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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裁罰與地方課稅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1
自治條例裁罰與地方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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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辨認自治條例的層級名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自治條例須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名稱。 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的制定機關、公布機關與名稱;這些名稱都規定在地方制度法。 記熟裁罰權限: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規定行政罰,罰鍰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區分「有罰則:發布前核定」與「無罰則:發布後備查」,並掌握三十日公布期限、例外情形及逾期視為核定。 理解地方課稅應依法律(地方稅法通則)以自治條例為之,以及自治條例牴觸上位規範時由上級機關函告無效。 核心觀念 一、自治條例的性質、名稱與制定機關 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團體行使自治立法權所制定的法規。 因此,縣(市)議會通過、縣(市)政府公布的法規,性質為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地方稅法通則則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不能因內容涉及地方自治,就認為是自治條例;緊急命令更與地方立法無關。 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的法定名稱議決與公布 直轄市直轄市法規直轄市議會議決,市政府公布 縣(市)縣(市)規章縣(市)議會議決,縣(市)政府公布 鄉(鎮、市)鄉(鎮、市)規約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公所公布 所以「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性質上都是自治條例,不是自治規則或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個別條例實務上常見「○○市○○自治條例」的形式。 自治規則也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這組名稱屬於命令性質的法規(授權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可使用,自治條例不能使用;「鄉規程」也不是鄉自治條例的法定名稱。 法規類型制定公布或發布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地方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地方行政機關發布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如議事規則、議員質詢辦法、旁聽規則)地方立法機關自行發布 二、哪些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下列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事項。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不能以自治規則定之)。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經營事業機構的組織。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例如「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雖然規範議會本身,但它是自治條例,仍由地方行政機關(市政府)公布;反之,議事規則、議員質詢辦法、旁聽規則屬於自律規則,由議會自行發布。 地方立法權所規範的事項,包括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但委辦事項的執行,地方行政機關通常以委辦規則為之,須注意其授權依據。上級機關對自治條例的監督,原則上是合法性監督。 三、自治條例的裁罰權限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地方制度法這項裁罰授權只針對直轄市與縣(市),鄉(鎮、市)規約不能據以自行規定行政罰。 罰鍰最高額: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其他種類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能規定罰鍰的是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治規約都不是正確答案。 「得規定罰則」也不等於可以自行規定罰鍰的強制執行制度;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等法律辦理。 四、地方課稅與鄉(鎮、市)自治條例 地方課稅涉及居民財產負擔,仍須遵守租稅法律主義。地方稅法通則的性質是法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依該法開徵地方稅,並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公布實施。 因此,鄉(鎮、市)稅捐事項得以鄉(鎮、市)自治條例定之。但不能由此推論鄉(鎮、市)也能以自治條例規定行政罰、罰鍰強制執行,或自行決定鄉(鎮、市)的新設、廢止或調整(行政區域調整應依法律規定)。 五、有罰則先核定,無罰則原則上發布後備查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分別」是指直轄市與縣(市)的核定機關不同,不是全部送行政院,也不是送立法院。 類型定有罰則未定罰則(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地方制度法未授權規定行政罰發布後,報縣政府備查 核定是上級機關審查後決定是否同意,完成後才能發布;備查是依法完成後陳報上級知悉,兩者不可互換,也不要和「審查」「審議」「核備」「查照」混淆。 例如臺南市是直轄市,其環境清潔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應報行政院核定;不能因內容屬環境事項,就改選中央環境主管機關或內政部。 六、公布期限、核定期限與例外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到後三十日內公布。例外情形: 法律另有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提起覆議(認為窒礙難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 聲請司法院解釋。 地方立法機關休會、送請立法院審查,都不是法定例外。 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後三十日內公布。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如縣政府)逕行公布。但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審查時間,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七、自治條例牴觸上位規範的處理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並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直轄市自治條例: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縣(市)自治條例: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鄉(鎮、市)自治條例:由縣政府函告無效。 是否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函告無效是上級的監督手段,不是向地方政府提出覆議,也不是由立法院決議或向行政法院起訴。 常考陷阱 名稱交換:「直轄市規章」「縣(市)規約」「鄉(鎮、市)法規」「鄉規程」都是錯的;正確是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名稱規定的法律:自治法規名稱規定在地方制度法,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或行政執行法。 規程、辦法等名稱:屬於自治規則等命令的名稱,自治條例不得使用;自治規則可定名為「辦法」,不能叫「條例、通則、規約」。 性質判斷: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都是自治條例;地方稅法通則、地方制度法是法律。 制定與公布機關顛倒:自治條例是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不是行政機關議決,也不須立法院核定。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仍由行政機關公布,議事規則等自律規則才由議會發布。 罰則不得規定:「自治條例不得包括罰則」「不得規定罰鍰」是錯的;直轄市、縣(市)可規定,罰鍰上限十萬元。 權利義務事項: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不是自治規則。 鄉(鎮、市)事項:稅捐事項可用自治條例;行政罰、罰鍰強制執行、新設廢止調整則不行。 核定備查混用:有罰則是發布前核定(不是審查、審議、備查);無罰則是發布後備查。直轄市無罰則者為「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是核定、核備或查照;鄉(鎮、市)規約報縣政府備查,不是縣議會,也不是核定。 三十日例外:覆議、報請函告無效、聲請司法院解釋才是例外;休會、送立法院審查不是。 逾期效果寫反:核定機關逾一個月未決定,是視為核定,由地方行政機關逕行公布;不是視為否准,也不是由議會公告。 監督方式混淆:行政院認定直轄市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應函告無效。 記憶口訣 「直法、縣章、鄉規約;議會議,政府公。」 「罰鍰十萬,有罰先核;直送院,縣送部。」「部」指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無罰事後備:直轉院、縣報部、鄉送縣政府。」 「公布三十日,覆議、無效、釋憲例外;核定一個月,逾期視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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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可藉由下列何種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規定之行為處以罰鍰? (A)自治規約...
  2. 10 鄉(鎮、市)於下列事項,何者得以自治條例定之? (A)行政罰有關事項 (B)罰鍰之強制執行有關事項 (C)鄉(鎮、市)稅捐事項...
  3. 4 請問地方稅法通則之性質為何? (A)自治條例 (B)法律 (C)法規命令 (D)自治規則
  4. 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B)自治條例之名稱,在直...
  5. 5 依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立法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立法權規定之事項,包括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B)地方自治條例不得...
  6. 6 下列何者地方法規制定後,原則上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A)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B)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C)新北市議會...
  7. 7 下列法規,何者不能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等名稱? (A)授權命令 (B)自治條例 (C)自治規則 (D)委辦規...
  8. 6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規章性質上為: (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 (C)委辦規則 (D)自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