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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核定與備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自治條例核定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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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自治條例的層級名稱:直轄市稱「法規」、縣(市)稱「規章」、鄉(鎮、市)稱「規約」,並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 分清程序的兩條路線:訂有罰則者,先核定、後發布;其餘原則上先發布、後備查。 辨認監督機關:直轄市與縣(市)的核定、備查對象不同;鄉(鎮、市)規約原則上報縣政府備查。 理解地方立法的界線:鄉(鎮、市)得依法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但不得以自治條例自行規定行政罰。 掌握核定逾期「視為核定」的效果,以及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時由上級機關「函告無效」。 核心觀念 一、自治條例的性質與名稱 依《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授權制定的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則稱為自治規則。作答時,應從制定機關與程序判斷法規性質,不能只看名稱。 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的層級名稱地方立法機關 直轄市直轄市法規直轄市議會 縣(市)縣(市)規章縣(市)議會 鄉(鎮、市)鄉(鎮、市)規約鄉(鎮、市)民代表會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規章」專指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約」雖然名稱像契約或規則,法律性質仍是自治條例,不是自治規則,也不是法規命令。 經縣(市)議會通過、由縣(市)政府公布的法規,屬於自治條例。它不是「法律」(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不是「職權命令」(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更不是「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內部議事運作自行訂定的規範)。 二、自治條例可以規定哪些事項? 地方自治團體不能只憑「地方有需要」,就以自治條例規定任何事項。制定內容仍須符合自治權限、法律授權及上位規範。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處罰權限:《地方制度法》允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這項權限不包括鄉(鎮、市)規約,因此鄉(鎮、市)不得以自治條例規定行政罰事項。 地方稅事項:依《地方稅法通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擬訂地方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公布實施。因此,鄉(鎮、市)稅捐事項可以用自治條例定之,但仍須遵守該法所設的課稅範圍及限制。 應特別區分:《地方稅法通則》本身是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地方依該法制定的課稅規範,才是自治條例。名稱中有「地方」二字,不代表它就是地方自治法規。 至於罰鍰的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相關法律辦理;鄉(鎮、市)的新設、廢止或調整,應依法律規定辦理。這兩者都不是鄉(鎮、市)能自行以規約決定的事項。 三、訂有罰則:核定後才可發布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分別」是依地方層級分配核定機關,不是每件自治條例都必須同時取得兩個機關核定。 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核定機關程序順序 直轄市法規行政院議會議決→報請核定→發布 縣(市)規章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議會議決→報請核定→發布 例如,臺南市屬直轄市,其環境清潔自治條例若訂有罰則,核定機關是行政院。不能因內容涉及環境保護,就改選中央環境主管機關,也不是內政部或立法院;應先辨認地方層級,再判斷核定對象。 四、其餘自治條例:原則上發布後備查 沒有罰則的自治條例,除法律或縣(市)規章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於發布後報請備查: 自治條例層級發布後的備查程序 直轄市法規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報縣政府備查 核定是上級機關在發布前進行審查並作成決定,未經核定不得發布;備查則是依法完成程序並發布後,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題目最常把兩者的名稱、時間點或受理機關互換。 尤其要注意,直轄市的一般備查程序是「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不能漏掉「轉行政院」,也不能把「備查」換成「核定」。鄉(鎮、市)規約則報縣政府,不是報縣議會,也不是先經縣政府核定。 五、核定期限與逾期效果 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審查者,核定機關得延長核定期間一個月,並通知函報機關。 因此,縣自治條例報請核定後,核定機關逾期未決定,即發生視為核定的效果,由縣政府逕行公布。逾期不是視為否准,不必提修正案,公布機關也不會變成縣議會。 六、牴觸上位規範:無效及函告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依權責予以函告。 行政院認定直轄市發布的自治條例明顯牴觸法律時,應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不是提請立法院決議宣告無效,不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無效之訴,也不是向直轄市政府提出覆議。至於是否牴觸發生疑義時,才另依法聲請司法解釋。 常考陷阱 把「鄉規約」寫成「鄉規程」:自治條例的層級名稱是法規、規章、規約;「規程」不是法定名稱。 把「規章」套到其他層級:規章專屬縣(市);直轄市是法規,鄉(鎮、市)是規約。 把規約當成自治規則:規約經代表會通過、公所公布,性質是自治條例。 把地方稅法通則當自治條例:它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地方依它制定的才是自治條例。 把所有自治條例都送核定:先找有無罰則。有罰則才先核定;其餘原則上發布後備查。 把罰則程序寫成備查、審查或審議:法定用語是「核定後發布」,不能用近似詞替換。 把「分別」理解為雙重核定: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依層級各有對象。 只看業務內容,忽略地方層級:直轄市的環境自治條例有罰則,仍由行政院核定。 漏看「發布前、發布後」:核定在發布前;一般備查在發布後。機關選對但時間顛倒,仍是錯誤。 直轄市備查漏掉「轉行政院」:「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是縣(市)規章的程序。 把鄉(鎮、市)規約送縣議會或寫成核定:正確是發布後報縣政府備查。 認為鄉(鎮、市)可以自行設罰:鄉(鎮、市)可訂稅捐自治條例,但不得規定行政罰;罰鍰強制執行、行政區域調整也都依法律辦理。 把逾期效果寫成否准,或由議會公告:逾一個月未決定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縣政府)逕行公布。 把明顯牴觸法律的處理寫成覆議或訴訟:應由上級機關依權責函告無效。 記憶口訣 「直法、縣章、鄉規約;有罰先核,無罰後備。」 「直核院、縣核部;直備轉院、縣備部、鄉備縣府。」其中「部」是協助記憶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實際機關仍依業務主管權責判斷。 「一月未決視核定,函報機關逕公布;牴觸法律即無效,上級機關來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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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行為後,始得發布之? (A)審查 (B)審議 (C)核定 (D)備查...
  2. 9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應遵循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法規發布前,原則上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3. 10 未規定有罰則之直轄市法規於發布後,原則上應如何處理? (A)應報行政院核定 (B)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核定 (C)應報...
  4. 9 某縣自治條例依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核定機關逾 1 個月未為核定與否之決定時,應如何處理? (A)逾期視為否准,該縣政府不得...
  5. 6 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定有罰則,其經臺南市議會議決後應報何機關核定? (A)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B)行政院 (C)內政部 (D)立法...
  6. 10 規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應如何處理? (A)應報經立法院備查後發布 (B)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
  7. 41 自治條例定有罰則時,應經下列何種程序? (A)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B)報行政院備查 (C)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
  8. 11 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如何處理? (A)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B)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