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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衝突與訴訟移送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審判權衝突與訴訟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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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判斷審判權時,先看爭議法律關係的性質,再看法律有無特別規定。不能只看當事人是不是政府。 行政法院原則上審理公法爭議。國家賠償、選舉罷免訴訟、公務員懲戒、律師懲戒、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等事件另有特別救濟制度,不歸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自己無審判權時,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再依職權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不能直接駁回,也不能只叫原告撤回或另行起訴。 受移送法院也認為自己無審判權時,應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請求指定管轄法院。不能再移送回去,也不能依一造聲請或兩造合意審判;現行法也不再聲請大法官解釋。 掌握行政處分、怠為處分及否准假釋的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否准假釋循復審→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一、行政審判權:公法爭議原則上得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這項規定主要是落實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使人民權利受公權力侵害時,有請求法院公平審判的機會。 我國採司法二元體制: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審理公法爭議。不過,事件應循普通訴訟或行政訴訟途徑,立法者享有形成空間,可以用法律把某些公法爭議交給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審理,這就是條文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的意思。因此,公法爭議不一定都由行政法院審理;政府參與的爭議,也不一定屬於公法。 爭議類型審判途徑與判斷重點 土地徵收、徵收補償屬公權力行為,應循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不能因為涉及土地或金錢,就認定為民事事件。 違章建築認定(含既存違建、屋頂加蓋)、逾期辦理車輛定期檢驗遭罰屬行政機關的認定或裁罰,是行政處分,由行政法院審理。 更正原住民姓名被拒、辦理結婚登記被拒爭執的是戶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屬行政爭訟。這與人民之間的婚姻關係爭議不同。 稅捐課徵、集會遊行不予許可、兵役體位判定屬行政處分爭議,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契約(公法契約)屬公法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員考績丙等屬公法上的人事爭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先提起復審,再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建造執照遭駁回或遲未核發屬公法爭議,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交通裁決事件、外國人收容聲請事件行政訴訟法設有專章程序,由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會計師懲戒依司法院釋字第295號解釋,會計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的訴願決定,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機關承租人民土地、積欠租金屬民法租賃契約爭議,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承貸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就學貸款還款爭議屬借貸契約的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 人民之間的財產、婚姻關係爭議;人民與政府間的私法契約爭議屬民事審判權範圍,由普通法院依民事或家事程序審理。 二、雖屬公法事件,但不歸行政法院審理 下列事件常因涉及政府、帶有公共性或制裁性質而被誤判。要記住的是:法律已另定救濟管道。 事件應掌握的歸屬 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原則上循普通法院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例如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開車撞傷人民,請求國賠應向普通法院起訴。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無效等訴訟,依選罷法由普通法院審理,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訴訟也是如此。「我國採司法二元主義,所以選舉訴訟歸行政法院」是錯誤推論。 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不屬行政法院。不要與考績等人事行政處分混淆。 律師懲戒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處理,不屬行政法院。要和會計師懲戒區分。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罰(如無故跟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不能與道路交通裁決混淆。 法官所為的限制住居裁定屬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司法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救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三、法院認為無審判權:依職權裁定移送 審判權是指事件應由哪一個審判系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理;管轄權是指在有審判權的系統內,由哪一個法院承辦。兩者不可混用。 現行規範以法院組織法為審判權爭議的共通規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適用。