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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處置與扣留救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即時處置與扣留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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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行政罰、刑事罰、執行罰、懲戒罰與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行政罰的裁處、沒入價額、追徵與不法利得追繳,都以行政處分為之。 先判斷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再決定處罰方式與管轄機關。數行為一律分別處罰。 熟記現行違法行為的即時處置及其界限(不含管束、搜身、羈押),以及扣留物的異議救濟流程。 掌握裁處前陳述意見的例外、裁處書送達,以及行政程序的開始、調查、管轄、代理、協助與送達。 區分不利處分期間的計算、掛號申請日的認定,以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機關五年、人民十年)。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的性質、種類與裁量 行政罰是行政機關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為的制裁,又稱行政秩序罰,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它由行政機關裁處,不是只能由法院科處。種類包括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例如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如因酒駕吊銷駕照)、影響名譽及警告性處分。行政罰的「裁處」性質上是行政處分。交通違規罰鍰(如蛇行駕車處罰鍰)即屬典型的行政罰。 類型判斷關鍵例子 行政罰(行政秩序罰)制裁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罰鍰、沒入、酒駕吊銷駕照 刑事罰制裁犯罪,由法院依刑事程序科處罰金、有期徒刑 執行罰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不是制裁過去行為怠金 懲戒罰、紀律措施基於特別身分關係或內部秩序公務員懲戒、學校依校規記學生大過 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合法秩序,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命拆除農地上違規新建的工廠 罰鍰經相對人逾期不繳,可以移送行政執行。非裁罰性不利益處分同樣依行政執行程序執行,不是只能經法院強制執行。 罰鍰額度雖然有裁量空間,仍須符合法律授權目的與比例原則,不是可以「自由」決定。法律規定「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這類應採取的措施,屬於羈束規定,機關沒有裁量是否採取的空間。統一裁罰基準不能取代個案判斷,特殊個案不適用基準表決定罰鍰額度,並未違法;初次違規也不當然一律處最低額。 二、沒入、追徵與不法利得追繳 沒入是對財產權的剝奪,沒入決定本身就是行政處分。 原則: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例外:他人所有之物,因所有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成為違法行為的工具,仍得沒入。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也可以沒入。只有普通(輕)過失則不得沒入。 受裁處沒入前:受處罰者或上述物之所有人將物處分、使用或以其他方法致不能裁處沒入,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致物的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的差額。 受裁處沒入後:以上述方法致不能執行沒入(例如自行銷毀),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減損差額。追徵以行政處分為之,不是把沒入處分轉換為罰鍰,也不是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沒入與罰鍰是不同的處罰,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把沒入物折算價額抵充罰鍰。 不法利得追繳:他人因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在其所受利益範圍內酌予追繳。追繳由為裁處的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三、行為數與處罰方式 情形處罰方式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義務分別處罰(不是從一重、擇一或依特別法優先)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都應處罰鍰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處罰種類相同且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但沒入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得裁處 四、行政罰的管轄 土地管轄的基準是行為地、結果地,以及行為人的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所在地」不是判斷基準。舉例來說,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的公司在新北市傾倒廢棄物,臺北市與新北市的主管機關都有管轄權。 一行為違反同一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不是最後處理的機關。無法分出處理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而應處罰鍰:由法定罰鍰額最高的主管機關管轄;最高額相同時,依前一點的規則決定。 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處罰種類相同者,不得重複裁處。 為裁處的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的其他機關。這項通知不是取得裁罰權限的要件。 五、現行違法行為的即時處置 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處行政罰的行為人,行政機關得為下列處置: 即時制止其行為。 製作書面紀錄。 保全證據:遇有抗拒保全證據的行為且情況急迫,得使用強制力排除抗拒。 確認身分:行為人拒絕或規避身分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隨同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上述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的必要程度。行政罰法沒有賦予管束、強行搜身、攜往法院留置或聲請羈押的權限;羈押屬於刑事訴訟程序。行為人對即時處置不服,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停止或變更處置;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應將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行為人。 六、扣留及其救濟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予扣留。扣留是暫時的保全措施,與終局的沒入不同。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扣留,救濟流程如下: 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扣留機關認為有理由,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為無理由,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不服直接上級機關的決定,僅得於對裁處案件的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只有在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才得單獨對該決定聲明不服。 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的進行。 七、裁處程序:陳述意見與裁處書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已依行政程序法通知陳述意見,或已舉行聽證。 大量作成同種類的裁處。 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受法定期間限制,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裁處所根據的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法律有特別規定。 