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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與懲戒權期間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9
停職與懲戒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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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懲戒事由與適用對象:職務上違法、怠職或失職,以及符合要件的職務外違法行為,均可能受懲戒。懲戒不以故意為限,離職也不當然免責;地方民意代表不是懲戒對象。 區分「職務當然停止」、「懲戒法庭裁定停職」與「主管機關職權停職」,並與懲戒處分「休職」分開。要注意停職期間的行為效力,以及復職補薪的問題。 熟記懲戒權行使期間:十年只限制休職;五年限制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不受期間限制。 辨認政務人員不適用的懲戒處分,即休職、降級、記過;並掌握簡任人員須經監察院移送的程序。 掌握懲戒法庭兩審制、法官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以及懲戒程序進行中不得資遣、不得申請退休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懲戒事由:違法失職,且有懲戒必要 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例如應依法處理卻消極不作為,也可能成立懲戒事由。 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職務外行為並非一概不受懲戒,但須同時符合「違法」及「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兩項要件。 公務員的行為須出於故意或過失才受懲戒,因此懲戒責任不以故意為限,過失亦可成立。 常任文官因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在行政上所負的是懲戒責任。政治責任是政務官隨政策成敗進退的責任;民事責任屬損害賠償問題;補償責任則是國家對合法行為造成損失的填補。三者都不是本題型的答案。 「取得雙重國籍」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列的懲戒事由,屬於國籍法或任用資格的問題。法定懲戒事由只有上面兩類。 二、適用對象、離職人員與懲戒、懲處的區別 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對象包括政務人員及常務人員。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民選的直轄市長或縣市長,都是懲戒對象。民意代表(例如縣議員)不屬本法適用對象。判斷時不看是否「民選」,而要區分民選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 離職人員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仍得予以懲戒。退休、辭職等離職原因,不會使任職期間的懲戒責任消滅。 比較懲戒懲處 性質司法懲戒,由懲戒法院判決行政懲處,由服務機關依考績法令為之 對象政務人員、常務人員,離職人員亦可現職常務人員;離職後已無從懲處 三、懲戒處分種類與政務人員的限制 身分類別可適用的懲戒處分 常務人員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職金、減俸、罰款、申誡等,仍依各處分的法定要件適用。 政務人員沒有一般常務人員的職等、俸級與考績升遷制度,所以休職、降級、記過這類處分對政務人員沒有意義。要特別注意:政務人員不得記過,但可以申誡;也可以免除職務、剝奪退職金。 四、停職與休職的區別 比較停職休職 性質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的措施,不是懲戒處分懲戒處分之一 內容暫停職務,待事由消滅或判決結果再處理是否復職休其現職、停發俸給,期間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政務人員—不適用 五、停職的三種類型 類型要件與效果 職務當然停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務當然停止:(1)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2)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3)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法定事由一發生就產生效果,不須主管機關另作停職處分。 懲戒法庭裁定停職懲戒法庭對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職權停職主管機關對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認為有應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被檢察官起訴不是職務當然停止的事由。起訴只是進入審判程序,與通緝、羈押這類人身拘束狀態不同。 停職期間,公務員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停職事由消滅後,若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補給停職期間的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受休職處分者,不得依此請求補發停職期間的本俸。 六、移送、審理與程序中的身分限制 監察院彈劾:監察院認為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情事,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舊制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不是移送行政法院、人事行政總處或保訓會。 主管機關移送:主管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應受懲戒,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監察院審查。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第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因此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須由監察院移送。 程序中不得退場:案件在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中,不得資遣,也不得申請退休,避免公務員藉此逃避懲戒。 審級救濟:懲戒法院的懲戒法庭採法庭化審理,分第一審與第二審。不服第一審判決,向懲戒法庭第二審上訴,不是向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法官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不是憲法法庭、行政法院或一般的公務員懲戒程序。 題目若出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指的是舊制名稱,即現行的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七、懲戒權行使期間 期間自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不是算到判決之日。若應受懲戒行為是不作為,則自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期間限制處分類型 逾十年不得處分休職(只有這一種) 逾五年不得處分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無行使期間限制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 已逾五年、但未逾十年時,五年組的處分(包括記過、申誡、罰款、降級、減俸、減少退休金)都不能再作成;休職仍可作成,撤職、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也不受影響。 常考陷阱 「通緝後須主管機關依職權停職,職務才停止」:錯。通緝、羈押屬職務當然停止,不須另作處分。 「被起訴即當然停職」:錯。起訴不在當然停止事由中。四個選項中出現「起訴」者,通常就是「非當然停止」的答案。 「通緝或羈押者無須停止職務」:錯。兩者都是當然停止事由。 「停職期間的職務上行為仍有效」:錯。停職期間的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受休職處分者,應補發停職期間本俸」:錯。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者,都不補發。 「懲戒法庭不能自行使公務員停職」:錯。情節重大、有必要時,懲戒法庭得裁定停止其職務。 「降級、記過、休職可適用於政務人員」:錯。這三種正是政務人員不適用的處分;免除職務、申誡、剝奪退職金則可適用。 「撤職有十年期間限制」或「所有處分都有期間限制」:錯。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沒有期間限制。要區分「剝奪」(無限制)與「減少」(五年)退休金。 「降級、減俸、減少退休金是十年」:錯。十年只限休職,其餘有期間限制者都是五年。 「懲戒以故意為限」:錯。過失亦可懲戒。 「離職人員只能懲處」:錯。離職人員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應予懲戒;懲處只適用於現職人員。 「縣議員、市議員適用公務員懲戒法」:錯。民意代表不適用;民選市長、縣長則適用。 「審議中得資遣」或「得申請退休」:錯。兩者都不行。 「簡任人員由主管機關逕送懲戒法院」、「由銓敘部、司法院或保訓會移送」:錯。九職等以下才得逕送,簡任人員須由監察院移送。 「第二審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法官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彈劾案向行政法院提出」:錯。正確分別是懲戒法庭第二審、職務法庭、懲戒法院(舊制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記憶口訣 「政務不休、不降、不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申誡、免除職務仍可適用。 「十年只休;五年減降減罰記申;免撤剝不限期」:十年組只有休職;五年組為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沒有期間限制。 「通羈、褫權、徒刑在監,當然停;起訴不停」:判斷是否屬職務當然停止。 「九以下可逕送,簡任找監察」:九職等以下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懲戒法院,簡任人員須由監察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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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下列有關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被通緝者,主管機關須依職權停止其職務後,其職 務始停止...
  2. 36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降級之懲戒處分對於政務官亦適用 (B)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除送請監察院審查或...
  3. 21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涉及下列何種情形,其職務並非當然停止?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B)依刑事確定判決...
  4. 15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起訴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C)依刑事...
  5. 20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A)罰款 (B)休職 (C)撤職...
  6. 20 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懲戒權時效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幾年? (A)5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7. 18 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5 年、但未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下列何種處分?...
  8. 19 下列懲戒處分之類型,何者可適用於政務人員? (A)免除職務 (B)休職 (C)降級 (D)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