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規命令的四個要件:法律授權、多數不特定人民、一般抽象事項、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規命令也就是「委任立法」的產物。 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釋示、解釋令、裁量基準及內部作業要點,原則上都屬行政規則。 熟記「下達」與「發布」的差別:內部管理規定下達即可;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還要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掌握法規命令的三種無效事由與「部分無效」原則,以及施行前舊職權命令「二年內補法律依據,逾期失效」的過渡規定。 核心觀念 一、法規命令: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對外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下列要素須同時具備: 法律授權:以法律作為授權依據,不能只憑機關職權自行訂定。 多數不特定人民:適用對象依一般條件界定,不是針對特定人。 一般、抽象:規範可反覆適用的事項,不是處理單一具體事件。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效力直接及於人民,與機關內部的指示不同。 法規命令的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委任立法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也就是法規命令的來源。它不是憲法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也不是法律委任立法院制定法規。 二、與其他行政行為的區別 名稱性質與法規命令的差異 法規命令基於法律授權,一般抽象,對外生效- 行政規則依職權規範機關內部,一般抽象無法律授權要求,也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行政處分就具體事件所作的單方決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處理具體個案,不是抽象規定 一般處分相對人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的行政處分雖涉及多數人,仍屬具體事件 行政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的公法契約不是機關單方訂定的規範 職務命令長官就職務對屬官所為的指示對內,且多為個別指示 緊急命令總統依憲法規定發布,用於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依據是憲法,不是法律授權 職權命令機關依職權訂定,沒有具體法律授權的命令欠缺法律授權,因此不是法規命令 不能只看到「多數人」就判定為法規命令,也不能只看到「一般抽象」就認定是法規命令,還要看有無法律授權及是否對外生效。 三、行政規則: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 依第159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主要分為兩類: 類型(第159條第2項)內容程序 第1款:內部管理規定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第2款: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下達之外,另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司法院釋字第548號指出,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特定法律的規定,得為必要的釋示,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依據。這種釋示屬於行政規則。 財政部頒布的解釋令,大多數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訂頒的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按解釋主體分類,屬於行政解釋,不是立法解釋、學術解釋或私法解釋。 行政規則欠缺的是直接對外的法規範效力,不代表沒有拘束力。依第161條,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的效力。 依第162條,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廢止時,同樣適用第160條的下達、發布程序。 四、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比較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訂定基礎法律授權機關權限或職權,不需個別法律授權 規範對象多數不特定人民下級機關、屬官 規範性質一般、抽象一般、抽象 直接對外效力有無 生效方式發布(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下達;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另須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常見名稱施行細則、規則、辦法、標準等要點、須知、注意事項、作業規定、解釋令等 判斷時應看授權依據、規範內容與效力,名稱只能作為輔助。 商標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都是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對外規定,屬於法規命令。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經費審查作業要點」是機關審查補助經費的內部作業規定,屬於行政規則。 五、法規命令的訂定與發布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52條以下規範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提議:人民或團體得提議訂定。機關認為無須訂定者,應附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草案公告:草案原則上應公告,讓任何人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可以不事先公告。 聽證: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並不是一律必須舉行。 發布: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發布方式是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六、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 依第158條第1項,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的命令。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上述三種情形,都可以理解為法規命令的特性:它須有法律授權、不得違反上位規範,並須踐行核准程序。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的法律效果是無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效力未定。 依同條第2項,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只有在除去該無效部分後,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時,才全部無效。 七、舊職權命令的過渡處理(第174條之1) 這條處理的是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訂定的命令。這類命令如果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具對外效力,依法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授權依據,處理方式如下: 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 逾期失效。 重點在於補足法律依據。這類命令不會因為原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訂定就不受影響,不能等下次法制作業時再檢討,也沒有由行政院延長期限的規定。 常考陷阱 「法規命令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行訂定」:錯。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依職權訂定的是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 「法規命令是機關對特定人所為」:錯。法規命令以多數不特定人民為對象;針對特定人、具體事件的是行政處分。 題目描述「基於法律授權、一般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答案是法規命令。不要誤選行政規則(不對外)、職權命令(無授權)、一般處分(具體事件)或緊急命令(依憲法)。 「委任立法是憲法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錯。委任立法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 「行政規則是內部行為,無須遵守行政程序」:錯。行政規則仍須依法下達或發布,廢止時也要適用同樣的程序。 「行政規則欠缺直接對外效力」「裁量基準屬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以上三句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 哪一種行政規則須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答案是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事務分配、內部組織等規定,下達即可。 哪一種命令得以下達方式為之:答案是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的行政規則。法規命令(授權命令)須發布;統一解釋法令的規定,除下達外還須發布。 「規則、細則」與「要點」的辨別:施行細則、某某規則多為法規命令;作業要點、審查要點多為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錯。原則上其他部分仍有效,只有顯失規範目的時才全部無效。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得撤銷或效力未定」:錯,應為無效。 舊職權命令「不受影響」「下次法制作業再修正」「由行政院延長期限」:都錯。正確處理是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法律明列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釋示、解釋令、裁量基準屬於何種規範或解釋:規範性質是行政規則;解釋分類是行政解釋。 記憶口訣 「授權、不特定;一般抽象、對外有效」:法規命令的定義。 「內管只下達,解裁簽署登公報」:內部管理規定下達即可;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要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 「牴觸、無權限權、欠核准,三者皆無效;部分無效留其餘,失去目的才全無」: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與部分無效原則。 「舊職權命令,兩年補法源,逾期就失效」:第174條之1的過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