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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定性與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行政罰法定性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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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處罰法定原則:行為時必須已有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不能僅因行為不當就處罰。 分辨法律、自治條例、授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尤其注意函釋、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習慣法都不能自行創設處罰。 熟記法規變更採從新從輕原則:原則適用裁處時規定,但須比較裁處前是否有更有利的規定。 理解屬地原則及其適用範圍,不因行為人具有我國國籍,就處罰其所有境外行為。 知道行政罰須有故意或過失,且行政機關也可能成為受處罰者。 核心觀念 一、處罰法定:先有明文規定,才有處罰 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就是處罰法定原則,亦稱處罰法定主義。判斷時要抓住三個關鍵: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 一個行為即使不道德、令人反感,或有管理上的處罰必要,如果行為時沒有合法的處罰依據,行政機關就不能自行開罰。事後才制定處罰規定,也不能回頭處罰原本不受罰的行為。這項要求讓人民能預先知道行為的法律效果,並限制行政機關恣意處罰。 處罰規範也須符合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能理解、預見何種行為會受處罰,並可接受司法審查。明確性原則與處罰法定原則密切相連,屬於行政罰法所採的原則之一。題目若問「行為時無明文處罰規定,所以不罰」,最直接的答案是處罰法定,而非平等、比例、法律優位或一行為不二罰。 二、處罰依據:法律、自治條例與命令如何區分 規範類型作為處罰依據的判斷 法律得明文規定行政罰,例如廢棄物清理法、地方稅法通則。 自治條例得於法定權限與範圍內規定行政罰,例如臺北市的自治條例,是行政罰法第4條明列的依據。 法律明文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得於合法、明確的法律授權範圍內補充處罰構成要件等內容,須連同授權法律判斷。 行政規則、機關函釋(如財政部解釋令函)不能單獨創設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 職權命令、習慣法不能取代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自行創設處罰的依據。 考試不能只看到「命令」就一律排除,應先看有無法律明確授權,以及是否在授權範圍內。法規命令可以依授權補充規範,但不能脫離母法,自行增加處罰。 財政部等機關的解釋令函,通常是在說明法規如何解釋或適用;即使具有行政實務上的重要性,也不能僅靠函釋新增可罰行為或處罰效果。判斷重點在於規範的性質與授權基礎,不能只看發布機關或文件名稱。 三、法規變更:從新從輕,原則看裁處時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這就是從新從輕原則。 先看從新:原則以行政機關裁處時的規定為準。 再看從輕:比較裁處前的規定,若有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的規定。 不能只比新舊兩版:如行為後曾多次修法,裁處前的中間版本也可能最有利。 例如行為時罰鍰為新臺幣3,000元,裁處時提高為6,000元,在其他條件相同下,應適用較有利的3,000元規定;若裁處時降為1,000元,則適用1,000元規定。可見「從新」並非一律用較新的重罰。 時間基準是行政機關裁處時,不是行為時,不是訴願決定時,也不是行政法院事實審裁判時。舊資料可能使用「最初裁處時」的文字,現行條文已改為「裁處時」,兩者都屬從新從輕原則。另須分清:第4條先確認行為當時是否可罰,第5條才處理行為後法規變更的適用問題。 四、屬地原則:看行為與我國領域的連結 行政罰法第6條以屬地原則為基礎: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不能把屬地原則記成毫無例外。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我國領域內違反論。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即屬在我國領域內違反。 我國人民出國旅遊,在外國公共場所室內吸菸,若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等適用依據,不能僅因其具有我國國籍,就依我國行政法規處罰,理由是依法不適用我國行政法處罰規定。關鍵是法規的地域適用範圍,不是我國機關能否到場,不是外國已處罰所以不得再罰,也不是一律交由國際組織處理。 五、責任條件、受罰主體與其他基本原則 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故意與過失都可能成立行政罰責任;既不是只有故意才罰,也不是只要客觀違規就必然受罰。行政罰法採有責任始有處罰,不能將「過失推定原則」列為行政罰法一般採行的原則。 依行政罰法第3條,行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因此,行政機關並未被概括排除於受罰對象之外;是否受罰,仍須看具體義務及處罰規定。 行政罰法亦有一行為不二罰的規範精神,但不能理解成「同一行為絕對只能受到一種不利處分」。例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均應處罰鍰,原則上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涉及不同種類行政罰時,仍須依具體規定判斷。 行政罰法所採的原則非行政罰法所採(常見干擾選項) 處罰法定原則、明確性原則依函釋、行政規則、習慣法處罰 從新從輕原則從舊從輕、從舊從重、一律從新、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屬地原則(含船艦航空器、行為或結果地)依國籍處罰本國人一切境外行為 故意或過失責任過失推定原則、無過失責任 一行為不二罰— 常考陷阱 「行為很惡劣,沒有明文也能罰」:錯。處罰必須有行為時的合法明文依據。 「財政部函釋可以自行增訂罰則」:錯。函釋不能單獨創設處罰;問「何者不得訂定罰則」或「法源依據何者錯誤」,選函釋。 「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習慣法可作為處罰依據」:錯。問「何者得作為處罰依據」時,應選法律或自治條例(或法律明文授權的法規命令)。 「所有法規命令都不能涉及處罰」:過度絕對。須辨認是否有法律明確授權,且未逾越授權範圍。 「第4條體現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優位原則」:錯。「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處罰法定原則。 「法規變更一律適用新法」:錯。還要比較裁處前是否有最有利的規定。 「行政罰採從舊從輕、從舊從重或實體從舊程序從新」:錯。本法採從新從輕,原則基準是裁處時。 「以行為時、訴願決定時或法院裁判時為準」:錯。第5條明定行政機關裁處時。 「本國人在國外違規,當然適用我國處罰規定」:錯。國籍不是一般屬地原則的判準;不罰的理由是依法不適用,而非無法到場或外國已處罰。 「行政機關不能受行政罰」:錯。中央或地方機關亦在行為人範圍內。 「行政罰法採過失推定原則」:錯。應掌握故意、過失的責任條件,不能將過失推定當作一般原則;明確性原則、一行為不二罰、處罰法定則都是本法所採。 記憶口訣 「行時有明文,裁時新比輕;行果一在境,故過才論罰。」行為時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處罰依據;裁處時先看新規定,再比較最有利版本;行為或結果有一在境內,即有屬地連結;責任條件則須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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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在處罰法定主義下,下列何者不得訂定罰則? (A)廢棄物清理法 (B)地方稅法通則 (C)臺北市地方自治條...
  2. 28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予行政處罰之法源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A)財政部函釋 (B)法律明文授權訂...
  3. 11 依處罰法定原則,下列何者得作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之依據? (A)行政規則 (B)自治條例 (C)習慣法 (D)職權命令
  4. 5.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乃何項法律原則之表現? (A)處罰法定原則 (B)比...
  5. 19 小明做了一件很不好的事情,但因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均無處罰該行為之規定,因此小明並未受罰,此為: (A)處罰法定主義(B)...
  6. 18 有關行政罰法之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罰法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B)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
  7. 12 下列何者非行政罰法所採之原則? (A)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過失推定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8. 12 我國人民在國外旅遊,於公共場所室內抽菸,我國主管機關不能對此違反我國行政法規定之行為加以處罰的理由為何? (A)因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