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罰的行為人不限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都可能成為處罰對象。 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責任原則)。組織相關人員的故意、過失,依法「推定」為組織的故意、過失。 未滿十四歲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責任能力原則)。精神狀態依行為時的辨識、控制能力判斷。 不知法規原則上仍須負責,但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依法令、依職務命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則各有法定要件。 私法人受罰時,有代表權之人可能併罰,機關首長則否。數人故意共同違規時,依個別情節分別處罰。 核心觀念 一、哪些人或組織可以受行政罰? 行政罰法第3條所稱行為人,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下列主體: 自然人 法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 其他組織 因此,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大學、地方行政機關,以及法務部等中央機關,都可以成為處罰對象。依同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屬於行為人範圍」與「具體行為應否處罰」必須分開判斷。自然人雖是處罰對象,未滿十四歲者仍因欠缺責任能力而不予處罰,所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不是行政罰實施的對象。 適用範圍方面,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政罰法。罰鍰裁處後義務人拒不繳納,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二、責任原則:故意、過失都可處罰 依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這是責任原則的表現。換言之,至少須有過失;有故意者當然具備責任條件。 這一點與刑法不同,要特別注意: 行政罰不是「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須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罰不是無過失責任,也不是推定過失原則。 一般過失即可,不必達到重大過失。 不能只因客觀上構成要件該當,就跳過故意、過失的判斷直接處罰。 第7條第2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其職員、受僱人、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例如公司管理廢水排放的職員故意違法排放,推定為公司的故意。法定用語是「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不是「視為」、「視同」或「推論」。 三、不知法規:原則仍罰,得減輕或免除 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判斷順序是:先確認仍應受罰,再審酌是否減輕或免除。 以下情形都依這個規則處理: 不知販賣醫療口罩須取得藥商許可執照。 不知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擅改排氣管。 外國旅客不知道在臺從事有報酬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 果農不識字、未能理解宣導,而攜帶疫區肉品入境。 主管機關依情節可以維持原處罰、減輕或免除,但不能因當事人不知法規而加重處罰。法條也沒有「一律減輕二分之一」的規定。 四、責任能力:年齡與精神狀態 行為時的情形行政罰法第9條效果 未滿十四歲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處罰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予處罰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上述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處罰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上述精神狀態(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不罰或減輕規定,仍應處罰 年齡及精神狀態都以行為時為準。依第9條第1項,至少須滿十四歲才能處罰,這是責任能力原則的表現。 十三歲的人即使已能辨別是非、會騎機車,警察仍不得對其開無照駕駛罰單。也不能因為子女違規,就當然要求父母共同受罰。 行政罰法沒有「滿七十歲、八十歲得減輕或免罰」的規定,這和刑法不同。法條所列得減輕的事由,也不包括「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設立未滿一年的法人」等身分。 五、依法令、職務命令、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和刑法一樣,設有阻卻違法的不予處罰事由: 事由要件與效果 依法令之行為(第11條第1項)不予處罰。 依職務命令之行為(第11條第2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仍應處罰。 正當防衛(第12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緊急避難(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為了把突然休克的友人、病危的親人送醫,不得已行駛路肩或超速,屬於緊急避難。此時面對的是緊急危難,並沒有人在進行不法侵害,所以不是正當防衛。 以下理由都不是不予處罰的事由: 受老闆指使:一般受僱人不適用公務員職務命令的規定。 不熟悉路況:頂多說明「非故意」,仍可能有過失。 收入低於平均水準。 六、私法人受罰與代表人併罰 第15條規定兩種併罰情形,都是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代表人自己行為: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且其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職員行為、代表人未防止: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而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對該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防止義務。 例如公司依水污染防治法受罰時,若排放行為是董事長指示的,董事長也應受罰鍰裁罰。因此「只能罰公司,不能罰董事」是錯的。併罰的效果是罰鍰,不是解職、停職或不得續任。 併罰罰鍰的上限:原則上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所以「縱所得利益逾一百萬元,亦僅得罰一百萬元」是錯的。第16條規定,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前述併罰規定。 併罰規定只適用於私法組織,機關不適用。例如法務部部長執行職務致法務部違規: 法務部本身仍可受罰。 部長身為機關代表人,不與機關受同一處罰。 七、故意共同違規:個別責任、分別處罰 依第14條第1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行政罰法因此有類似刑法共犯的共同實施規定,而且限於故意,過失不成立共同實施。 例如三人共同將養豬污水排入河川,或合夥人共謀找人頭虛報薪資逃稅,主管機關應依各人參與程度與情節,分別裁處。以下做法都不合法: 任擇一人處罰,或只罰情節最重、獲益最多的人。 處以一筆罰鍰,由全體連帶負擔。 不問情節,一律科處相同處罰。 無法舉證誰獲益較多,就全部免罰。 常考陷阱 「行政機關不得為受處罰對象」、「行為人僅限自然人(及法人)」、「不包括非法人團體」:都是錯的。機關、非法人團體都可以是行為人。 「代表人的故意、過失視為(視同、推論為)組織之故意、過失」:錯。法定用語是「推定」。 「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須法律明文」:這是刑法的規則,套在行政罰就錯。行政罰故意、過失均罰,至少須有過失。 「故意或重大過失」:這是代表人併罰的要件,不是一般行政罰的責任條件。 「以推定過失為原則」、「構成要件該當即應處罰」、「無過失責任」:都錯。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未滿十八歲不罰」、「未滿十六歲、二十歲不罰」:錯。不罰的年齡界線是未滿十四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才是「得減輕」。 「滿七十歲(八十歲)得減輕或不罰」:行政罰法沒有這種規定。 「原因自由行為不罰」:錯,仍應處罰。 「不知法規不罰」、「不知法規得減輕」:要看題目怎麼問。 問「不罰」:錯,不知法規原則仍應處罰。 問「得減輕」:對,不知法規屬得減輕或免除的情形。 「無正當理由不知法規」不屬於不予處罰事由;不知法規也不能加重處罰,更沒有一律減半。 「行政罰法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錯。依法令、職務命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有明文。 「送醫屬正當防衛」:錯。送醫是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的前提是現在不法之侵害。 「明知命令違法但照做仍屬依法令行為」:錯。未依法定程序向上級陳述意見者,應依法處罰。 「只能罰公司不能罰董事」、「併罰最多一百萬元」:都錯。董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併罰;所得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 「機關首長與機關受同一處罰」:錯。併罰規定只適用於私法人及準用的私法組織。 「共同違規連帶處罰」、「共同處罰」、「不論情節」:都錯。正確是故意共同實施,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過失不成立共同實施。 記憶口訣 「十四不罰、十八得減、精神看能力、自招仍要罰;故意過失都要罰,組織責任用推定;不知法規照樣罰,情節輕可減可免;依法、命令、防衛、避難四不罰;私法董事故重大,併罰百萬看利益;機關首長不併罰,故意共同分別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