「案情重大、有礙行政效率」不是免除陳述意見的事由。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不能以口頭告知代替,也不是一律公告。 八、行政程序的開始、調查與管轄 行政程序原則上由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開始,但當事人依法規提出申請時,也會開始,因此可以依人民申請而開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機關應作成紀錄。 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都應注意。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者,得不調查,並在處分理由中敘明。 管轄權的有無,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是等當事人請求才調查。機關依法規只能將權限的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因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才得繼續處理。數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九、代理與行政協助 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不須共同代理。 代理權及於該行政程序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撤回申請須經特別授權。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行政協助得向無隸屬關係的機關請求。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不由請求機關任意選擇方式。 被請求機關拒絕協助時,請求機關得提出異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機關負擔協助所需費用。 十、送達 方式要件 補充送達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來訪親戚、臨時清潔工都不符合。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無法依前兩種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門首,另一份交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 對無行為能力人原則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但無行為能力人自己為程序行為而未陳明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得向本人送達。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外國法人或團體,應向其在中華民國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是向外國的代表人送達。 十一、期間與時效 基於法規的申請以掛號郵寄提出者,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 一般以日計算的期間,始日不計入。但期間涉及人民的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時,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末日遇假日照計,不順延。例如停業五日自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開始執行,八月三十一日即算第一日,至九月四日二十四時止。 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者,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權人為人民者,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當然消滅,不是只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時效因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而中斷,自該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後,重行起算。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溯及既往失效時,自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常考陷阱 即時處置包括「管束」「強行搜身」「攜往法院留置」「聲請羈押」:錯。確認身分的極限是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 數行為「從一重處斷」「依特別法優先」「擇一處罰」:錯,應分別處罰。 第三人因「過失」即可沒入:錯,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沒入物「折抵罰鍰」,或裁處後銷毀時「轉換為罰鍰」「撤銷或廢止沒入處分」:錯,裁處後應追徵價額。 行政罰「只有罰鍰」,沒入、吊照屬「非裁罰性處分」:錯。記大過、命拆違建則不是行政罰。 行政罰「僅得由法院為之」,非裁罰性處分「僅得經法院強制執行」:都錯。 「主管機關所在地」是管轄基準、由「最後處理」的機關管轄、「通知其他機關後才取得裁罰權」:都錯。 不服上級機關對扣留異議的決定,可「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錯,原則上須隨本案實體決定一併聲明。 「案情重大有礙行政效率」可免陳述意見:錯。 罰鍰額度可「自由裁量」、初犯「皆應處最低額」:錯。特殊個案不依基準表,並非違法。 申請「應以書面」、機關「不得拒絕調查」、程序「不得依申請開始」:都錯。 委任「全部」權限、喪失管轄權後「仍得繼續處理」、「當事人請求才調查」管轄:都錯。 代理人「不得逾五人」「應共同代理」,撤回申請「不須特別授權」:都錯。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才是對的。 行政協助「僅能向有隸屬關係的機關」請求、方式「由請求機關決定」、「不得要求負擔費用」:都錯。 時效「十五年」「一律五年」、時效完成「發生抗辯權」、「自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都錯。 停業從下午開始執行,就從隔日起算:錯,始日即算一日。掛號申請以「送達機關日」為準:錯,應以交郵郵戳為準。 記憶口訣 制止、紀錄、保證據、查身分;不管束、不搜身、不羈押。 扣留先異議,上級來決定,本案一併爭。 數行分罰;同義先辦,異義罰鍰看最高。 重大過失才沒入;裁前沒價額,裁後追價額。 機關五、人民十;處罰首日算,掛號看郵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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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科處行政罰時,得採取之處置? (A)管束行為人 (B)即時制止其行為 (C...
  2. 21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處行政罰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即時制止其行為 (B)製作書面紀錄 (C)為保全...
  3. 22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確認其身分時,若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 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
  4. 20 行政機關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者,關於物之所有權人的權利救濟,下列何者錯誤? (A)應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B)聲明異...
  5. 20 沒入為行政罰法所明定的行政罰種類,下列關於沒入之敘述何者錯誤? (A)沒入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其決定本身即屬於行政處分 (B)...
  6. 19 甲使用某機具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該機具依法應予沒入,若甲在受裁處沒入後,自行將該機具銷毀,以 致不能執行沒入,行政機關...
  7. 16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B)不屬於受處罰者...
  8. 41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不法利得之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下列何項措施為之? (A)行政命令 (B)行政處分 (C)行政指導 (D)行政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