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辨認行政處分,並區分觀念通知、事實行為、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程序中措施、內部措施及法規範。 掌握一般處分的判斷,以及「相對人特定與否」和「事件具體或抽象」的組合。 分辨下命、形成、確認處分,知道只有下命處分具有須強制實現的執行力;行政處分須對外表示才成立,內部決定尚未發文屬未完成之處分。 熟記第97條免記明理由、第103條免給陳述意見的法定事由,以及釋字第709號的正當行政程序要求。 分清第114條程序瑕疵補正的五種情形與時限,並和第111條無效、第115條土地管轄違誤區分。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的定義與要素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單方:法律效果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須經人民申請才作成的處分仍是單方行為,不因此變成行政契約。所有行政處分都屬單方行政行為。 作成者:不限於公法人的行政機關。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團體,在受託範圍內也可作成行政處分,例如私立學校作成的退學處分。 法律效果:行政處分是公法行為,但其法律效果不限於公法效果,也可能直接影響私法關係。 相對人:不以特定為必要。相對人雖不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範圍者,就是一般處分。 拒絕申請也是處分:例如區公所依社會救助法否准人民列冊低收入戶的申請,屬行政處分。 行為類型特徵例子 行政處分單方、具體、對外直接規制權利義務否准列冊低收入戶、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命違法集會人群解散、考列乙等的考績通知書、交通號誌顯示燈號 觀念通知只告知事實、知識或法律見解,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就法令疑義回覆說明法令真義、車輛肇事責任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 事實行為直接產生事實上的結果,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警察對集會活動錄影、實際拆除違章建築 行政指導以輔導、建議等方式促使人民自願配合,不具法律上拘束力勸導、建議 行政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不是單方行為公法上的契約 程序中措施為作成最終決定所為的準備行為,尚未決定實體權利義務發函限期命申請人補正或補充資料 內部措施機關內部的職務指示,不對外直接發生效果上級公務員對屬員的工作指示 看實質效果,不看文件名稱。「通知書」不一定是觀念通知。例如命拆除違建的通知單會課予拆除義務;公務員考列乙等的考績通知書,依目前實務見解會影響公務員權益,兩者都屬行政處分。另外,「拆除通知」和「實際拆除」要分開判斷:前者是下命處分,後者是執行上的事實行為。 二、一般處分與法規範 第92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雖不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者,屬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的規定。有關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也適用相同規定。 市區道路開放通車:屬公物的設定或一般使用,是一般處分。 十字路口紅綠燈依序顯示:對路口的用路人發生通行或停止的規制效果,是一般處分。 警察命令違法集會的人群解散:對現場特定範圍的人下命,是行政處分。 相對人事件定性 特定具體典型的行政處分 不特定(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具體一般處分 特定抽象學理上有爭議,仍可能定性為處分 不特定抽象法規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最不可能是行政處分 廣義的法規範是抽象、一般性的規定,包括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規則、公法社團法人的內部規程等。行政處分是個案規制,不屬於法規範。 三、下命、形成、確認處分與執行力 種類內容例子執行力 下命處分命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命繳罰鍰、命拆除違建、命集會解散有。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依行政執行強制實現 形成處分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許可、撤銷許可、退學處分生效時法律關係就已變動,不需要強制執行 確認處分確認法律關係或法律上重要事項存在與否確認身分、資格只是確認,不需要強制執行 「授益處分/負擔處分」是依對人民有利或不利所作的另一種分類。授益處分不具執行力,考題問「何者具有執行力」時,答案是下命處分。 四、成立與生效 行政處分須對外表示才成立。行政機關內部已作成裁罰決定,但尚未發文對外表示,學理上稱為未完成之處分。它還不是一個已成立的處分,所以談不上「無效」或「得撤銷」;它也不同於本質上就不屬於行政處分的「非行政處分」。 依第110條,生效時點如下: 書面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的利害關係人時起生效。 非書面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生效。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生效;處分另定不同日期者,依其規定。 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五、學校退學處分與權利救濟 依釋字第382號,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校規對學生所為的退學或類此處分,會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涉及憲法上的受教育權,屬於訴願及行政訴訟所稱的行政處分。學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國立大學:退學處分是行政處分,學生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私立大學:私立學校在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範圍內具有與機關相當的地位,其退學處分也是行政處分。