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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裁判評議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合議裁判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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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合議裁判的評議主席、發言順序、過半數決及評議秘密,分清「判決書」、「評議簿」與「評議意見閱覽」。 認識普通法院的三級、最高法院設置地點、獨任與合議並行的審判組織,以及我國現行法院的名稱。 掌握地方法院的內部組織(民事執行處、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與高等法院的管轄範圍。 區分開庭處所、公開審判與法庭秩序;審判長維持秩序的權限不包括羈押。 理解裁判書主動公開原則,以及民國108年修法後舊最高法院判例的適用方式。 核心觀念 一、合議裁判如何評議 合議裁判須由參與裁判的法官共同評議,並以審判長為主席。各法官均應陳述意見,不能只由審判長決定,再由其他法官附和。 發言次序為資淺者先,資歷相同者由年少者先,遞至審判長為終。性別不是排序標準;審判長雖主持評議,卻是最後發言,目的在避免資深者的意見影響資淺法官。 評議以過半數意見決定,不要求全體一致,也不是以得票最多但未過半的意見直接決定。意見分三說以上、各未達過半數時,依事件性質處理: 事件性質意見分歧時的歸併方式 關於數額由最多額的意見,依次算入次多額的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由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依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的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數額,可理解為由高向低歸併;刑事則由最不利向較有利的方向歸併。不可把兩者都背成「少數服從最多票」。 二、評議秘密與評議意見的閱覽 裁判評議於裁判確定前不公開。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評議簿與判決書是不同文件,各法官在評議中的意見不是記載於判決書。 裁判確定後,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作答時須同時檢查三項限制:身分是否屬上述與案件有關之人、裁判是否已確定、行為是否僅為閱覽。 因此,「裁判確定前各法官對評議意見應嚴守秘密」正確;「裁判確定後任何人都可取得評議簿影本」錯誤。也不能因評議意見不公開,就推論法院無須公開裁判書。 三、法院層級、設置與審判組織 法院組織法所定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不是設於各省、各縣市或各鄉鎮。 法院審判採獨任制與合議制並行: 法院審判組織 地方法院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 高等法院法官三人合議 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合議 採何種審判組織由法律規定,不是「一律獨任」或「一律合議」,更不能交由檢察官決定。 專業法院與專業法庭也要分清。少年及家事法院有法律依據並已設立;智慧財產法院是舊制名稱,現行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勞動事件由地方法院的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我國並沒有獨立的「勞工法院」。 四、地方法院的內部組織與事件 地方法院除辦理一般民事、刑事事件,亦依法設簡易庭、少年法庭等辦理相關事件;舊題所稱少年法庭、治安法庭、簡易庭掌理的事件,均屬地方法院層級的職掌。 組織或事件應掌握的歸屬 民事執行處設於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 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均設於地方法院,不是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 憲法法庭掌理的事件屬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不屬地方法院管轄。 五、高等法院的管轄 高等法院管轄的事件包括: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的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上訴、抗告部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判決對應「上訴」,裁定對應「抗告」;「訴願」則是不服行政處分時向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救濟程序。不服行政機關決定而訴願,不屬高等法院管轄,高等法院也不等於高等行政法院。 六、開庭處所與審判公開 法院開庭,原則上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法於必要時,也可能在管轄區域內指定處所開臨時庭。所以「一律只能在法院內」、「一律在檢察署內」與「在管轄區域內也絕不能開臨時庭」都是錯誤說法。 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因此「法庭應禁止旁聽,非當事人均不得在法庭內」與公開審判原則相反。 七、法庭禮節與秩序維持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在庭之人陳述時,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許可者外,應起立,陳述後復坐。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鼓掌、喧嘩、攝影等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 禁止其進入法庭; 命其退出法庭; 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時。 看管至閉庭是維持法庭秩序的暫時措施,與刑事訴訟上的羈押性質、要件及程序均不同。審判長不得以妨害法庭秩序為由,當庭命法警逕行羈押、送看守所。 八、裁判書公開與舊判例適用 各級法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法院亦同。裁判書採法院主動公開,非訴訟當事人取得已確定的判決書,不須經當事人同意、不須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也不須法院裁定許可。公開裁判書不同於閱覽訴訟卷宗或評議意見。 依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先前依法選編的判例分成兩類: 舊判例狀態法律效果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停止適用。 未因上述原因停止適用(有裁判全文可查考)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重點在於:不是所有舊判例一律停止適用;無全文者也不是「與一般裁判效力相同」,而是停止適用;有全文的舊判例也不再享有高於其他最高法院裁判的效力位階。 常考陷阱 「以女性法官為先」:評議順序看資歷與年齡(資淺先、資同年少先),審判長最後,與性別無關。 「審判長先發言」或「主席說了算」:審判長是主席但最後發言,裁判仍以過半數意見決定。 「各法官評議意見應記載於判決書」:錯,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於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確定後可抄錄、影印評議意見」或「任何人可閱覽」:限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聲請閱覽,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勞工法院」:我國沒有勞工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都是實際存在的法院。 「一律獨任/一律合議/由檢察官決定」:兩制並行,依法律規定。 民事執行處、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設於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錯,均設於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管轄憲法法庭事件」:錯,憲法法庭事件非地方法院所能管轄。 「高等法院受理訴願」:訴願是行政救濟,不屬高等法院管轄;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第一審、上訴、抗告才是。 「一律在法院內開庭」:過於絕對,正確是「原則在法院內,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庭應禁止旁聽」:違反公開審判原則,僅於法定事由時得不公開。 「審判長得當庭羈押送看守所」:錯,只能禁止進入、命退出、必要時看管至閉庭。 「非當事人請求公開判決書須同意、釋明利害關係或裁定許可」:錯,裁判書由法院主動公開。 「舊判例一律停止適用」或「有全文的判例效力較高」:錯,無全文者停止適用,有全文者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同效。 記憶口訣 「資淺先、同資少、審判長壓軸」:評議發言順序。 「意見入簿不入判,確定前保密,確定後只看不抄不拍不印」:評議秘密與閱覽限制。 「地方一或三,高院三,最高五」:各級法院審判法官人數。 「執行公證提存登記,通通在地院」:地方法院內部組織。 「禁入、退出、看到閉庭;不可逕送看守所」:法庭秩序措施。 「無全文停用,有全文同效」:舊判例修法後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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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法院裁判之評議,下列何者錯誤?(A)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B)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女...
  2. 32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法院裁判之評議,下列何者錯誤? (A)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B)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
  3. 10 下列有關法官評議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評議以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B)各法官之評議意見應記載於判決書 (C)在判決...
  4. 2 依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法院判例的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
  5. 2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現行法院? (A)勞工法院 (B)智慧財產法院 (C)少年及家事法院 (D)最高法院
  6. 46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各級法院法官審判之組織採何種制度? (A)包括合議制與獨任制 (B)一律獨任制 (C)一律合議制 (D)...
  7. 5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在那一級法院設民事執行處?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憲法法院
  8. 47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法院得管轄之事件? (A)憲法法庭掌理之事件 (B)少年法庭掌理之事件 (C)治安法庭掌理之事件 (D)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