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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2
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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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違法處分用「撤銷」,合法處分則依法定事由「廢止」。 區分無效與得撤銷: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處分在撤銷前仍有效。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處分「以違法論」。 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是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調和。要依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及利益衡量來判斷。 分清撤銷與廢止的失效時點、各自的例外,以及財產損失補償的要件。 熟記無效由誰確認、一部無效的效果,以及違法處分轉換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撤銷、廢止與無效的基本區別 類型判斷重點效力 撤銷處分作成時即違法,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使其失效原則溯及既往失效,但不是一律如此 廢止處分合法,依法定事由使其向後失效原則向將來失效 無效具有法定重大明顯瑕疵自始不生效力,無須等待撤銷 行政處分違法,由原處分機關將其廢棄,稱為撤銷。例如建商以不實資料取得建築執照,處分作成時即已違法,建管機關應予撤銷,而不是廢止。是否已經施工,並不影響「撤銷或廢止」的判斷。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行政處分,以違法論。這不是「以無效論」,也不是失效或效力未定。一般違法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效力仍繼續存在。 二、無效事由與無效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有下列無效情形: 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所要求或許可的行為構成犯罪。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未經授權而違背專屬管轄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 依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仍能成立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依第113條,行政處分的無效,由行政機關(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確認。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時,處分機關才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因此,確認機關不是上級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或法規委員會;請求也不能不附理由;法條更沒有規定由上級機關依職權命原處分機關確認。 無效處分仍有救濟途徑,可以請求確認或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無效處分是自始不生效力,不是「自發現無效事由時起向將來失效」。 三、違法處分的職權撤銷與效力 依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的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撤銷: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受益人沒有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因此,救濟期間經過後,機關不是就不能撤銷。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行使(第121條)。 依第118條,違法處分經撤銷後,原則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的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所以「一律溯及」「一律向未來」「自始不生效力」都不是正確說法;「自始不生效力」是無效處分的效果。 四、信賴保護:先審資格,再衡量利益 違法授益處分不得任意撤銷,主要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撤銷時必須權衡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並衡量公益與私益,這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實踐。信賴保護的要件如下: 信賴基礎:存在一個授益處分。 信賴表現:因信賴該處分而有具體的財產安排、投入支出等行為。 信賴值得保護:沒有第119條所列情形。 依第119條,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處分。 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判斷時要注意下列幾點: 「有具體信賴表現」是信賴保護的要件,不是不值得保護的事由。 「未依法提出申請」並非第119條所列事由。 「一般過失」不等於重大過失。 第119條規定的是受益人本身的行為,第三人施詐時,不能一概認定受益人的信賴都不值得保護。 受益人提供不實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時,不會因為機關負有職權調查義務,就使其信賴變得值得保護。 信賴值得保護,也不代表處分絕對不能撤銷。只有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時,才禁止撤銷。如果公益較大,仍得撤銷,再依法給予補償。 此外,信賴保護原則不限於處分的撤銷、廢止,行政法規的變更也有適用。 五、合法處分的廢止 依第122條,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的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的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依第123條,授予利益的合法處分,須有下列事由之一,原處分機關才得為全部或一部的廢止: 法規准許廢止。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 附負擔的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 適用時要注意下列幾點: 法規或事實變更後,還必須符合「對公益將有危害」的要件;而且法條用語是「得」廢止,不是「應」廢止。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廢止只是選項之一;負擔義務符合行政執行要件者,仍可強制執行。 機關已核發設廠許可,事後要廢止時,應特別注意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 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第124條)。依第125條,合法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的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效。所以合法處分廢止後,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六、能否主張信賴保護與補償 情形能否主張信賴保護 原處分有廢止權保留附款,且廢止原因與附款相合不能。受益人自始可預見處分會被廢止 因受益人提供不實資料而有瑕疵不能,屬第119條情形 因受益人脅迫承辦人員而作成不能,屬第119條情形 法規沒有廢止規定、處分也沒有附款,機關因公益原因廢止可以。這種情形不可歸責於受益人,也非其所能預見 撤銷與廢止的補償規定比較如下: 依據補償重點 第120條: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受益人沒有第119條情形,且因信賴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由撤銷機關給予合理補償 第126條: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依第123條第4款或第5款廢止時,對受益人因信賴所受的財產損失,由原處分機關給予合理補償 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相對人對補償爭議及補償金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因公益而撤銷或廢止,並不是「一律」補償。仍須審查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以及是否因信賴而受有財產損失。 七、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 依第116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其他處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違法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轉換不符作成原處分的目的。 轉換的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此外,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有第103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作成原處分時已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不代表轉換前可以免除這個程序。轉換結果對當事人更有利,也不是禁止轉換的理由。 常考陷阱 「違法就是無效」或「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以無效論」: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效果是「以違法論」。 「無效處分沒有救濟可能」「無效自發現時向將來失效」:錯。無效處分得請求確認或提起確認訴訟,且自始不生效力。 「無效由上級機關或訴願會確認」「可以不附理由請求確認」:錯。無效由處分機關確認,請求須有正當理由。 「一部無效就全部無效」:不精確。除去無效部分仍能成立者,其他部分有效。 「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撤銷」「只有法院能撤銷」:錯。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都得依職權撤銷。 「撤銷後皆溯及」「一律向未來失效」「自始不生效力」:錯。正確說法是「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信賴值得保護就不得撤銷」或「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仍得撤銷」:都錯。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才不得撤銷。 「一般過失、未依法申請、第三人詐欺,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錯。法條規定的是受益人的詐欺、脅迫、賄賂,提供不實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以及明知或重大過失。 「機關有調查義務,所以不實陳述仍值得保護」:錯。 「因公益撤銷或廢止,一律補償」:錯。須信賴值得保護且受有財產損失,補償也有上限。 「法規或事實變更就應廢止」:錯。須致公益將有危害,而且是「得」廢止。 「未履行負擔不得強制執行,只能廢止」:錯。 「廢止原則溯及」:錯。廢止原則向後失效,只有未履行負擔而廢止時,才得溯及。 「廢止設廠許可應注意比例原則、私法自治」:題目問的是應注意哪一項原則時,答案是信賴保護原則。 「裁量處分不能轉換為羈束處分」:方向顛倒。法條禁止的是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 「轉換後對當事人有利就不得轉換」:錯。不得轉換的是「更為不利」。 記憶口訣 「違撤、合廢、無效自始;撤原溯及、廢原向後。」 「詐脅賄、錯漏因、明知重大過失」:記住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三類情形。「錯漏因」提醒:不實資料或不完全陳述,須與處分的作成有因果關係。 「顯然大於才不撤」: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才不得撤銷。 「羈不轉裁、不撤不轉、不利不轉」:記住違法處分轉換的三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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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行政處分若有違法,原處分機關將其廢棄,稱為何者? (A)撤銷 (B)廢止 (C)函告無效 (D)告發
  2. 32 建商提供不實資料,取得建築執照,尚未施工興建,為建管機關發現,則建管處得對上項建築執照為下列何項處置? (A)廢止(B)撤...
  3. 15.下列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
  4. 14 行政機關已核發公司設廠的許可,事後欲廢止該設廠之許可時,應注意那一項原則的要求? (A)私法自治原則(B)平等互惠原則(C)...
  5. 17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以失效論 (B)效力未定...
  6. 20 有關瑕疵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效行政處分,不發生救濟可能性;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得由人民訴請行...
  7. 16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為何? (A)以合法論 (B)以違法論 (C)以無效論 (D...
  8. 16 行政處分之無效,應由下列何者確認之? (A)原處分機關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C)原處分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 (D)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