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是否具有裁罰性辨認行政罰,並區分行政秩序罰、行政刑罰、執行罰、懲戒(紀律)罰及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掌握沒入的所有權原則、第三人所有物的例外(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裁處前沒入價額、裁處後追徵價額的差異。 理解行政罰之裁處、沒入決定及不法利得追繳,性質上都是行政處分。 分辨行政罰法所定的現場處置權限,不要誤把管束、羈押等其他程序的措施混入。 認識裁量界限與統一裁罰基準:不得恣意裁罰,也不能忽略個案特殊情形。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的種類與裁處性質 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施加的制裁,學理上稱為行政秩序罰。依行政罰法,其種類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並非只有金錢處罰。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危險駕車等違規處以罰鍰,即屬行政罰。 其他種類行政罰指具有裁罰性的不利益處分,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警告性處分。因酒駕而吊銷駕駛執照,屬剝奪資格或權利的行政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而受罰鍰,也屬行政罰。 行政機關對具體違規事件作成罰鍰、沒入等裁處,性質上是行政處分,不是行政指導、行政計畫或行政契約。沒入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其決定本身即為行政處分。 二、行政罰與其他不利益措施的區別 類型目的與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行政罰(行政秩序罰)由行政機關制裁已發生的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交通違規罰鍰、裁罰性吊銷駕照、沒入 行政刑罰(刑事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科以刑法上刑名,由法院依刑事程序科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執行罰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屬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手段怠金 懲戒罰(紀律罰)維持特定身分或內部關係的紀律公務員懲戒、學校依校規記學生大過 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回復合法狀態、排除危險或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命拆除農地上違規新建的工廠 判斷時應看法律依據、目的與實質功能,不能只看人民是否受到不利益。學校記大過雖有懲罰意味,但屬內部紀律措施,不是行政罰;命拆除違建著重回復合法狀態,也不是行政罰。 行政罰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只須符合各該法定要件。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裁處,並非僅能由法院作成。 罰鍰與罰金不同:前者是行政罰,後者是刑罰。罰鍰到期不繳,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所生義務,同樣可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並非只能透過法院程序。 三、沒入:原則限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依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者為限。 依第22條,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於下列情形仍得裁處沒入: 提供工具:物之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一般(輕)過失並不足夠。 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 依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沒入與罰鍰是不同的處罰,法律並未允許將沒入物估價後折抵罰鍰。 四、沒入價額與追徵:以裁處時點區分 依行政罰法第23條,受處罰者或第22條所定物之所有人,以處分、使用或其他方法造成沒入障礙時,以價額替代: 發生時點法定情形法律效果 受裁處沒入前致不能裁處沒入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受裁處沒入前致物之價值減損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受裁處沒入後致不能執行沒入得追徵其物之價額 受裁處沒入後致物之價值減損得另追徵減損之差額 例如機具已受沒入裁處,行為人之後自行銷毀致無法執行,應追徵該機具之價額,不是把沒入轉換成罰鍰,也不是撤銷或廢止沒入處分。 五、不法利得追繳 依行政罰法第20條,為他人利益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致使他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行為人本身未受處罰或不予處罰而仍有所得利益時,也可能追繳。 追繳的目的是剝奪不應保有的財產利益,不等同於裁處罰鍰。其方式明定為: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不是行政命令、行政指導或行政契約。 六、現場處置 依行政罰法第34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行政罰的行為人,得為下列處置: 即時制止其行為。 製作書面紀錄。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確認其身分;拒絕或規避者,得依法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這些權限不包含管束(管束屬行政執行法上的即時強制措施),也不包含聲請羈押(羈押屬刑事訴訟程序)。 七、裁量與統一裁罰基準 罰鍰設有法定範圍,不代表機關可以自由決定金額。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統一裁罰基準是機關為求平等處理而訂定的裁量基準,但個案具特殊情形時不適用基準而另為決定,並不違法,機械套用反而可能構成裁量怠惰。 初次違規也不當然一律處最低額。法律若明定「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屬羈束規定,機關應依法辦理,沒有決定「是否禁止」的裁量空間。 常考陷阱 「行政罰只有罰鍰」「沒入、吊銷執照屬非裁罰性處分」:錯。沒入及其他具裁罰性的不利益處分都是行政罰。 「行政罰僅得由法院為之」:錯。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裁處;由法院科處的是行政刑罰。 「記大過、命拆除違建也是行政罰」:錯。前者為內部紀律措施,後者為回復合法狀態的非裁罰性處分。 「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只能經法院程序強制執行」:錯。同樣可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第三人只要有過失,物就能沒入」:錯。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沒入物可估價折抵罰鍰」:錯。法律無此規定。 「裁處後物被銷毀,改處罰鍰或撤銷、廢止沒入處分」:錯。應追徵其物之價額。 「不法利得追繳以行政命令或行政契約為之」:錯。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行政機關得管束行為人、聲請羈押」:錯。行政罰法的現場處置只有制止、紀錄、保全證據、確認身分。 「罰鍰額度可自由裁量」「初犯必罰最低額」「是否當場禁止駕駛可裁量」:都錯。特殊個案不適用裁罰基準,才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前沒價、後追價;故重工具可沒入;利得追繳用處分;制止紀錄保證身,不管束、不羈押。」裁處前不能沒入,裁處沒入價額;裁處後不能執行,追徵價額。第三人提供工具,抓住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利得追繳,抓住行政處分。現場處置只有四項:制止、紀錄、保全證據、確認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