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司法院、憲法法庭與普通法院的職權,掌握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統一見解判決及違憲審查的差異。 熟記大法官的人數、任命方式、任期、連任限制,以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與司法概算保障。 辨識法官、立法委員、人民及機關聲請憲法審查的要件,尤其是裁判憲法審查須用盡審級救濟。 掌握違憲判決立即、定期、溯及失效的效力,定期失效的期間上限,以及必須行言詞辯論的案件。 理解合憲性解釋、審查密度、平等審查與統治行為的界限。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地位與職權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因此,我國掌有憲法最終解釋權的機關是司法院,不是總統、立法院、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也不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題目問「機關」,答案是司法院;選項若寫「司法院大法官」,同樣指實際行使解釋憲法權者,也是正確答案。現行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依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司法院應成為最高審判機關,始符制憲本旨,答案不是大法官、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由司法院掌理;公務員彈劾屬監察權,由監察院行使。懲戒不屬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或公務員所屬機關的權限。總統、副總統彈劾則另有特別程序,由立法院提出,交憲法法庭審理。依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大法官的組織與任期 項目應記內容 大法官人數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 任命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終身職待遇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中,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的是司法院大法官,不是立法委員、考試委員或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也未規定大法官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 大法官是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受獨立審判保障;但獨立審判保障與終身職待遇是兩回事。不能因為大法官是法官,就推論其享有終身職。 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與司法概算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法治國原則中的依法審判原則(審判獨立原則),不是依法行政、信賴保護或法安定性原則。 法官審判受法律拘束。行政機關就法規所為的釋示、函釋、行政規則或裁量基準,不能拘束法官。法官審理個案時,得依其合法適當的見解判斷,並得不適用違法或違憲的命令;但一般法院只能在個案中拒絕適用,不能宣告命令違憲而使其失效。有權宣告命令違憲的是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總統都沒有這項權限。 審判獨立不表示法官不受監督。法官有違法失職行為時,仍受監察院彈劾及懲戒程序的監督。 司法院提出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這項保障不排除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 四、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與程序 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與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作成判決;其他案件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不可認為裁判憲法審查、法官聲請或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一律必須行言詞辯論。 聲請途徑主要要件 法官聲請各級法院法官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 立法委員聲請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得聲請審查;不以院會過半數表決通過為前提。 人民聲請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用盡審級救濟後,得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原則上應於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 機關聲請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認所適用法規範牴觸憲法,得聲請;下級機關得報請上級機關聲請。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認中央法規範違憲而損害其地方自治權,也得依地方自治保障程序聲請。故並非以國家最高機關為限。 法官聲請不限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對法律的違憲問題,應循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途徑;不能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也不是聲請終審法院大法庭裁定,更不是明知有違憲疑慮仍照常適用。單純懷疑仍不足,須有合理確信及裁判關聯性。 五、裁判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是指人民憲法上權利遭受裁判侵害時,得依法向憲法法庭請求救濟,具有保障個人基本權的功能。聲請標的包括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換言之,現行制度下人民除了就抽象的法規範,也能就具體裁判聲請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不是一般上訴,人民必須用盡審級救濟才能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的是裁判有無違憲,不是單純判斷最高法院判決是否「違反法律」。認聲請有理由時,得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 六、統一見解與機關爭議 依憲法訴訟法,聲請統一見解判決的主體是人民。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對同一法律有不同見解。 地方行政機關與中央行政機關之間,或獨立機關與考試院等其他機關之間的法律見解不同,都不屬於這個程序。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行使職權發生憲法權限爭議,經協商未果,屬於機關爭議案件,不是統一見解案件;憲法法庭可在判決中確認國家最高機關的憲法權限。 七、違憲判決的效力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但憲法法庭得考量權利保障與法安定性,決定具體失效方式。判決對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 失效方式判斷重點 立即失效原則上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 定期失效於指定期限屆至時失效;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2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1年。 溯及失效憲法法庭得依個案情形,宣告溯及失效。 判決主文可以宣告法規範立即、定期或溯及失效,也可以確認國家最高機關的憲法權限;但不會宣告「某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法律」,因為憲法法庭審查的是有無違憲。 違憲不等於一律自公布時溯及無效,也不表示所有既有確定裁判自動失效。原因案件及其他案件如何救濟,須依法律與判決內容判斷。 八、違憲審查的判斷方法 合憲性解釋:法規有數種合理解釋,其中一種能使法律合憲而有效時,應優先採取合憲的解釋,而不是選擇使法律違憲無效的解釋。但合憲性解釋不能超越文義可能範圍,替立法者重新立法。 審查密度依權利性質、分類標準與限制程度而異。平等原則不禁止一切差別待遇,而是要求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寬鬆審查著重目的正當及手段合理關聯;中度審查要求重要目的及實質關聯;嚴格審查要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及嚴密必要的手段。 統治行為(政治問題):依釋字第328號解釋,固有疆域範圍的界定屬重大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的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因此「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釋憲機關解釋」是正確敘述。不過,不能只因案件帶有政治色彩,就一概拒絕審查。 常考陷阱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總統可宣告行政命令違憲」:錯。宣告違憲屬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一般法院只能在個案中不適用違法命令。 「大法官若干人、17人、任期9年、得連任一次、連選得連任」:均錯。現行為15人(含院長、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 「總統直接任命」或「經監察院同意」:錯,須經立法院同意。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受任期保障」:錯,不受任期保障。 「大法官不是憲法第80條的法官」或「大法官均享終身職待遇」:均錯。大法官是第80條的法官,但除法官轉任者外不享終身職待遇。 「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的是立委、考試委員或監察委員」:錯,是司法院大法官。 「公務員懲戒由監察院、考試院或所屬機關掌理」:錯,由司法院掌理。彈劾才屬監察院。 「法官受行政規則、函釋、裁量基準拘束」:錯,法官依法律審判。 「法官違法失職不受監察院監督」:錯,審判獨立不等於不受監督。 「行政院不得對司法概算加註意見」或「行政院得刪減」:均錯,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法官可自行認定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或「聲請大法庭裁定法律違憲」:錯,應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法官聲請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為限」「機關聲請以國家最高機關為限」:均錯。 「立委聲請須院會過半數通過」:錯,門檻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須用盡審級救濟」:錯,必須用盡審級救濟。 「地方與中央行政機關見解不同,或最高機關權限爭議,得聲請統一見解」:錯。統一見解限人民就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見解歧異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法官聲請、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應經言詞辯論」:錯。應本於言詞辯論的是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判決主文宣告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法律」:錯,憲法法庭只審查是否違憲。 「法律定期失效最長3年」:錯,法律不得逾2年、命令不得逾1年。 「合憲性解釋應選擇使法律違憲的解釋」:方向完全相反。 記憶口訣 大法官:十五人、任八年;總統提、立院同;個別算、不連任;兼院長副院長不保障。 概算不刪可加註;彈劾監察、懲戒司法;定期失效法律二年、命令一年。 言詞辯論只兩件:彈劾總統、解散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