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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違憲解散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9
政黨違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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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實體要件: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審理機關: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聲請機關:由主管機關聲請。立法院、監察院不是法定聲請機關;主管機關也不能自行解散政黨。 制度精神:民主制度得防止政黨利用民主自由摧毀民主,稱為「防衛性民主」。 解散效果:不得成立目的相同的代替組織;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資格。 核心觀念 一、憲法依據與制度目的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行使憲法第78條規定的職權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同條第5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政黨違憲解散制度展現防衛性民主(又稱自我防衛的民主、戰鬥性民主)的精神。民主保障政黨活動及政治主張的自由,但對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設有違憲審查及解散機制,避免民主被敵視民主者利用而遭摧毀。判斷重點是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危害要件,不能單憑政黨言論不受歡迎,或與執政者立場不同,就認定應予解散。 二、違憲要件:兩組「或」,不必全部具備 判斷層次法定內容作答關鍵 審查對象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目的與行為是擇一關係,不必兩者均符合。 危害對象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危害其中之一,即符合違憲要件。 完整判斷式是: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選項即使只寫「政黨之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仍然落在法定要件之內;不能因未同時提到政黨目的、國家存在,就判斷錯誤。題目若已給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問另一項同為條文規範內容者,答案就是「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反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危害社會安定、敗壞社會風氣、危害人民對總統的信賴,均不是憲法規定的解散事由。即使選項加上「情節重大」,也不能取代法定要件。 政黨主張修憲、公民投票或宣揚社會主義,屬於政治主張與言論自由的範圍,不當然構成違憲;仍須判斷其目的或行為是否危害上述受保護對象。政黨成員有犯罪行為,是個人刑事責任問題,也不等於政黨本身當然符合違憲解散要件。 三、聲請機關與審判機關必須分清楚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依政黨法,政黨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角色機關職權 聲請者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政黨違憲解散的聲請。 審判者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作成是否宣告解散的判決。 立法院、監察院並非這類案件的聲請機關。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內政部或行政院的政黨審議委員會,也不是審理或決定政黨違憲解散的機關。名稱必須記為「憲法法庭」,不能換成「政黨法庭」「政黨審議庭」「行政法庭」或「司法法庭」。 四、審理程序 政黨違憲解散採取主管機關聲請、憲法法庭審判的程序,屬於司法程序,由大法官合議審理。聲請應以書面提出,說明應解散的理由及相關證據;被聲請解散的政黨是程序上的相對人,得就聲請內容提出答辯。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經言詞辯論。法庭審查政黨目的、行為及相關證據,確認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危害要件,再決定是否以判決宣告解散。不能把主管機關提出聲請,直接當成政黨已遭解散。 五、宣告解散的效果 被宣告解散的政黨,不得成立目的相同的代替組織。因此,不能以另組新組織的方式延續相同目的,規避解散判決。 該政黨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立法委員,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資格。考試要同時抓住兩個限制:適用對象是「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立法委員(不分區立委),時間點是「判決生效時」。不能擴張成所有該黨籍立法委員一律喪失資格,也不能提前到主管機關聲請時。 常考陷阱 「由中央主管機關、立法院或監察院聲請」:錯在擴張聲請機關。政黨違憲解散只由主管機關聲請。 「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政黨審議委員會決定、審理」:混淆聲請與審判,也混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審理並作成解散判決的是憲法法庭。 「由臺灣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立法院、監察院審理」:均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大法官組成政黨法庭/政黨審議庭」:名稱錯誤,應為憲法法庭。 「目的及行為均須危害國家存在及民主秩序」:把兩個「或」偷換成「及」。目的、行為不必同時符合;兩種危害對象也不必同時受危害。 「危害社會安定、社會風氣,情節重大即可解散」「違反公序良俗」「危害人民對總統之信賴」:以一般秩序概念取代憲法要件,均錯。「情節重大」不能補足錯誤的危害對象。 「主張修憲、公投、宣揚社會主義,或成員犯罪即應解散」:均非當然成立。須回到政黨目的或行為是否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判斷。 「政黨解散後,可另組目的相同的組織」:錯。法律明文禁止目的相同的代替組織。 「全體黨籍立委自聲請時喪失資格」:對象及時間均錯。應記為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立委,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資格。 「展現超越性民主、自然權民主或公民權民主」:制度名稱應選防衛性民主。 記憶口訣 「目的或行為,國存或民主;內政提聲請,憲庭判解散。」兩個「或」記要件;內政部(主管機關)與憲法法庭分別記聲請、審判。 「同目的不得替,比例立委生效失。」記住禁止代替組織,以及政黨比例立委喪失資格的時點為判決生效時。 「防衛民主,防的是用民主毀民主。」看到違憲政黨解散制度,就選防衛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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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中央主管機關、立法院或監察院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
  2. 6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政黨被宣告為違憲理由,除該政黨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外, 下列何項同為該條規範內...
  3. 8 下列何機關有權決定「政黨違憲解散」? (A)最高行政法院 (B)司法院憲法法庭 (C)立法院 (D)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
  4. 22 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時,司法院大法官應組成何種組織? (A)政黨法庭 (B)憲法法庭 (C)行政法庭 (D)司法法庭
  5. 18.政黨得因下列何種原因而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解散? (A)政黨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B)政黨成員有犯罪行為 (C)政黨目...
  6. 24 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政黨之條件為何?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社會安定,情節重大者 (B)政黨之目的或...
  7. 48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此一違憲政黨之解...
  8. 3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係由下列何者審理? (A)由臺灣高等法院專屬管轄(B)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