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罰法第18條的裁罰因素: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均應審酌,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 裁罰額度即使在法定範圍內,也必須符合裁量目的。機關不能為了行政便利、增加國庫收入或達成配額,一律裁處最高額,否則構成裁量瑕疵。這是合目的性裁量的要求。 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最高額限制。 第19條免予處罰須同時具備三項要件: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免罰時得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曾經免罰,不代表日後一律不得再次適用。 核心觀念 一、裁處罰鍰應審酌哪些因素?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重點在於依個案決定適當金額。機關不能只因發現違規,就機械式地套用同一數額。 因素判斷重點法條用語 應受責難程度評價行為人違反義務的可責程度,例如故意、過失及具體違規情節。應審酌 所生影響觀察違規對行政管理、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造成的影響。應審酌 違法所得利益衡量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取得的利益。應審酌 受處罰者資力考量受處罰者的經濟能力及負擔情形。得考量 「應」與「得」要分清楚:前三項是法律要求審酌的因素,資力則是法律明文允許考量的因素。考題若概括詢問「何者屬法定裁罰考量事項」,資力仍是正確選項。但若題目精確比較條文用語,就不能把「得考量資力」改寫成「應審酌資力」。 學歷、專長及工作經歷,都不是本條列出的裁罰因素。若題目把它們與「資力」並列,要求選出法律容許考量的事項,應選資力。至於主管機關因罰鍰增加多少財政收入、處罰預定配額的達成率,都不是法定審酌事項,也不是合法的裁罰目的。 二、在法定額度內,也可能發生裁量違法 法律給予機關一定的罰鍰範圍,不代表範圍內的任何決定都合法。機關仍須依第18條審酌個案情節,作成符合法律授權目的的決定,這就是合目的性裁量的要求。第18條要求審酌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正是這項原則的具體化,與法律保留、法律優位或職權調查原則無關。 裁量瑕疵類型意義例子 裁量逾越決定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法定上限一萬元,卻裁處兩萬元,且不符合加重要件。 裁量怠惰有裁量權卻不行使,未就個案斟酌。不分輕重,一律處最高額。 裁量濫用考量與授權目的無關的因素。以增加國庫收入、行政便利或達成配額作為裁罰理由。 例如,機關以行政便利或增進國庫收入為理由,規定查獲違法者一律處最高額罰鍰。即使金額沒有超過法定上限,這項規定仍因未顧及個案輕重、納入不適當目的而違法。訂有裁罰要點,也不能使違法裁量變成合法。 裁罰要點可以協助機關一致處理案件,但適用時仍須顧及個案差異。此外,法律沒有規定裁處最高額罰鍰必須聲請法院裁定。判斷重點在於機關有無依法行使裁量,而不是是否交由法院決定。 三、違法所得超過上限時,得酌量加重 依第18條第2項,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目的在避免行為人繳納罰鍰後,仍保有超過處罰成本的違法利益。 例如,法定最高額為一萬元,行為人因違法所得利益為五萬元,機關即可在五萬元的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這是「得」加重,不是必須直接裁處五萬元,更不是可以無限制提高罰鍰。 以下情形都不是本項明定的突破上限事由:單純故意違規或情節重大、使未受處罰的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同時觸犯刑事法律。 四、輕微違規免予處罰的三項要件 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這項制度常稱為「職權不處罰」,題目也可能寫成「免予處罰」或「酌予不罰」,指的都是同一制度。 金額門檻:該違規適用的法定最高額,必須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包含三千元。數額由法律直接規定,不是依行政院公告決定。 情節輕微:須就具體違規情形判斷,不能只因罰鍰上限較低,就認定一定輕微。 不罰適當:機關仍須判斷免罰是否適當。法條使用「得」,所以並非符合金額門檻就當然免罰。 看的是「法定最高額」,不是「實際想罰多少」。例如,法定罰鍰範圍為一千元至六千元,即使機關原本只打算罰一千元,也不符合本條三千元以下的門檻。反之,法定最高額恰為三千元,則符合金額要件,但仍須審查其餘兩項要件。 五、免罰後的處置與再次違規 依第19條第2項,免予處罰時,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因此,免罰不代表機關完全不處理,而是改以糾正或勸導的方式,促使行為人遵守義務。 本條沒有授權機關改處社區服務、易服勞役、沒入或公布姓名、商號名稱。沒入及公布姓名本身屬於處罰性質,與「免予處罰」互相矛盾。易服勞役則是刑事罰金的執行方式,不是行政罰的手段。 此外,第19條沒有規定「曾受職權不處罰者,日後不得再免罰」。再次違規時,仍須依當次情節判斷是否符合要件。過去曾經免罰,既不保證可以再次免罰,也不當然排除再次適用。 常考陷阱 把門檻寫成一千元、一千五百元、四千元、五千元、六千元、一萬元、兩萬元、三萬元、五萬元,或「依行政院公告之數額」:本條明定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下。 把實際裁處額當成法定最高額:實際罰三千元以下,不等於符合免罰門檻,必須回頭看法律規定的最高額。 「情節輕微即應免罰」:這種寫法漏掉金額門檻及不罰適當的判斷,也把「得」錯改成「應」。 「免罰可以改處社區服務、沒入、公布姓名或易服勞役」:第19條明定的只有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曾免罰就不得再次免罰」:法律沒有這種一律禁止的規定,仍應個案判斷。 「未超過上限就一定合法」或「已訂裁罰要點所以合法」:一律處最高額未顧及個案輕重,屬於裁量瑕疵而違法。 「最高額罰鍰應聲請法院裁定」:法律沒有這種要求。 把財政收入、配額達成率當成法定審酌事項:法定事項只有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以及得考量的資力。 把學歷、專長、工作經歷當成裁罰因素:法條只明列資力。 「故意且情節重大」、「使他人受利益」或「同時觸犯刑法」即可突破上限:第18條第2項的關鍵是行為人的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額,而且加重仍受所得利益範圍限制。 第18條審酌因素對應的原則:應選合目的性裁量原則,不是法律保留、法律優位或職權調查原則。 記憶口訣 裁罰:「責、影、利應審,資力得考量;利超上限,利內加重。」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應審酌,資力得考量。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額時,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 免罰:「三千、輕微、不罰宜;糾正勸導、記錄簽名。」三項要件須同時具備,符合後仍由機關依法裁量是否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