以此為解聘事由違反比例原則」:錯。只有「終身不得再任」的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軍官班排除曾受刑宣告者,違反法律保留或信賴保護」:錯。關鍵是排除範圍過廣,違反比例原則。 「色盲不得報考警大、進用原住民、祭祀公業派下員規定違憲」:錯。這三項經解釋均為合憲,題目問「何者違憲」時,答案是按摩業案。 記憶口訣 「執行一般、主觀重要、客觀特別重要;不論哪種,手段都要合比例。」 「先看入口,再看做法;入口分主客,做法看比例。」能否進入職業,屬於選擇自由;如何執業,屬於執行自由。 「按摩客觀、前科主觀、地點執行。」 「教師終身、藥師無例外、軍校全排除,都敗在比例;按摩敗在平等加比例。」 「色盲、原民、祭祀公業:三個都合憲。」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6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且...
  2.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限制目的若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屬...
  3.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憲? (A)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規定,色盲不得報考 (B)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之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4. 16 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 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
  5. 2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防部以報考人曾因車禍犯過失傷害罪, 受拘役50日之宣告為由,否准...
  6. 2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若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涉及下列何種原則? (A)明確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B)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7. 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法律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係對於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A)職業執行自由...
  8.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保障之工作權,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規定特定專門職業之執業地點,是對執行職業自由之主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