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務員行政責任原則上分為兩種:依《公務員懲戒法》追究的懲戒責任,以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追究的懲處責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的責任,就是懲戒或懲處。 懲戒屬司法程序,由懲戒法院審理,採一級二審;懲處屬行政程序,由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作成。懲戒法院沒有懲處權。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不得再懲處,也不得再懲戒;先懲處後懲戒,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懲戒與刑罰、行政罰採併行:已受或不受刑罰、行政罰,都仍得懲戒;不起訴也不排除懲戒。 核心觀念 一、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法規依據 公務員違反職務義務,可能受到懲戒或懲處,兩者都屬公務員的行政責任。但「責任的性質」和「追究責任的程序」要分開看:懲戒雖然是行政責任,卻由法院以司法程序作成判決。 《公務員懲戒法》與《公務人員考績法》是追究行政責任的主要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法律規定公務員應遵守的義務,違反時可能受到懲戒或懲處,所以都涉及行政責任。違反這些義務,若另外符合犯罪、行政罰或損害賠償的要件,也可能同時負擔其他責任。 《公務人員協會法》主要規範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與活動,屬於公務人員結社的規定,不涉及公務人員行政責任。判斷時要看法律的規範重心,不能只看名稱有沒有「公務人員」。 二、懲戒與懲處的區別 比較項目懲戒懲處 主要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 程序性質司法程序行政程序 作成機關懲戒法院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 處分種類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監察院參與可能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由機關自行作成,監察院不參與 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須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才懲戒考績懲處沒有這項限制 救濟循懲戒訴訟的上訴、再審等途徑,不得另向行政法院起訴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行政訴訟等制度救濟 減俸、罰款只有懲戒才有,懲處沒有。 懲戒法院不是懲處機關。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直轄市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行政機關,都可以依法對所屬人員懲處。懲戒法院只能透過判決作成懲戒處分,不能作成懲處。 現行懲戒審判機關是懲戒法院。「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舊制名稱,題目說「現行制度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戒決定」是錯的。懲戒訴訟採一級二審制,對懲戒判決不服,應依法上訴或聲請再審,不得另外向行政法院請求撤銷。 三、應受懲戒的行為與移送途徑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必要,應受懲戒: 執行職務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非執行職務時有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懲戒案件有兩條移送途徑: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應付懲戒時,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不是移送行政法院。 主管長官移送時,依被付懲戒人的職等分流: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簡任人員應先送請監察院審查。 所以,「所有懲戒都必須先經監察院彈劾」是錯的。簡任公務員涉案時,行政機關得將其送請監察院審查是否彈劾。 四、考績懲處的重點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免職,是行政機關作成的懲處,不由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貪污有確實證據時,服務機關得依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簡任職等也同樣適用,職等高低不會讓人免受考績懲處。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不能先用平時的嘉獎、記功抵銷,再決定懲處。 《公務員懲戒法》雖然對懲戒處分設有行使期間的限制,但規範對象是懲戒處分,不是考績法上的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說「公務員懲戒法就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行為設有時效規定」是錯的。 五、同一行為的懲戒與懲處競合 不得二次懲戒: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先懲戒、後懲處: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不得再予懲處。 先懲處、後懲戒:同一行為已受行政懲處,又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判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確定時,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舉例來說,某公務員先被機關記過,後來懲戒法院就同一行為判決申誡確定,原記過處分就失去效力。兩者不合併執行,也不比較輕重、擇重執行。即使原懲處比較重,仍以懲戒判決為準。 六、懲戒與刑事、行政罰及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與懲戒採刑懲併行。刑罰制裁犯罪,懲戒追究公務員違反職務義務的責任,兩者目的和要件都不同,所以不適用一事不二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的處罰,仍得予以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的處罰,也仍得予以懲戒。 公務員執行職務收賄,被判刑確定後,懲戒法院仍得就同一行為懲戒。法律沒有「刑期要達一定年限才能懲戒」或「判刑後只能撤職」的規定。公務員獲不起訴處分,仍得懲戒。是否懲戒由懲戒法院依懲戒要件判斷,與檢察署無關。同一行為正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時,懲戒程序原則上不停止。 反過來說,已受懲戒,也不免除刑事責任。懲戒同樣不免除民事責任。國家負國家賠償責任後,只有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可以向公務員求償,不是一律求償。 關於服從上級命令:公務員對長官命令有意見時,可以陳述意見。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沒有服從義務。刑法也規定,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原則上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所以「明知命令違法,仍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是錯的。 常考陷阱 「懲戒機關為懲戒法院,懲處機關亦同」:錯。懲處由行政機關作成,懲戒法院沒有懲處權。 「現行制度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戒」:錯。現行是懲戒法院,公懲會是舊制名稱。 「懲戒程序為一級二審」「不得向行政法院另行起訴撤銷懲戒」:都正確,不要誤選。 「考績免職由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移送行政法院」:錯。考績免職是機關懲處;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 「九職等以下得逕送懲戒法院,簡任先送監察院審查」:正確。 「專案考績先與平時功過相抵銷」:錯。專案考績不得抵銷。 「先懲處後懲戒,合併執行」或「從重執行」:錯。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仍得懲戒」:錯。不受二次懲戒。 「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不得懲戒」「已受懲戒,不得刑罰」:錯。刑懲併行,各自追究。 「刑懲競合時以刑罰為主,懲戒失效」「看哪個機關先受理」「無刑罰就不得懲戒」:都錯,正確答案是刑懲併行。 「不起訴處分後,機關仍得為懲戒」:正確。不起訴不排除懲戒。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屬行政罰或刑事制裁」:錯。這是懲戒或懲處責任。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競合時,只論刑事責任」:錯。兩種責任併行。 「明知命令違法仍可阻卻違法」「國賠後一律求償」:錯。明知違法不阻卻;求償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公務人員協會法涉及行政責任」:錯。它規範的是協會的組織與活動。 記憶口訣 「懲戒法院判,懲處機關辦;先處後戒處失效,懲戒不可做兩遍。」 「刑懲併行不二罰,不起訴也能懲戒;九等以下得直送,簡任先送監察院。」 「職外違法看信譽,專案考績不抵銷;國賠求償看故重,明知違法不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