學生得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並得提起行政訴訟,不是「只能」申訴或「只能」訴願。 後續大法官解釋進一步肯認,大學對學生所為的處分即使不屬退學或類此處分,只要侵害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仍可提起行政爭訟。 以下說法都是錯的:大學自治排除司法救濟、仍可重考所以沒有權利受侵害、大學與學生屬特別權力關係所以不得爭訟。特別權力關係已被大法官解釋揚棄。 六、書面處分應記明理由及例外(第97條)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未限制人民的權益。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需機關說明,就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的理由。 大量作成的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的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 注意第1款的要件是「未限制人民權益」,不是「非嚴重限制」。「理由相當繁複」「相對人不確定」都不是法定例外。 七、陳述意見、聽證與正當行政程序(第102、103條) 依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已依第39條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已決定舉行聽證,或法規另有規定。 依第10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大量作成同種類的處分。 情況急迫,如給予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受法定期間限制,如給予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的各種處置。 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限制自由或權利的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的必要。 相對人在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先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 為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的保全或限制出境處分。 釋字第709號(都市更新)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包括: 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並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有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 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陳述意見及論辯。 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 舉辦聽證與知悉資訊、適時陳述意見是並存的要求,不能因為要舉辦聽證就省略後者。 八、程序瑕疵的補正與相關規定(第114、115、111條) 依第114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的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的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申請。 必須記明的理由,已於事後記明。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已於事後給予。 應參與處分作成的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 應參與處分作成的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 第2款至第5款的補正,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第1款(事後申請)不受這項時限限制。所以「補記理由可到行政訴訟終結前」是錯的;「委員會事後決議不能補正」「事後申請不能補正」也都是錯的。 情形效果 第114條所列程序或方式瑕疵可以補正 違反土地管轄,但不是因違背專屬管轄而無效,且有管轄權的機關就該事件仍應作成相同處分(第115條)原處分無須撤銷 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第111條)無效,不能補正 相對人不存在屬重大明顯瑕疵,處分無效,不能補正 常考陷阱 「名稱叫通知就是觀念通知」:要看是否直接規制權利義務。違建拆除通知單、考績乙等通知書都是行政處分;法令釋疑、鑑定報告才是觀念通知。 「限期補正資料的函是處分」:這是程序中的準備行為,不是行政處分。 「錄影、實際拆除是處分」:兩者都是事實行為。 「相對人不特定就不是處分」:忽略了一般處分,紅綠燈、道路開放通車都是處分。真正最不可能是處分的組合是「不特定人+抽象事件」。 「行政處分的效果皆屬公法」「相對人皆應特定」「皆由公法人機關作成」:三者都錯。唯一必然成立的是「皆屬單方行政行為」。 「形成處分或授益處分具執行力」:具執行力的是下命處分。 「尚未發文的決定是無效處分或非行政處分」:應為未完成之處分。 退學爭訟的錯誤理由:大學自治、可重考、特別權力關係都不能排除救濟;私立大學學生也可提行政訴訟。退學涉及的是受教育權,不是工作權或人身自由。 免記明理由:「理由繁複」「相對人不確定」「非嚴重限制權益」都是錯誤選項;考試、檢定、鑑定才是正解。 免給陳述意見:「妨害行政效率」「可能違背公益」「機關自認事實無誤」都不足以免除。法定門檻是「顯然違背公益」「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顯屬輕微」。 釋字第709號:「舉辦聽證就可省略陳述意見與知悉資訊」是錯的。 補正:無效處分不能補正;補正的時限是訴願程序終結前,不是行政訴訟終結前;不要把第115條「無須撤銷」誤記為第114條的補正。 記憶口訣 處分五要素:「機關、公法、具體、對外、單方」 執行力:「下命可執行,形成即變動,確認只確認」 補正五類:「申、理、陳、委、參」;後四類記「訴願終結前,免訴願則起訴前」 免陳述意見:「顯然、客觀、輕微」,題目只說「效率」「可能」「自認」,都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