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的彈劾則屬監察院職權。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都是司法院的職權,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題目問「機關」選司法院,選項列出「司法院大法官」時也正確。 大法官共15人,含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0條,屬依法審判原則)。大法官也是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 司法概算受制度保障: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定位與職權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作答時先辨認事項的性質,再判斷主管機關。最容易出錯的是把「懲戒」與「彈劾」混為一談。 事項權責歸屬判斷重點 民事、刑事訴訟審判司法院(普通法院體系)憲法明列的司法職權 行政訴訟審判司法院(行政法院體系)憲法明列的司法職權 公務員懲戒司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是司法權,不屬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也不由公務員所屬機關掌理 公務員彈劾監察院監察院負責「提出彈劾」,懲戒的裁判由司法院體系作成,兩者是不同權限 釋字第530號解釋指出,依制憲本旨,司法院本身應成為最高審判機關。答案是「司法院」,不是「司法院大法官」,也不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現行法院分工中各有審判職掌,但不能因此取代司法院在憲法上的定位。 二、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這些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作答時可依題目問法判斷: 問「哪個機關有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選司法院。 選項列出「司法院大法官」:也正確,因為大法官就是實際掌理憲法解釋的人。 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因此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院。總統、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都沒有這項權力,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也沒有。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有權宣告行政命令違憲的是司法院大法官,現行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的法官審理個案時,可以不受行政函釋拘束而表示自己的法律見解,但沒有權力以一般拘束力宣告命令違憲。 三、大法官的人數、任命與任期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包含在15人之內,不是另外增加2人。 項目應記規則 人數15人,含院長、副院長 提名與同意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由總統任命 一般任期8年 任期計算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連任限制不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例外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終身職原則上不是終身職;只有由法官轉任的大法官,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 「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的意思是,大法官不會全體同時就任、同時卸任,每個人的任期各自起算。不受任期保障的例外,同時涵蓋院長與副院長,不能只記院長。 增修條文對大法官的組成沒有任何性別比例的規定。如果選項在「15人」這個正確數字後面加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整句就是錯的。 四、大法官也是法官,但原則上不是終身職 依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意旨,大法官屬於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同樣受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因此「大法官非憲法第80條規定之法官」是錯誤的敘述。 不過,具有法官身分不等於一定終身任職。增修條文明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換句話說,「大法官是法官,所以是終身職」這種推論是錯的,大法官的任期依增修條文判斷。 一般法官則依憲法第81條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這項身分保障的目的,是避免法官因裁判結果遭到人事報復,讓法官能夠安心獨立審判。 五、依法獨立審判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句話可以拆成三項要求: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它在法治國原則中屬於依法審判(審判獨立)原則,不是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平等原則、民主原則、人權保障原則,也不是行政一體原則。 「依據法律」是指法官以法律為審判的主要依據,法律對法官有拘束力。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則要分開看: 規範對法官的效力 法律有拘束力,是法官審判的主要依據 行政機關的函釋、解釋性行政規則、裁量基準法官不受拘束,得依據法律表示自己合法適當的見解 與憲法、法律不相牴觸的有效規章法官並非一律排斥不用,仍可援用 行政規則、裁量基準和函釋,原本只拘束行政體系內部。法官審判時不受這類命令拘束,表彰的正是審判獨立原則。 六、審判獨立不等於不受監督 審判獨立保障的是個案審判不受干涉,不代表法官違法失職可以免責。法官仍受監察院依法監督,監察院可以提出彈劾,法官也可能依法負懲戒責任或刑事責任。禁止干涉個案審判,和依法追究違法失職的責任,兩者可以並存。因此「法官之違法失職行為不受監察院之監督」是錯誤的敘述。 七、年度司法概算的保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再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這項制度的目的,是避免行政權藉由刪減預算影響司法運作。 受限制的是「行政院」,限制內容是「不得刪減」,但行政院保留「加註意見」的空間。概算最後仍須送立法院審議,不能推論為立法院完全不能審議,也不能推論為司法院提出概算後就可以直接支用。 常考陷阱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後任命」:錯。現行增修條文規定由立法院同意,監察院同意是舊制。 「大法官15人,且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錯。人數正確,但增修條文沒有性別比例規定。 「大法官是法官,故其任期保障為終身職」:錯。大法官任期8年,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規定。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正確。注意院長、副院長都適用,不要只記院長。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都正確,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大法官非憲法第80條規定之法官」:錯。依釋字第601號,大法官屬於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總統、立法院有權解釋憲法」:錯。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宣告命令違憲,都屬司法院(大法官)。 「依釋字第530號,司法院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錯。應成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是司法院本身。 「公務員懲戒由監察院、考試院、行政院或所屬機關掌理」:錯。懲戒屬司法院;監察院負責的是彈劾。 「公務員之彈劾屬司法機關掌理事項」:錯。彈劾屬監察院,不是司法機關的事項。 「行政規則、裁量基準、部會函釋對法官有拘束力」:錯。對法官有拘束力的是法律。 「法官不受行政命令拘束,是基於依法行政、信賴保護或行政一體原則」:錯。這是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也就是審判獨立原則。 「法官之違法失職行為不受監察院之監督」:錯。審判獨立不是免責特權。 「行政院不得刪減,亦不得加註意見」或「行政院得刪減」:都錯。正確是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記憶口訣 「十五含正副,總提立同意;八年各自算,連任不可以;正副無任期保障。」 「解憲統一解,都找司法院;釋憲宣告違憲,大法官來辦。」 「彈劾找監察,懲戒歸司法;概算不准刪,意見可以加。」 「超黨派、依法律、不干涉;拘束只有法律,函釋管不著;有獨立、仍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