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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監督、權限爭議與憲法救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9
自治監督、權限爭議與憲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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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職權,特別是總統副總統彈劾、罷免,以及公務員彈劾、懲戒分別由誰負責。 掌握違憲審查標的: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憲法修正條文都可以審查;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國會自律事項、單純違法問題則不是審查標的。 熟記地方制度法第30、31條: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各自不得牴觸哪些規範,以及由誰函告無效、由誰發布、向誰備查。 區分兩種監督方式:地方議會議決違法用「函告無效」,地方政府辦理事項違法用「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另須掌握代行處理的要件。 熟記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的解決機關、憲法增修條文對縣的規定,以及釋字第553號對「特殊事故」的見解。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與大法官的職權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懲戒法院都只是司法院以下的審判機關。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實際由大法官行使。依現行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各類案件都組成憲法法庭為之。因此,總統副總統彈劾、法律違憲審查、解釋憲法、地方自治法規違憲審查,都由憲法法庭審理。 事項是否屬大法官職權判斷重點 解釋憲法、法規範違憲審查是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是機關或法院對同一法令見解歧異時聲請 憲法機關間權限爭議是由憲法法庭審理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屬之,提出不屬之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否立法院提出,由公民投票決定 政黨違憲解散是由主管機關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人民不得聲請 中央公務人員彈劾否屬監察院職權 公務員懲戒否由懲戒法院審理,不是大法官職權 提出年度司法概算屬司法院職權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時,才構成違憲而可能解散。至於「政黨之運作有無牴觸法律」,屬一般違法問題,不是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 二、違憲審查標的與界限 可以審查的標的: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以及自治法規(例如自治條例、早期的省縣自治法規)。憲法修正條文也可以審查,釋字第499號宣告第五次修憲違憲失效,就是著名例子。 不能審查的標的: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屬個別具體行為,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不是聲請解釋憲法的類型。 國會自律事項:例如議事程序,屬國會自律範圍,原則上不屬大法官解釋範圍。只有瑕疵明顯重大、違反憲法基本原則時,才是例外。 歷史實例:違警罰法由警察機關裁決拘留、罰役等人身自由處罰,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 釋憲制度有以下幾個重要觀念: 傳統釋憲審查的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並非請求大法官像上訴審一樣直接廢棄原判決。現行憲法訴訟法增設裁判憲法審查,但仍不是一般上訴,單純不服法院認事用法並不符合要件。 大法官宣告法令定期失效時,聲請人仍得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例如聲請再審),不必等到失效期限屆滿。 普通法院法官認為命令違憲或違法時,可以在個案中拒絕適用,但不能宣告該命令違憲。宣告法令違憲是大法官的權限。 三、自治法規牴觸上位規範的效力(地方制度法第30條) 依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題目使用這些名稱時,指的都是各該層級的自治條例。 種類牴觸下列規範者無效函告無效機關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依層級分別為:直轄市由行政院;縣(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由縣政府 自治規則上列規範,再加上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位階關係:在同一自治團體內,自治條例的位階高於自治規則。所以「自治規則牴觸自治條例者無效」是對的,反過來說「自治條例牴觸自治規則者無效」是錯的。鄉(鎮、市)規約不得牴觸縣(市)規章,因為縣規章是上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指法規命令。自治條例牴觸法規命令者,當然無效。 中央行政規則:不屬「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所以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中央行政規則牴觸時,法律並未明定為無效。委辦規則則不同,它不得牴觸的是「中央法令」,範圍較廣。 函告程序:地方法規牴觸上位規範而無效時,仍須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或縣政府予以函告。不能說它當然無效,所以不必函告。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拒絕適用,訴願機關也不能撤銷法規。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依事務性質決定。例如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牴觸法律,應由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函告無效(題目選項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不是內政部或法務部。 聲請解釋: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例如縣自治規則與縣自治條例有無牴觸,也是聲請司法院。 判斷原則:判斷地方法規是否牴觸上位規範時,應兼顧地方自治權的保障與全國法秩序統一性的維護,不宜偏重其中一方。地方法規的位階低於中央法律。 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罰鍰逾期不繳納時,應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不得自行規定強制執行措施。鄉(鎮、市)規約則不得規定行政罰。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時,才需要報上級機關核定,不是所有直轄市法規發布前都須經行政院核定。 四、地方立法機關的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由各該立法機關自行發布,並依層級報請備查: 直轄市議會:報行政院備查。 縣(市)議會:報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民代表會:報縣政府備查。例如尖石鄉民代表會的自律規則,由該代表會發布,報新竹縣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五、地方議決與地方政府行為的監督 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違法時,由上級機關函告無效:直轄市議會由行政院函告;縣(市)議會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由縣政府函告。