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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機關與程序保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0
懲戒機關與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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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監察院彈劾、司法院(懲戒法院)懲戒、主管機關行政懲處,掌握移送途徑與上訴審級;法官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 熟記懲戒事由、適用對象、當然停職三事由、移送後不得資遣退休,以及懲戒權行使期間(休職十年;其餘輕度處分五年;免撤剝無限制)。 掌握司法院職權、大法官十五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以及司法概算與依法獨立審判的保障。 理解正當法律程序:影響人民權益的國家行為須有相應程序保障,要求程度依事件性質而不同;免職要件須以法律定之。 核心觀念 一、公務員懲戒的事由、責任與對象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且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懲戒責任不以故意為限,過失亦可成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取得雙重國籍」並非公務員懲戒法所列的懲戒事由。 常任文官因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在行政上應負的是懲戒責任;政治責任主要是政務人員對政策成敗負責的概念,民事責任與補償責任則非此處所問的行政上個人責任。 適用對象包括常務人員與政務人員,例如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民意代表(如縣議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離職人員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仍得予以懲戒;行政懲處(如考績法上的記過、免職)以現職人員為對象,離職後無從懲處。 二、懲戒機關、移送與審級 依憲法第七十七條,公務員之懲戒為司法院掌理事項,因此「公務員懲戒權屬於何機關」答司法院。現制由司法院所屬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採法庭化的審判程序;舊題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即其舊名,監察院提出彈劾的對象即為該機關(現為懲戒法院)。 移送途徑: 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有違法失職,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主管機關:認所屬公務員應受懲戒,應移送監察院審查;但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第九職等以下人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因此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應付懲戒時,須由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都不是移送機關。 懲戒採二級二審: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向懲戒法庭第二審上訴,不是向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法官的懲戒則依法官法由職務法庭審理,不是由憲法法庭、行政法院或一般公務員懲戒程序處理。 三、懲戒處分種類與政務人員的差異 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因其無職等、俸級可降,且無休職回任的問題;常務人員則各種處分均可適用。 休職為懲戒處分,休其現職、停發俸給,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四、懲戒權行使期間 期間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不是算到判決確定日)。 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無行使期間限制 休職已逾十年不得為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已逾五年不得為之 應用:已逾五年但未逾十年,不得再處記過、申誡、罰款、減俸、降級、減少退休金,但仍可處休職、撤職、免除職務或剝奪退休金。要分清「剝奪」(無期間)與「減少」(五年)退休金。 五、當然停職、先行停職與移送後的身分限制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務當然停止: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單純被檢察官起訴,並非當然停職事由。 概念性質與判斷重點 當然停職法定事由一發生,即依法停止職務,無須另為決定。 先行停職(含主管機關依職權停職)案件移送後,懲戒法院認情節重大得裁定先行停職,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先行停職;屬暫時性措施,不是懲戒處分。 休職(懲戒停職)懲戒法庭判決的懲戒處分,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行政懲處主管機關依考績法等所為的記過、免職等,屬行政權作用,與司法懲戒不同。 公務員經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也不得申請退休、退伍,用以防止以離退方式規避懲戒。 六、司法院的定位與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公務員之彈劾屬監察院,不是司法機關掌理事項。 憲法之解釋、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均由司法院解釋,具有最終解釋權;現制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宣告法律或行政命令違憲的是司法院大法官,不是總統、立法院、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概算獨立: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七、大法官的組織、任命與任期 項目規定 人數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任命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非監察院同意,也非總統直接任命) 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身分保障大法官屬憲法第八十條之法官;但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增修條文中任期「不分屆次,個別計算」的是司法院大法官,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都沒有這種規定。 