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即時強制與對人管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即時強制與對人管束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義務性質: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急迫危險,各有不同的執行機關與執行方法。 分清怠金與罰鍰、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掌握「促使履行」「處罰違規」「立即排除危險」的差異。 熟記對人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怠金最高三十萬元、執行期間五年、抗告期間十日等數字。 掌握聲明異議的對象、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不停止執行原則,以及異議駁回後的救濟途徑。 整合擔保人責任、拘提管收、查封及執行費用,避免把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混淆。 核心觀念 一、執行機關與移送標的 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辦理;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原處分機關不能自行強制執行。舊題所稱「行政執行處」,即現行的行政執行分署。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執行,不是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也不是由行政法院執行。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處分,即使交由下級機關實際辦理,仍以作成處分的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交通違規罰鍰、核課稅額通知書所生稅款、怠金,都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可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私人借款勝訴判決及民事支付命令屬私法債權,走民事強制執行,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不能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二、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執行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經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得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書面應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 方法類別適用重點典型內容 代履行間接強制行為可由他人代為完成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怠金間接強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或違反不行為義務以金錢負擔促使履行 直接強制直接強制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進入封閉住宅建物或其他處所、拆除、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等 怠金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怠金前,仍應以書面限定履行期間,並告知不履行將強制執行。代履行不以委託機關外第三人為限,也可指定人員辦理。 直接強制以既有的執行名義(義務)為前提,與即時強制不同;執行時也不是一律須由警察協助。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執行。不必強制義務人本人到場,也不是一律須由警察或自治團體職員在場。 三、怠金與罰鍰 比較怠金罰鍰 性質行政執行方法(間接強制、執行罰)行政罰(行政秩序罰) 目的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制裁過去已發生的違規行為 共同點均使人民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一行為不二罰不適用;義務未履行前得連續科處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罰鍰、沒入、警告屬行政罰;怠金才是行政執行措施。罰金則屬刑罰,不能與罰鍰混用。 四、即時強制與對人管束 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重點在立即處理危險,無須先有命人民履行義務的執行名義。 即時強制方法包括: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消防人員為搶救瓦斯中毒民眾而破門進入民宅,即屬典型的即時強制。判斷時要看是否有先行存在的義務與執行名義,不能只因「破門」就認為是直接強制。 第三十七條的對人管束限於下列情形: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通知或交由適當親屬、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機關、機構保護。二十四小時是上限,必要性消失即應停止。 五、公法金錢執行:擔保、拘提與管收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逾越所定履行期限仍不履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無須另向法院聲請准許執行之裁定,也不以再向擔保人定期催告為必要;擔保人並非拘提的對象。 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須具備法定原因及必要性,由行政執行分署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不是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即使義務人顯有履行可能而故不履行,分署也不能逕行拘提。 法院裁定後,拘票、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執行,不是由法院派司法警察執行。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管收原因及必要者,得暫予留置,但另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不能與即時強制的管束混為一談。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等情形,得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行政執行分署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六、執行期間、查封與費用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五年內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反之,行政執行分署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包括民事法院)亦不得再行查封。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不是由移送機關、國庫或行政執行分署負擔。 七、聲明異議與後續救濟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違法的執行方法,救濟途徑是聲明異議,不是直接訴願或提起訴訟。至於執行名義(原處分)本身應否撤銷的爭議,應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途徑處理,不能藉聲明異議推翻。 聲明異議原則以書面提出;但執行時當場提出者,得以言詞為之,由執行人員作成紀錄。執行機關認為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認為無理由,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執行而聲明異議者,由中央各院自行受理並決定。 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事件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不是法務部。聲明異議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 依現行實務見解,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駁回後,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再提起訴願,也沒有「再聲明異議」的程序。行政執行法本身並未規定異議決定應教示向行政法院起訴,救濟途徑是由實務見解補充。 常考陷阱 「怠金和罰鍰都適用一行為不二罰」:錯。怠金是執行方法,得連續科處;只有罰鍰屬行政罰。 「怠金是行政秩序罰」「罰鍰是行政執行措施」:錯。怠金屬行政執行方法(間接強制);罰鍰、沒入、警告屬行政罰。 「斷絕水電、扣留動產是間接強制」:錯。這些是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與怠金。 「直接強制一律先用間接強制」:錯。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時,可直接採取。 「直接強制不必執行名義」「直接強制應由警察協助」:均錯。不需執行名義的是即時強制;直接強制也不以警察協助為要件。 「破門救人是直接強制」:錯。為避免急迫危險而即時處置,是即時強制。 「代履行只能委託第三人」「怠金不得連續科處」「違反不行為義務處以管收」:均錯。代履行亦可指定人員;怠金得連續科處,最高三十萬元;管收是公法金錢執行手段。 「管束最長三日、十日」:錯。對人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公法金錢義務原處分機關也可自行執行」「行為義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或行政法院執行」:均錯。金錢義務移送分署;行為、不行為義務由原處分機關執行。 「上級機關處分交下級執行,以下級機關為執行機關」:錯。以作成處分的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支付命令、民事勝訴判決移送行政執行」:錯。私法債權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聲明異議向上級機關提出」「提出即停止執行」「對執行方法不得異議」:均錯。向執行機關提出,原則不停止執行,執行方法正是異議對象。 「言詞異議一律不受理」:錯。執行時當場提出者得以言詞為之。 「分署事件的直接上級機關是法務部」「中央各院的異議送上級決定」:均錯。前者是行政執行署;後者由中央各院自行決定。 「異議駁回後應提起訴願或再聲明異議」:錯。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依實務見解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對擔保人須先聲請法院裁定、定期催告或拘提」:錯。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 「分署得逕行拘提」「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拘提管收」:錯。須向地方法院聲請裁定。 「拘票由法院派司法警察執行」「管收期限六個月」「抗告停止執行」:均錯。由分署派執行員執行;管收不得逾三個月;抗告不停止執行。 「管收後金錢義務免除」:錯。不因管收而免除。 「必要費用由移送機關、國庫或分署負擔」:錯。不徵收執行費,但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義務人死亡不得對遺產執行」「已查封財產民事法院得再查封」:均錯。得對遺產執行;已查封財產不得重複查封。 「執行期間三年或十年」:錯。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記憶口訣 「代怠間接、急危即時;管束二四、怠金三十。」代履行與怠金屬間接強制;急迫危險想到即時強制;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怠金最高三十萬元。 「金錢送分署,行為原機關;上級處分上級辦。」公法金錢義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行為、不行為義務由原處分機關執行;上級機關作成的處分,以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異議找執行,十送三十決;提出不停行,駁回直接撤銷訴。」向執行機關提出;無理由十日內送上級,三十日內決定;原則不停止執行;具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遭駁回,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拘管找地院,抗告十日不停;管收三月,債不免。」拘提管收向地方法院聲請;十日內抗告且不停止執行;管收不得逾三個月;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3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何項處置? (A)罰鍰...
  2. 28 消防隊破門進入民宅搶救瓦斯中毒民眾,屬於行政執行法所定之下列何項行為? (A)直接強制 (B)間接強制 (C)拘提管收 (D...
  3. 26.26.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明定對人之管束期限最長為: (A)24 小時(B)3日(C)10日(D)30 日
  4. 24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後,經直接上級 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
  5. 16 有關怠金與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怠金和罰鍰都是國家對人民所課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B)對於依行政...
  6. 49 某甲因某乙欠其借款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後,甲應向何機關聲請執行? (A)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7. 34 下列關於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聲明異議應以書面為之,縱使執行時當場提出者,亦同。其以言詞為之者...
  8. 13.下列關於執行機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皆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