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自律規則源於地方立法機關的議會自律權,規範議事程序、內部組織及內部秩序,屬議會內部事項,不得用來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對人民也不生直接效力。 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分清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的制定機關,以及「先核定、後發布」、「發布後備查」、「函送立法機關查照」的差別。 掌握地方制度法第30條各類法規的牴觸無效事由、函告無效機關,以及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改制直轄市後,原自治法規由改制後的直轄市政府廢止;有必要繼續適用者,經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核心觀念 一、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處理內部事項的規範 地方制度法第31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以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均屬地方立法機關,都可以訂定自律規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區公所等行政機關不能訂定自律規則;里民大會也不是地方立法機關。 自律規則的基礎是議會自律權。縣市議會的議事自治受憲法直接保障,縱無法律明文授權,仍得就議事程序、內部組織及內部秩序之維持等事項,直接根據憲法自訂議事規則,此類議事規則的性質就是自律規則,不是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以立法機關內部事項為範圍,不得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居民的權利義務,對人民不具直接效力。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例如鄉民代表會的自律規則,由該鄉民代表會發布,報縣政府備查;不是由鄉公所或縣政府發布,也不是報縣議會備查,更不是函送同級行政機關備查。 議會自律仍受法秩序拘束,並非「不生與上級法規牴觸的問題」。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二、發布與監督:先認法規種類,再看程序 種類形成方式或機關核定、備查與查照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定有罰則者,先報核定後發布;未定罰則者,發布後報備查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授權訂定、發布發布後報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原則由該立法機關發布,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核定是事前程序(未核定不得發布),備查是事後監督(發布後再報),查照則是通知地方立法機關知悉。自治規則不論依職權或依授權訂定,都是發布後報備查,不必先經上級核定;應「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的是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未定有罰則者,於發布後,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報縣政府備查,並非備查後始得發布。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定有罰則者,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鄉(鎮、市)規約不得規定罰則。所以「直轄市法規一律須經行政院核定才能發布」是錯的。地方規章得規定的罰則種類受法律限制,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地方不得自行創設強制執行措施。 自治規則發布後,直轄市函報行政院、縣(市)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委辦規則則是誰委辦,就報誰核定,核定後才能發布,而不是發布後報備查,也不是報地方立法機關核定。 依第32條,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內容複雜、關係重大,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牴觸上位規範的效力:第30條要分種類記 種類牴觸下列規範者無效函告無效機關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行政院(直轄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市)、縣政府(鄉鎮市) 自治規則前列規範,再加上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同上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委辦機關 自律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上級自治法規(第31條)— 效力只能往上比,不能倒過來。自治規則不得牴觸同一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但不能說自治條例牴觸自治規則而無效;自治條例也不受下級自治團體法規或同級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拘束。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是下級法規的界限,例如鄉(鎮、市)規約不得牴觸縣(市)規章。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就是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牴觸法規命令,依法當然無效;但第30條未將牴觸中央行政規則列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的無效事由,因此「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與行政規則牴觸者無效」是錯誤敘述。委辦規則則不同:委辦事項本屬上級事務,委辦規則受「中央法令」拘束,範圍較廣,牴觸委辦監督機關之命令者亦屬無效。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對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層級。例如縣的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牴觸法律,由中央環境主管機關(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函告無效;鄉自治條例牴觸法律,由縣政府函告無效。 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者,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例如桃園市政府辦理交通部委辦事項所訂委辦規則牴觸中央法令,由交通部直接函告無效,不必報行政院,也不是用「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處理。 地方法規的位階低於中央法律;但牴觸上位規範的無效,仍須經上述機關函告,不能說「既然無效就無庸函告」,也不能說人民自始無須遵守、地方行政機關得自行拒絕適用,或由訴願機關撤銷。 四、牴觸有疑義與改制後的過渡處理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例如縣自治規則是否牴觸縣自治條例有疑義,應聲請司法院,而非行政院、內政部或縣議會。但這是「有疑義時得聲請」,不是所有無效案件都一律要聲請,也不是函告前須經司法院同意。 判斷地方法規是否牴觸中央或上位法規時,應兼顧地方自治權之保障與全國法秩序統一性之維護,不宜過度偏重一方。 依第87條之2,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不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也不是由原縣(市)、鄉(鎮、市)於改制時自行廢止,適用期間也不能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決定。 常考陷阱 「地方行政機關(市政府、區公所)訂定自律規則」、「里民大會訂定自律規則」:錯。只有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才能訂定。 「與居民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得以自律規則定之」、「自律規則對人民具直接效力」:錯。這類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自律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函送同級行政機關備查」、「報上級立法機關備查」:錯。由立法機關自行發布,報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不生與上級法規牴觸之問題」:錯。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者無效。 「自治規則應報上級核定(或備查)後始得發布」:錯。自治規則是發布後報備查,並函送立法機關查照。 「自治條例未定罰則者,備查後始得發布」:錯。發布後才報備查;定有罰則者才須先核定。 「委辦規則發布後報備查」:錯。委辦規則應先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核定文送達後10日/15日/20日內發布」:錯。是三十日內。 「自治條例牴觸自治規則者無效」:錯。位階關係倒置。 「自治條例牴觸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不當然無效」:錯。依法無效。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牴觸行政規則者無效」:錯。法律未明定此為無效事由。 「牴觸即無效,無庸函告」、「人民自始無須遵守」、「行政機關得拒絕適用」、「一律聲請大法官解釋」:皆錯。應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函告無效。 「委辦規則違法,由委辦機關撤銷」或「報行政院處理」:錯。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鄉自治條例牴觸法律,由內政部或中央主管機關函告」:錯。由縣政府函告。 「改制後原法規由中央或原機關廢止」、「續用三年或由直轄市政府決定」:錯。由改制後直轄市政府廢止,續用二年。 記憶口訣 「議會自律管內部,自己發布報上府;自治規則送查照,委辦先核再發布。」 「條例避上位,規則加本條;委辦找原主,疑義找司法。」自治規則另受本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拘束;委辦規則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有無牴觸有疑義,聲請司法院解釋。 「院、部、縣府三層告;核文送達三十日,改制續用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