八、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法治國原則中的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對法官有拘束力的是法律;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行政規則、裁量基準及各部會函釋,法官得依法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不當然受其拘束,這也是依法獨立審判原則的效果,而非平等、信賴保護或行政一體原則。 審判獨立不等於違法失職免責:法官仍受監察院彈劾之監督,並由職務法庭懲戒。 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國家作成影響人民權益的決定時,應提供適當的程序保障,例如事前告知、陳述意見、公正中立的決定者、說明理由及救濟途徑。具體要求依事件性質而有不同,並非所有國家行為都須採同一程度的程序。 判斷應有的程序保障,須綜合考量:所涉基本權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以及有無替代程序或各種程序之成本等因素。 刑事被告:涉及人身自由,要求最為嚴格,包括法官保留、受辯護人協助、公平審判等。 警察臨檢(釋字第五三五號):涉及人身自由與隱私,須有法律依據,限於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危害之虞的場所或對象,不得任意、全面攔查,並應告知事由、表明身分。 公務人員免職(釋字第四九一號):影響服公職權,構成要件須以法律定之(法律保留),不得僅以行政規則規範;並須踐行正當程序,如由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處分書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常考陷阱 「懲戒由監察院、考試院或所屬機關掌理」:錯。懲戒屬司法院;監察院只負責彈劾移送。反之,「彈劾屬司法機關掌理事項」也錯。 「彈劾案向保訓會、人事總處或行政法院提出」:錯。向懲戒法院(舊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簡任第十職等由銓敘部、保訓會或主管機關逕送」:錯。主管機關逕送限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十職等以上須經監察院。 「第二審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錯。上訴至懲戒法庭第二審。 「法官懲戒由憲法法庭或公懲會審理」:錯。由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以出於故意者為限」:錯。過失亦可懲戒。 「離職人員只能懲處」:錯。離職人員只能懲戒,懲處以現職為前提。 「縣議員適用公務員懲戒法」:錯。民意代表不適用;部長、NCC 主委、市長均適用。 「取得雙重國籍為懲戒事由」:錯。不在懲戒事由之列。 「被起訴即當然停職」:錯。當然停職只有通緝或羈押、確定褫奪公權、確定徒刑在監執行。 「審議中得資遣或得退休」:錯。兩者都不得。 「休職、降級、減俸、減少退休金都是十年」:錯。只有休職十年,其餘為五年;撤職、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無行使期間;記過、申誡、罰款均有期間限制。 「大法官十七人」「任期九年」「得連任一次」「監察院同意」「總統直接任命」「均享終身職」「任一性別不低於四分之一」:均錯。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錯。院長、副院長由十五位大法官中產生,非另設。 「大法官非憲法第八十條之法官」:錯。大法官是第八十條之法官,只是不當然享有終身職。 「行政院不得刪減,也不得加註意見」或「行政院得刪減」:錯。不得刪減、得加註意見。 「法官受行政規則、函釋、裁量基準拘束」:錯。只受法律拘束。 「法官違法失職不受監察院監督」:錯。仍可被彈劾。 「免職要件得以行政規則規範」「正當程序只適用於刑事被告」:均錯。免職要件須以法律定之;正當程序也拘束行政權,只是要求程度不同。 記憶口訣 「監院彈劾,司法懲戒;九職以下可逕送,十職以上找監院;法官懲戒,職務法庭。」 「免撤剝,無期限;休職十年;減降減、罰記申,五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通羈、褫奪、在監執行,三者當然停職;起訴不算。」 「十五、八年、不連任,個別計算;總統提名、立院同意;正副院長無保障。」 「概算不能砍,意見可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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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A)司法院...
  2. 25.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向下列何者提出彈劾案? (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B)公務人員...
  3. 20 公務員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之懲戒處分,得向下列何者提起第二審 上訴? (A)最高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最高行政...
  4. 7 公務員之懲戒由下列何機關掌理? (A)司法院 (B)考試院 (C)監察院 (D)公務員所屬機關
  5. 7 法官懲戒事項係由下列那一機關審理? (A)憲法法庭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行政法院 (D)職務法庭
  6. 2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對公務人員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規範? (A)應以憲法定之 (B)應以法律定之 (C)得以行政...
  7. 20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A)罰款 (B)休職 (C)撤職...
  8. 20 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懲戒權時效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幾年? (A)5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