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公務員行政責任架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6
公務員行政責任架構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責任的兩大類: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法)與行政懲處(公務人員考績法),分清作成機關、處分種類、功過相抵與救濟途徑。 熟記懲戒事由、適用對象(含離職人員),以及監察院彈劾與主管長官依職等分流移送的規則。 辨別當然停止職務的三種情形(起訴不在其中),以及移送懲戒後不得資遣、不得申請退休。 掌握懲戒權行使期間(五年、十年、無期間限制),以及懲戒與懲處、刑罰、行政罰的競合關係。 核心觀念 一、行政責任的基本架構 公務員違法或失職,可能同時發生行政、刑事及民事責任。常任文官因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在行政上應負的是懲戒責任(廣義也包括懲處),不是政治責任、民事責任或補償責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的責任,就是懲戒或懲處,不是行政罰、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 涉及公務員行政責任的法律,包括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公務人員協會法是規範公務人員組織協會、團體權利的法律,不涉及行政責任。 比較項目懲戒懲處 主要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性質司法程序,法庭化、原則公開審理行政程序(行政處分) 啟動監察院彈劾移送,或主管長官移送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長官) 作成機關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服務機關(如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懲戒法院無懲處權 處分種類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平時考核之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 功過相抵不得功過相抵平時考核之獎懲於年終考績時可相抵;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相抵 審定不經銓敘部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均送銓敘部審定 救濟一級二審: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不得向行政法院起訴循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等程序,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離職人員對任職期間行為仍得懲戒以現職人員為對象 懲戒與懲處的種類都有法律明文。罰款、減俸、降級、休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只屬懲戒,懲處沒有這些類型。 二、懲戒事由與適用對象 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職務外行為須同時具備「違法」與「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懲處則沒有這項限制。「取得雙重國籍」不是懲戒法所列的懲戒事由。懲戒不以出於故意為限,過失亦可能受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適用於廣義公務員,包括部長等政務人員、獨立機關主任委員、直轄市長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縣(市)議員等民意代表不適用。對離職人員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仍得懲戒。 三、移送、審理與救濟 監察院認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舊制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不是移送行政法院、人事行政總處或保訓會。主管長官認所屬公務員應付懲戒,依職等分流: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應送請監察院審查,由監察院決定是否彈劾移送。 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原「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於 2020 年改制為懲戒法院,由懲戒法庭採一級二審審理。舊題選項若只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指的就是懲戒機關;但若敘述「現行制度下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則為錯誤。 四、當然停職與移送後的身分限制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當然停止: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僅被檢察官起訴,不是當然停職事由。 公務員經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案件終結(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也不得申請退休、退伍,以防藉離開公職規避懲戒。 五、懲戒權行使期間 期間自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計算。 懲戒處分期間限制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無行使期間限制 休職已逾十年者不得為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因此,已逾五年未逾十年者,不得記過,但仍可休職、撤職或剝奪退休金。「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屬考績法的懲處,公務員懲戒法對其沒有時效規定。 六、懲戒、懲處與其他責任的競合 懲戒與懲處: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予懲處;先受行政懲處、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判決懲戒處分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即使原懲處記過、懲戒僅判申誡,仍是原懲處失效,不比較輕重、不合併執行。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者,也不得再予懲戒(一事不再理)。 懲戒與刑罰、行政罰:採刑懲併行。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懲戒;不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如獲不起訴、無罪)者,亦得懲戒。收賄判刑確定後,懲戒法院仍得懲戒,不以刑度為門檻,處分種類也不限撤職。反之,已受懲戒也不免除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國家負賠償責任後,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對其有求償權,並非一律求償。 服從命令:公務員對長官命令認為違法,應負報告之責;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刑法上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雖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不能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常考陷阱 「懲戒與懲處都由懲戒法院(公懲會)作成」:錯。懲處由服務機關作成,懲戒法院沒有懲處權。 「懲處沒有法定種類」、「減俸屬懲處」:錯。兩者都有明文種類;減俸、罰款、休職、退休金處分只屬懲戒。 「懲戒可功過相抵」、「專案考績應與平時考核相抵」:錯。只有平時考核於年終考績可相抵。 「不服懲戒可向行政法院起訴」、「上訴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錯。只能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可走行政訴訟的是懲處。 「考績免職由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移送行政法院」:錯。 「簡任人員可由長官逕送懲戒法院」:錯。薦任第九職等以下才可逕送;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須送監察院。 「已判刑或已受行政罰就不得懲戒」、「不起訴就不能懲戒」、「刑期二年以上才懲戒」:均錯,刑懲併行。 「先懲處後懲戒,二者合併執行或從重執行」:錯。原懲處失效。 「被起訴即當然停職」:錯。只有通緝、羈押、褫奪公權確定、徒刑確定在監執行中。 「審議中得資遣或得退休」:錯。兩者都不得。 「懲戒以故意為限」、「離職後不能懲戒」、「撤職有時效」:均錯。 「懲戒法對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設有時效」:錯。那是考績懲處。 記憶口訣 「懲戒法院判,懲處機關辦;刑懲可併行,懲處遇懲戒就失效。」 「免撤剝,無期限;休職十年;其餘五年。」「減少」退休金歸五年,「剝奪」退休金無期限,勿混淆。 「緝押褫奪坐牢停,起訴不停。」 「十簡送監院,九薦可逕送。」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0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行為同時符合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時,僅須依刑事責...
  2. 14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之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A)行政罰 (B)懲戒或懲處 (C)民事制裁 (D)刑事制裁
  3. 13 常任文官因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其個人在行政上應負何種責任? (A)政治責任 (B)民事責任 (C)懲戒責任 (D)補償責任
  4. 12 下列何種法律不涉及公務人員行政責任? (A)公務人員協會法 (B)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C)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D)公務員服務...
  5. 21 簡任十職等之公務員甲涉及貪污案件確有實據,下列有關其行政責任之敘 述,何者錯誤? (A)甲之服務機關得予甲一次記兩大...
  6. 37 有關公務員行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須服從上級命令,縱使明知命令違法,仍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B)公務員...
  7. 21 公務員甲因違法執行職務,遭主管機關行政懲處記過一次,又移送懲戒法 院懲戒。甲之同一行為,若經懲戒法院判決申誡確定,...
  8. 20下列何者不具有懲處公務員之權限?(A)懲戒法院(B)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C)直轄市政府(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