重點如下: 移送而非駁回:法院認為無審判權時,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再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例如原告把行政事件誤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普通法院應以職權裁定移送行政法院。徵詢意見只是程序保障,不需要當事人同意。法院也不得直接駁回、命原告撤回,或只諭知原告另行起訴。 當事人有爭執應先裁定:被告抗辯事件不屬該法院審判權時,法院應先就審判權問題作成裁定,不能等到本案判決時才一併處理。 禁止重複起訴:訴訟已繫屬於某一法院時,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的法院更行起訴。例如事件已繫屬於行政法院,就不得再向民事法院起訴。 審判權恆定與拘束力: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起訴後的事實或法律變更而受影響。法院認為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認定拘束。移送裁定確定後,視為該訴訟自始繫屬於受移送法院。 四、審判權衝突:受移送法院也認為無審判權 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如果認為自己也沒有審判權,不得再移送回去,也不得直接駁回。它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終審法院的指定,法院與當事人都應遵守。 如果原法院或受移送法院所屬的終審法院已就審判權作成裁判,受移送法院就受拘束,不必再請求指定。 比較舊制現行制度 受理法院的見解與他系統確定裁判不同時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先裁定移送;受移送法院仍認無審判權時,向其所屬終審法院請求指定 當事人合意舊法曾允許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當事人的聲請或合意,都不能創設或改變審判權 舊制下,曾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依法聲請大法官解釋,或由符合法定要件的人民聲請統一解釋,來解決審判權爭議。所以舊題中會出現「聲請大法官解釋」的選項。現行制度已改為上述「移送+終審法院指定」的機制,作答時應以現行規定判斷。在新制下仍選「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就是錯誤選項。 五、行政救濟流程、訴訟類型與假釋 不服行政處分,現行一般流程是訴願→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上訴;法律另有規定者(如復審、交通裁決直接起訴),從其規定。請願不是行政救濟的必經程序,現行制度也已廢除再訴願。「再審」則是針對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不是一般流程。 行政訴訟的類型包括:撤銷訴訟(對違法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申請遭駁回或機關怠為處分)等。公益訴訟也是行政訴訟法所定的訴訟,但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能提起,仍屬行政法院管轄。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法務部)否准假釋的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應由行政法院審理。現行監獄行刑法也規定,應先提起復審,再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因為假釋涉及刑罰執行,就選刑事法院。 行政訴訟現行採三級二審:法院層級有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最高行政法院,但個案原則上只經兩個審級。 常考陷阱 「告政府就走行政訴訟」:先看法律關係。政府積欠民法租金、與政府簽訂的私法契約都是民事爭議;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才是公法爭議。 「公法爭議全部由行政法院審理」:這是漏看「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國賠走民事;選舉罷免訴訟(含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走普通法院;公務員懲戒走懲戒法院;律師懲戒走懲戒委員會。 「律師懲戒與會計師懲戒相同」:會計師懲戒得提起行政訴訟,律師懲戒則不行。 「所有裁罰都由行政法院審」:交通裁決、車輛定檢逾期罰鍰走行政法院;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走普通法院;法官的限制住居裁定走刑事程序。 「無審判權就駁回、撤回或叫原告另行起訴」:正確做法是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再依職權裁定移送。 「受移送法院可再移送回去」或「直接駁回」:正確做法是停止訴訟,向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請求指定。 「當事人合意或一造聲請,就由普通法院審判」:這是舊法思維;現行法下,當事人意思不能改變審判權。 「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這是舊制做法,現行規定下屬錯誤選項。 「已繫屬行政法院,仍可再向民事法院起訴」:違反禁止重複起訴。 「請願→訴願→再訴願」:請願不是必經程序,再訴願已廢除。正確流程是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否准假釋找刑事法院」:依釋字第691號解釋,應由行政法院審理(復審→行政訴訟)。 記憶口訣 先辨公私,再查特別;誤投先問再移送,收到再錯找終審。 國賠選舉走普通,懲戒法院管公懲;律師懲戒不進行政,會計懲戒可告行政。 政府租金走民事,徵收違建走行政;否准假釋六九一,復審之後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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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31 原告將應由行政法院審理的訴訟事件,誤向普通法院的民事庭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B)普通法...
  6. 2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的事項?(A)既存違建的認定(B)更正原住民姓名被拒(C)承貸銀行有關就學貸款還款事宜之爭議(D)機車定...
  7. 24 下列事件,何者非屬行政法院管轄? (A)公務員懲戒 (B)土地徵收補償 (C)交通裁決 (D)外國人收容聲請
  8. 29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審判權之範圍? (A)人民對於與政府間所為之私法契約有所爭執 (B)人民對於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所爭執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