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與普通法性質,理解「法律另有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熟記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三類機關,並辨認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及受託私人。 以管轄法定原則為基礎,區分委任、機關間委託、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與委辦。 理解職權調查與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關係,掌握閱覽卷宗的要件及限制。 辨認行政程序法所規範的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普通法性質 行政程序法第1條的目的,是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因此「確保依法行政原則」是明文目的;「促進權力分立」「確保公私協力發展」「促進權力相互制衡」都不是本條列舉的立法目的。 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這顯示本法相對於其他法律屬於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由本法補充適用。本法不是特別法,也不能因為容許特別規定優先,就把本法判斷成任意法或基本法。 二、哪些機關適用程序規定? 第3條第2項明定,下列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各級民意機關:例如立法院、縣市議會。 司法機關:例如各級法院。 監察機關:例如監察院,以及屬於監察體系的審計部與各地審計處。 判斷時先看行為所屬機關。地方議會核發議員助理身分證明,或法院對民眾核發旁聽證,即使內容屬於行政事務,仍是上述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以不適用。監察院公告調查報告,以及審計處的行政行為,也同樣被排除。 相對地,國稅局、消防機關、內政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各級地方政府,都屬一般行政機關,原則上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例如財政部國稅局就所得稅法扣除額範圍作成函釋,就有本法程序規定的適用;不能誤認只有行政處分才受本法規範。 另須注意,第3條第3項還列有依事項性質排除的情形,例如外交、軍事或保障國家安全事項,以及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等。所以機關沒有被排除,不代表它的所有事項都一律適用。排除程序規定,也不代表可以免除依法行政的義務。 三、行政機關與受託私人 第2條第2項所稱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例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就具有行政機關地位。 機關內部的法規委員會等單位,只是內部組織,沒有單獨法定地位,不能因為它辦理公務,就認定為獨立的行政機關。郵局是公司組織,海峽交流基金會是財團法人,也不能單憑具有公共服務功能或與政府有關,就認定為行政機關。 但第2條第3項另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私人只有在受託範圍內才被視為行政機關,不是在所有活動中都是行政機關;同時它也不會因此變成委託機關的下級機關、合辦機關或其他組織。 四、管轄法定與權限移轉 第11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這就是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原則上由法規決定,不是由上級行政機關指定;上級機關不能僅憑指示任意創設或改變管轄權。 行政機關經裁併等原因而變更管轄時,應公告變更管轄的事項。除公告特定生效日期外,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的效力。 類型交由誰執行判斷重點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第15條第1項:依法規將部分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委託(機關間)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第15條第2項: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 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民間團體或個人第16條: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委辦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用語:上級政府將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不是行政程序法第15條的用語。 上述委任或委託,都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判斷委任或委託時,要看現行法上兩機關是否有隸屬關係,不能只看日常印象中的上下級關係。例如原屬教育部的體育署,已改制為與教育部不相隸屬的運動部。所以教育部將山域嚮導訓練機構認定事項交由該機關辦理,應判斷為權限委託,不是委任。 交給民間辦理的是公權力,所以稱為「委託」。這和單純的採購、承攬或勞務外包不同。 五、行政契約:和解與雙務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的契約,特別規定了兩種類型: 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對作為行政處分基礎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互相讓步而締結。 雙務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的契約。人民的給付須約定特定用途、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並與行政機關的給付相當且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答題時要選「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買賣、承攬、勞動契約都是私法上常見的契約類型,不是行政程序法明定的行政契約種類。 六、職權調查與閱覽卷宗 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36條就是第9條的具體落實。 因此,調查人民是否違法時,不能只蒐集足以處罰的證據,也不能只調查對人民有利的事實。機關也不能以「中立」為由,只調查檢舉人與當事人提出的主張。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禁止程序外接觸等規定,各有其他程序保障功能,不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具體落實。 依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利害關係人申請時,不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行政機關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絕。得拒絕的情形包括: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者。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其中,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公務機密,以及個人隱私、職業或營業秘密的資料,與其相關但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擬稿屬得拒絕的事項,不能因為內容與當事人權益相關,就說可依申請准許閱覽。 常考陷阱 「議會或法院辦的是行政事務,所以適用」:錯。第3條第2項是依機關排除,民意、司法、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都不適用程序規定。 「審計處、監察院是一般行政機關」:錯。審計機關屬於監察體系,同樣被排除。 「函釋不是處分,所以不適用本法」:錯。國稅局是一般行政機關,它作成的函釋仍有本法程序規定的適用。 「行政程序法是特別法、任意法或基本法」: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顯示本法是普通法。 「管轄權由上級行政機關指定」:錯。管轄權應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交給下級叫委託,交給民間叫委任」:名稱顛倒。交給所屬下級機關是委任;交給不相隸屬機關或民間是委託;委辦則是地方制度法的用語,承攬是私法契約。 「受託私人視為委託機關的下級機關」:錯。受託私人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本身。 「調查時只查不利、只查有利,或只查雙方主張」:都錯。正確答案是有利與不利一律注意。 「利害關係人閱卷須經當事人同意」「卷宗不得攝影」「擬稿相關者可准閱覽」:都錯。正確是:涉及機密或秘密的資料,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記憶口訣 「民、司、監,程序先排除;下級任、不隸託、民間託;有利不利都要查,卷宗可攝密要分。」「不隸託」指交給不相隸屬的機關是委託。判斷時看法定的隸屬關係,不看機關是否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