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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人數與法官身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0
大法官人數與法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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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及公務員懲戒;彈劾屬監察院。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機關是司法院,實際由大法官行使,宣告命令違憲也屬大法官職權。 熟記大法官15人,含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大法官是憲法第80條的法官,但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俸給仍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保障。 理解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司法行政監督的界限,以及司法概算「不得刪減,得加註意見」。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定位與職權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現由司法院所屬的懲戒法院審理;不屬於行政院、監察院或公務員所屬機關。釋字第530號指出,依制憲本旨,司法院應成為最高審判機關,而不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大法官」本身。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第173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所以問「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掌有憲法最終解釋權」「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由誰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答案都是司法院;選項若寫「司法院大法官」,因實際行使此職權者即大法官,同樣正確。總統、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考試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不是釋憲機關。 現行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案件。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一般效力,不屬於普通法院那種個案裁判。 事項權責歸屬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司法院(由大法官行使),依據在憲法本文。 宣告法律、行政命令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總統均無此權。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司法機關。 公務員懲戒司法院(懲戒法院)。 公務員彈劾監察院,不是司法機關掌理事項。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立法院提出、表決,與大法官無關。 二、大法官的人數、組成與任命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自民國92年起實施。院長、副院長包含在15人之內,不是另外加2人,所以「17人」錯誤;民國92年起的大法官人數也是15人。增修條文並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的規定。 憲法本文第79條原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且由監察院同意。這些是本文舊制,不是增修條文的規定;15人的明文依據在增修條文,不在憲法本文。 職位是否「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是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是 最高法院院長否,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三、大法官的任期 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是大法官特有的任期設計,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都沒有這種規定。 不得連任不等於不得再任:禁止的是任期屆滿後接續擔任;間隔一段時間後再經提名、同意任命,與連任不同。所以「得連任」「得連任一次」「連選得連任」「無連任之規定」都錯。 例外: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所有大法官都享有8年任期保障」是錯的。民國92年首次提名的大法官另有部分任期4年的過渡規定,不要與一般任期制度混淆。 四、大法官的法官身分與保障 大法官行使司法權,是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釋字第601號)。不能因為大法官不審理一般個案就說他們不是法官,也不能說大法官不受身分保障。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增修條文另有特別規定: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判斷標準是「是否由法官轉任」,不是「是否兼任正、副院長」。所以「除正、副院長外,大法官都有終身職待遇」「大法官均享有終身職待遇」「大法官是法官,所以任期保障為終身職」都錯。 釋字第601號並認為,大法官的俸給仍適用憲法第81條「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不是終身職,不代表可以任意減俸。 五、依法獨立審判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法治國原則中的依法審判原則,也是審判獨立的依據(不是依法行政原則,也不是信賴保護原則或法安定性原則)。 拘束法官的是法律。行政機關的函釋、裁量基準、行政規則,以及行政機關就法規所作的釋示,法官審判時不受其拘束,可以依據法律表示合法適當的見解;司法行政上的命令如涉及審判上的法律見解,也僅供法官參考(釋字第216號)。題目問「法官不受行政命令拘束是基於何原則」,答案是依法獨立審判(審判獨立)原則,不是平等原則、行政一體原則或民主原則。 審判獨立不排除司法行政監督。在不影響法官身分、不違反審判獨立的範圍內,可以作合理措置(釋字第530號)。庭長是法官兼任的司法行政職務,免除庭長兼職不影響法官身分,不違反審判獨立(釋字第539號)。法官的身分或職位仍受保障。 審判獨立也不是免責:法官違法失職,監察院仍可依法彈劾,並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戒。 六、司法概算獨立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限制的是行政院,不是免除立法院審議。 常考陷阱 「大法官15人之外另設院長、副院長」「設大法官17人」:正、副院長包含在15人之內。 「增修條文規定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這是憲法本文第79條舊制,增修條文規定的是15人。 「憲法本文規定大法官15人」:15人規定在增修條文。 「增修條文明定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依據在憲法本文第78條。 「總統直接任命」「經監察院同意」「經行政院同意」:現行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最高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錯;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檢察總長才是。 「任期9年」「得連任」「得連任一次」:任期8年,不得連任,但可再任。 「立法委員、考試委員或監察委員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只有大法官是。 「所有大法官皆有8年任期保障」:並為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 「除正、副院長外皆受終身職保障」:終身職待遇看是否為法官轉任,與正、副院長無關。 「大法官非憲法第80條之法官」「不受身分保障」「憲法解釋屬個案裁判」:都錯;大法官是法官,俸給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保障。 「大法官可審理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屬立法院。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總統可宣告命令違憲」:只有大法官可以。 「公務員彈劾是司法機關掌理事項」「懲戒權屬監察院或所屬機關」:彈劾歸監察院,懲戒歸司法院。 「免除庭長兼職違反審判獨立」:錯,庭長是行政兼職,免兼不影響法官身分。 「法官違法失職不受監察院監督」:錯,仍可被彈劾。 「法官受行政規則、函釋、裁量基準拘束」:錯,法官只受法律拘束。 司法概算:正確答案是「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不得加註意見」「得刪減」都錯。 記憶口訣 「十五含正副,總提立同意;八年各自算,不連可再任。」 「正副無任保,終身看轉任;減俸須依法,大法官也是法官。」 「釋憲歸司法,彈劾歸監察;概算不准刪,意見可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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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人數為何? (A)9人 (B) 11 人 (C) 15 人 (D) 17 人
  2. 27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之司法院設大法官共幾人? (A)九人(B)十一人(C)十三人(D)十五人
  3. 10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屬行使司法權之憲法上法官 (C)除正、副院長外...
  4. 7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不進行個案審判,非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 (B)司法院...
  5. 11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規定,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B)並...
  6. 10 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大法官 15 人,含正、副院長在內 (B)...
  7. 7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大法官之組成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本文規定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之權 (B)...
  8. 13 下列何者不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A)司法院副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最高法院院長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