不是由監察院、司法院或立法院函告。 地方政府辦理事項違法時,監督機關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辦理機關自治事項違法委辦事項違法 直轄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處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處理 縣(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處理委辦機關處理 鄉(鎮、市)公所縣政府處理委辦機關處理 例如桃園市政府辦理交通部的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應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不是函告無效,交通部也不能自行處理。 地方制度法明定以下四種疑義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治法規有無牴觸上位規範。 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有無牴觸上位規範。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上位規範。 在司法院解釋前,監督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與憲法有無牴觸」則不在上述聲請標的之列,因為委辦事項本來就受上級指揮監督,不涉及自治權保障。 六、代行處理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監督機關得採取代行處理(地方制度法第76條): 監督機關依層級分別為:直轄市由行政院、縣(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由縣政府。 原則上先命其於一定期限內作為,逾期仍不作為才代行處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代行處理不是行政計畫、委託行使權力或公私協力。 七、權限爭議與憲法對地方制度的規定 憲法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未列舉的事項,依事務性質決定歸屬(均權原則)。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 地方制度法第77條依爭議雙方決定解決機關: 爭議雙方解決機關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的權限爭議立法院院會議決 縣與鄉(鎮、市)間的自治事項爭議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行政院 縣(市)間的事權爭議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間的事權爭議縣政府 憲法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 增修條文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是縣,縣的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省已經虛級化,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直轄市與鄉(鎮、市)的自治地位來自法律,不是增修條文明文列出的對象。 新設直轄市政府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八、延期選舉與釋字第553號 直轄市議員、市長等任期屆滿或出缺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釋字第553號(台北市里長延選案)指出: 「特殊事故」須為不能預見的非尋常事故,致不能如期辦理選舉,或如期辦理將產生不正確的選舉結果。 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該直轄市全部轄區為限。 主管機關對是否構成特殊事故有判斷餘地,但仍受合法性監督。 常考陷阱 「大法官提出總統彈劾案」「大法官審理罷免案」「大法官彈劾或懲戒公務員」:都錯。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罷免由人民投票決定;公務員彈劾屬監察院;懲戒屬懲戒法院。 「人民得聲請政黨違憲解散」:錯。只有主管機關可以聲請。 「只有彈劾案才組憲法法庭」:錯。現行制度下,大法官審理的各類案件都由憲法法庭審理。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可聲請解釋憲法」:錯。應循行政爭訟救濟。憲法修正條文、法規命令、自治法規則都可以審查。 「國會自律事項屬大法官解釋範圍」「政黨運作有無牴觸法律屬大法官解釋事項」:都不是。 「法院可宣告命令違憲」:錯。法院只能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定期失效期限屆至前,聲請人不得救濟」:錯。聲請人可以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自治條例牴觸自治規則者無效」:位階顛倒,錯誤。 「自治條例牴觸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不當然無效」:錯。牴觸法規命令也是無效。 「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牴觸中央行政規則者無效」:法律並未明定為無效。 「地方法規無效,不必函告」:錯。仍須依法函告。 「委辦規則違法,報行政院撤銷」:錯。委辦規則違法,由委辦機關函告無效。 「直轄市辦理委辦事項違法,由委辦機關逕行撤銷」或「函告無效」:錯。應由中央機關報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議會議決違法,由司法院或立法院函告無效」:錯。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自律規則由上級機關發布」:錯。由各該立法機關自行發布,再報上級備查。 「中央與直轄市權限爭議由大法官解釋或行政院院會決定」: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由立法院院會議決。 「增修條文保障直轄市或省」:錯。增修條文保障的是縣。 「縣的立法權由縣長與縣議會行之」:錯。只由縣議會行之。 「特殊事故須影響全部轄區」:錯。不以影響全部轄區為限。 記憶口訣 大法官職權:「彈劾立院提、憲庭審;罷免立院提、人民決;公務員彈劾找監察、懲戒找懲戒法院。」 自治法規位階:「條例怕法律加授權法規,規則再多怕自家條例,委辦規則怕中央法令;行政規則不算數。」 監督方式:「法規、議決用函告,政府辦事撤變廢停;直轄市一律報院辦。」 權限爭議:「中央地方吵,立法院院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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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由以下何者予以函告無效? (A)監察院 (B)司法院 (C)中央...
  2. 桃園市政府辦理交通部之委辦事項,如違背中央法令,交通部應如何處理? (A)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予以...
  3. 7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時,自治監督機關得採取何種措施解決? (A)行政計畫...
  4. 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與直轄市間之權限遇有爭議時,應依何種方式解決之?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C)立...
  5. 25 憲法第111 條之規定,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遇有爭議時,由下列何者解決? (A)行政院(B)立法院(C)司法院(D)公民投票
  6. 12 下列地方自治之爭議,何者並非司法院得審查之標的? (A)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B)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7.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何機關解釋之...
  8. 6 縣自治規則與縣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向何者聲請解釋之? (A)司法院(B)行政院(C)內政部(D)縣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