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至第15條,分清「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與「特定施行日期」的生效規則。 熟練日期計算: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一日,第三日起生效,也就是日期加兩日;遇假日不順延,跨月、跨年照日曆連續計算。 認識行政解釋屬於有權解釋,並區別其對行政機關、人民及法院的效力。 理解釋字第287號:闡明法規原意的釋示,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變更見解時,須注意已確定處分的安定性。 掌握合憲性解釋:法律有多種可能解釋時,應選擇符合憲法意旨的解釋。 核心觀念 一、施行日期可以自行規定,也可以授權命令規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因此,施行日期可以直接寫在法規中,也可以交由受授權機關以命令決定,並非一律必須由法規本身訂出確切日期。 施行日期若規定在法規中,通常置於法規最後一條,例如「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多半就是最末條。此外,第12條使用的是「法規」,包括法律與命令,不能自行限縮成只有法律才能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與法律已經生效,是不同階段。判斷效力,仍須依公布及施行規定處理;也不能概括認為所有命令都須經上級機關或立法機關審查通過、或經主管機關另行確認後,才會生效。 二、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當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使用「公布」,命令使用「發布」;符合本條情形時,計算方式相同。 最重要的判斷是:「自公布日施行」不等於「公布當日生效」。計算時把公布當日列為第一日,次日為第二日,再下一日才是第三日,並自該日零時起生效。 施行文字或日期條件計算方式生效時點 4月10日公布,明定自公布日施行10日為第一日,11日為第二日,12日為第三日4月12日零時起 6月29日公布,明定自公布日施行6月只有30日,29日、30日、7月1日7月1日零時起 12月31日公布,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跨月、跨年連續計算次年1月2日零時起 公布次日起連續數日適逢國定假日仍依日曆連續計算不因假日而順延,仍為公布日加兩日 這裡處理的是法規開始發生效力的時點,不是人民提出申請或救濟的期限,因此不能套用期限末日遇假日順延的想法。作答時可直接以「公布日期加兩日」計算,但須留意小月(30日)、二月及跨年情形。 三、特定施行日期:指定哪一天,就從哪一天生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例如,法規直接規定「自某年5月15日施行」,即自該年5月15日零時起生效。如果法律授權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行政院命令指定某年6月1日施行,該法律即自6月1日起生效,不必再加兩日。 類型生效規則判斷關鍵 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公布或發布當日起算,第三日起生效適用第13條 法規直接指定施行日期指定日期當日起生效適用第14條 依授權以命令指定施行日期指定日期當日起生效同樣適用第14條 四、施行區域:在指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5條,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應區別兩件事:施行日期是法規應規定或授權規定的事項;施行區域則是有特別規定時,依其指定範圍發生效力。不能把規定改寫成「所有法規都應明定施行區域或授權命令規定施行區域」。 五、行政解釋是有權解釋,但效力有其界限 行政解釋是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就所掌理法規的意義及適用所作的解釋,屬於有權解釋(機關解釋),與學者所作的學理解釋不同。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命令發生適用疑義時,得由行政機關自行解釋;行政解釋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有拘束力;上級機關也得基於指揮監督權,變更或撤銷下級機關的行政解釋。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屬於行政規則。其中,解釋性行政規則(函釋)重在統一法令的理解與適用,並非藉函釋另行創設法律所沒有的義務。 依同法第161條,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對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具有拘束力。但行政規則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能因為它是「有權解釋」,就推論人民及法院都必須遵從。法院審判時,仍應依法獨立判斷。 六、釋示函令的時間效力:重點在闡明原意 司法院釋字第287號(涉及財政部就賦稅法規所作的解釋)指出,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作的釋示,是在闡明法規原意,因此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例如,法規先已生效,主管機關後來才作成解釋;若該解釋是在闡明法規原意,其適用起點仍是法規生效日,不能逕以函釋作成日、下達日或發布日作為起點,也不能套用「發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同號解釋亦指出,後釋示與前釋示不一致時,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對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作成而已確定的行政處分,除前釋示確有違法外,為維持法律秩序安定,應不受後釋示影響。故不能認為新函釋一出,所有已確定案件都必須重作。 七、合憲性解釋:在可能解釋中選擇符合憲法者 法律文字可能容許數種解釋,其中若有解釋能符合憲法意旨,應採取該解釋,以避免將法律宣告違憲,這就是合憲性解釋。考題可能寫成「合憲解釋」「合憲性解釋」或「合憲的憲法解釋」,指的都是同一方法。 其出發點是憲法的最高性,以及對立法形成空間的尊重。它仍須在法律可能的解釋範圍內進行,不能為了保住法律而任意改寫法條。題目若強調「選取符合憲法的解釋,以避免宣告違憲」,即應辨認為合憲性解釋;題幹提及釋字第642號時,也是以這項特徵判斷。 目的解釋著重規範目的,歷史解釋著重制定背景,體系解釋著重規範間的關聯,比較法解釋參考其他法制,結果取向解釋著重解釋後果。它們可能協助解釋,但題目特別強調多種解釋中選擇合憲者時,應選合憲性解釋。 常考陷阱 「自公布或發布的次日起算第三日」:錯在起算日。公布或發布當日就算第一日。 「自公布日施行,就是當日生效」:忽略第13條;正確為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也不是第二日、第五日或第七日。 「自三讀通過日、主管機關確認日、強制執行日生效」:均非法定生效時點。 「特定施行日期後,再算第三日」或「特定日之次日生效」:混淆第13條與第14條;指定日期當日即生效,以命令指定者亦同。 「遇國定假日,延至上班日生效」:法規生效日期不因假日順延。 「月底照30日算」:要依實際月份天數計算,6月29日公布者為7月1日生效。 「法規應自定施行日期,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命令不得授權以其他命令規定施行日期」:第12條明確容許「法規」授權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應明定施行區域」「命令須經上級或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始生效」:都是錯誤的擴張寫法。 「行政解釋不是有權解釋」:錯誤;但有權解釋也不代表對法院及人民具有全面拘束力。 「闡明原意的釋示自作成日、下達日或發布日生效」:依釋字第287號,應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後函釋不同,前函釋及既有確定處分當然違法」: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已確定處分另受法律安定性保障。 記憶口訣 「公布算一,第三生效;日期指定,當日生效;假日照算,區域照定。」 「函釋明原意,回看法生效;多解有合憲,優先採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