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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訂定與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2
自治規則訂定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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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四種地方規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合稱自治法規,規範自治事項)、委辦規則(規範委辦事項)、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內部自律)。重點是各由哪個機關制定、如何公布或發布。 熟記地方制度法第28條四款「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並能辨認偷換主體的錯誤選項,例如「行政機關決議」「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自治規則規定」「所屬機關之組織」「刑事事項」。 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依第27條訂定。名稱共七種,「要點」不在其中。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布後報上級備查,並送同級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依第32條,須核定的自治法規、委辦規則,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者,得延長期限。 組織規範分三層:議會的組織自治條例要「核定」,地方政府的組織自治條例要「議會同意後備查」,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 核心觀念 一、地方規範的種類與制定機關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判斷關鍵是制定機關與程序: 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種類規範事項制定機關與程序 自治條例自治事項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名稱依層級為: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縣(市)稱縣(市)規章、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自治規則自治事項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並發布或下達。 委辦規則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之自律事項地方立法機關訂定。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上級政府備查。 從名稱可以快速辨識:名稱有「自治條例」字樣者,是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規範,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至於市政府訂定發布的「○○標準」「○○獎助辦法」「○○審議會設置辦法」「○○委員會組織規程」,都屬自治規則,不是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自治規約」不是第25條的自治法規類型,只是鄉(鎮、市)自治條例的名稱,不要和題目中的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混淆。 二、自治規則:依據、名稱、發布後程序 依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其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則。訂定依據是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自治規則規範的是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應以委辦規則規範,不屬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依其性質定名為以下七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要點」「須知」等不在列舉範圍內。 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依層級報送: 訂定機關函報備查函送查照 直轄市政府行政院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縣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 以鄉公所為例,應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送本鄉民代表會查照。不會送縣議會,也不是「兩者都備查」。 舊法曾依「法律授權」與「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區分報送對象。部分舊題因修法而一律給分或標示「已無此條」。作答時應以現行條文為準,掌握以下三點: 現行法不再依授權依據區分報送對象,而是依層級報送。 程序是發布後處理,不是發布前。 報上級是備查,送同級立法機關是查照,兩者都不是核定。 題目若同時出現多個舊制寫法的選項,可先找明顯錯誤者,例如「自治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或發布」。 三、第28條: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規定的依據是法律或自治條例,不是自治規則;議決機關是地方立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以自治規則定之。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例如臺北市政府的組織、市營捷運公司的組織。各級行政機關「所屬機關」的組織不在本款範圍。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認定者是地方立法機關,不是行政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常見應用如下: 法律明定交由地方以自治條例規範的事項,或涉及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例如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都市更新拆遷補償及獎勵金發放事項、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的核發事項。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可以用自治規則規範,例如公用廣告欄管理、機關節約用電、員工自強活動。 議會的內部自律事項,應以自律規則規範。 自治條例的權限也有界線。自治條例可以規定罰則,但限於行政罰,不得規定刑罰或刑事事項。因此「刑事重要事項經議決以自治條例定之」是錯誤選項。 四、核定、備查、查照與逾期效果 三者的差別如下,不可互換: 核定:上級機關審查後作成決定,核定後才能公布或發布。 備查:報上級機關知悉。 查照:送有關機關知悉。 自治條例原則上不必核定,但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上級核定後才能發布。以直轄市為例,應報行政院核定。委辦規則則一律須經委辦機關核定。 依第32條,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因此不是「視為否准」「效力未定」,也不是「與上級共同公布」或「再報請核定」。 例外是內容複雜、關係重大而須較長時間審查時,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就不受一個月限制。因此「不得延長期限」是錯誤選項。 五、組織自治條例與組織規程(第54條、第62條) 規範對象規範形式與程序 直轄市議會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組織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後,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備查。 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程由各該地方政府定之,屬自治規則。 口訣是「議會報核定,政府經同意後報備查」。「地方政府本身」的組織用自治條例,「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用組織規程,兩者不要混淆。 六、效力界線與函告無效(第30條) 規範牴觸下列規範者無效函告機關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依層級,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告 自治規則上列規範,以及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委辦機關函告 自治規則的位階低於同一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所以多了「不得牴觸本團體自治條例」這一層限制。 常考陷阱 「自治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或發布」:錯。立法機關通過、行政機關公布的是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發布。 「自治規則是就委辦事項所訂之法規」:錯,那是委辦規則。 「自治規則可定名為要點」:錯,七種名稱不含要點。 「發布前函報核定」「發布前送查照」「依職權訂定者無須備查」「報立法院備查」:錯。正確程序是發布後備查並查照,不經中央立法機關。 「鄉公所的自治規則送縣議會」或「兩者都備查」:錯。應報縣政府備查,送鄉民代表會查照。 「居民權利義務得以自治規則定之」:錯,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第28條偷換字眼:「自治規則規定應經議決」「應由地方行政機關議決」「經地方行政機關決議之重要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所屬機關之組織」「委辦事項」「刑事重要事項」,均屬錯誤。 「直轄市自治條例有罰則者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正確,不要誤判為錯誤。 「逾期視為不核定、效力未定、函文催促、再報請核定、共同公布」:錯。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核定期限可經具明理由函告而延長。 組織核定機關張冠李戴:直轄市議會報行政院、縣(市)議會報內政部,都是核定。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不是議會或教育部。 記憶口訣 「條例議會過、政府公布;規則政府訂、自行發布。」 自治規則七名稱:「規程規則細辦法,綱要標準加準則」(沒有要點)。 第28條:「議、權、組、重」,代表法定議決、居民權義、自治團體及事業組織、議會認定的重要事項。主體一律是「地方立法機關」。 「發布之後,上級備查、同級查照;核定逾月,視為核定、逕行公布。」 「議會組織報核定,政府組織同意後備查,所屬機關學校政府自定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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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自治規則,下列何者錯誤? (A)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B)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
  2. 9嘉義縣番路鄉公所依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原則上應於發布後如何處理? (A)僅函報嘉義縣政府備查 (B)分別函報嘉義縣政府及...
  3. 15 各級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後應遵循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前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
  4. 複選題5 有關直轄市政府自治規則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
  5. 10.有關自治規則之訂定程序,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
  6. 有關自治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規則如係法律授權訂定者,應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B)地方自治...
  7. 17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自治規則之訂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其為地方政府就委辦事項所為之法規 (B) 須冠以地方自治團體...
  8. 6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得使用之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辦法 (B)規程 (C)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