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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與沒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
罰鍰與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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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限於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判斷關鍵在於處分是否在制裁已發生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區分罰鍰(行政罰)與罰金(刑罰),沒入(行政罰)與沒收、追繳不法利得;並區分裁罰、危害預防措施、行政執行手段與替代性金錢負擔。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時,從一重處罰;數行為則分別處罰。一事不二罰不表示同一事件只能有一種法律效果。 連續舉發、按日連續處罰,應先判斷是否成立數個違規行為,以及措施屬於裁罰或促使履行義務的執行手段。 行政機關應調查違規事實,並就裁罰要件負舉證責任;違規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的範圍:名稱之外,更要看性質 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罰的核心,是對過去已發生的義務違反加以非難、制裁。行政機關作成的處分即使對人民不利,也不當然是行政罰。 種類性質與判斷重點 罰鍰行政罰中的金錢處罰,由行政機關裁處。 沒入以剝奪物之所有權作為制裁,例如依法沒入違章工具、沒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物。 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罰法第2條所定裁罰性不利處分: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警告性處分。 罰金刑法上的主刑,由法院宣告,不是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種類。 沒收刑法上的法律效果,由法院宣告,與行政罰法的沒入不同。 其他種類行政罰的例子,包括具有裁罰性質的停止營業、吊銷證照、公布姓名,以及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等警告性處分。因此,行政罰不以繳錢或剝奪財物為限;「告誡」屬於行政罰法明定的警告性處分。 二、沒入與不法利得的剝奪 依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者為限。依法沒入行為人所有、供違規使用的工具,具有制裁性,屬於行政罰。對第三人所有之物能否沒入,必須另有法律依據,不能只因該物曾被用於違規就一律沒入。 剝奪、沒收不法利得則不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其目的在使受益人交還不應保有的利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性質類似不當得利的返還,並非對違規行為另加制裁。不能看到「沒收」「追繳」等字眼,就認定與沒入相同。 另須區分:依行政罰法第18條,違規所得利益可作為裁處罰鍰的審酌因素;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最高額限制。此時處罰種類仍是罰鍰,並非另一種行政罰。 三、容易誤認為行政罰的措施 措施性質與判斷 食品預防性下架因食品有安全疑慮而命下架,目的在預防危害、保護消費者,並非制裁已發生的違規,不屬行政罰。 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所繳代金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要求得標廠商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足額進用者繳納代金;此為未履行進用義務時的替代性金錢給付義務,不是行政罰。 免除公務員職務基於公務員身分及職務關係所為的懲戒或懲處,不屬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 行政執行上的怠金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尚未履行的義務,屬間接強制手段,與制裁過去違規的罰鍰有別。 不法利得之沒收、追繳回復應有的財產狀態,非制裁,不屬行政罰。 比較時應問:這項措施是在處罰違規、預防危害、促使履行,還是回復應有的財產狀態?只有「處罰違規」才是行政罰;不能僅憑「由行政機關作成」「人民須繳錢」或「對人民不利」作答。 四、一行為違反數法與一事不二罰 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這是罰鍰競合的處理規則,並非把各項罰鍰全部相加。 同一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依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分別處罰之。因此,一事不二罰的判斷關鍵,是究竟只有一個行為,還是已成立數個可分別評價的違規行為。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第26條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刑事優先);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得裁處之。由此也可看出罰金(刑罰)與罰鍰(行政罰)分屬不同體系。 五、連續舉發、按日連續處罰與舉證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違規停車等情形設有連續舉發並處罰的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認為,立法者得以一定時間間隔將繼續違規的狀態評價為數個違規行為,分別處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此不能僅因同一車輛被多次處罰,就認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按日連續處罰」的目的著重於迫使義務人停止違規或履行義務,具有督促履行的執行色彩,考試上不宜將其直接歸為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凡按日連續處罰均屬行政罰」是錯誤的概括說法。 裁罰須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並就違規事實及裁罰要件負舉證責任。依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能只證明客觀結果發生,就省略責任要件的判斷。 常考陷阱 「罰金是行政罰法所定的行政罰」:錯。罰金是刑罰;罰鍰才是行政罰。 「告誡沒有財產損失,所以不是行政罰」:錯。告誡是行政罰法明定的警告性處分。 「命業者預防性下架是行政罰」:錯。題幹強調「安全疑慮」「預防性」,屬危害預防措施,非制裁。 「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所繳代金為行政罰」:錯。代金是替代性金錢給付義務,非制裁性處罰。 「沒收不法利得屬行政罰」:錯。剝奪不法利得是回復財產秩序;沒入違章工具、沒入行為人之物才是行政罰。 「免除公務員職務屬行政罰」:錯。屬公務員懲戒、懲處範疇。 「按日連續處罰屬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錯。其重在督促履行,不宜直接認定為行政罰。 「道交條例連續舉發違反一行為不二罰」:錯。釋字第604號認為係評價為數行為,分別處罰合憲。 「一行為從一重,就絕不能再併處其他處分」:錯。罰鍰從一重;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依法併為裁處。 「人民無法證明自己沒違規,機關就可裁罰」:錯。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且須有故意或過失。 記憶口訣 「鍰入其他是行政,金收屬刑莫混同;下架代金與免職,追繳利得都不罰。」 「一行為,罰鍰從重、他罰可併;數行為,分別處罰。」遇到連續舉發或按日處罰,再補問:行為是否可分?目的是制裁,還是促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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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A)對有食品安全疑慮之食品命業者預防性下架 (B)沒...
  2. 21 有關行政處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
  3. 13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現行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罰金 (B)沒入 (C)罰鍰 (D)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