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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為處分與訴願先行替代程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怠為處分與訴願先行替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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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已有處分但不服」與「依法申請卻逾期不處分」。兩者都可以提起訴願,但訴願有理由時,決定方式不同。 掌握訴願期間:原則上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受3年限制。 辨別三種程序:「訴願先行程序」(稅捐復查等)、「替代訴願程序」(公務人員復審等),以及不相當於訴願、不得再訴訟的「律師懲戒覆審」。 管轄先看處分名義與權限來源,包括共同處分、委託處分、誤向他機關提起的移送。欠缺管轄應移送,不是不受理。 區分程序不合法的「不受理」、實體無理由的「駁回」,以及撤回、有理由決定的效果。 核心觀念 一、訴願標的與怠為處分 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訴願;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下列處分都可以作為訴願標的: 課稅處分、逃漏稅處罰 違反環保法規(如廢棄物清理法)的罰鍰 警察臨檢時作成的處分 學校對學生的退學處分 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應為不受理。 交通違規裁罰是例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罰,依該條例的特別規定,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不經訴願,所以不屬於訴願對象。 怠為處分訴願:依第2條,人民對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也得提起訴願。例如申請攤販營業許可,機關逾期不作決定,可以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是先提行政訴訟,也不是直接起訴。 法令未規定作為期間時,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 二、訴願先行程序、替代程序與律師懲戒覆審 訴願先行程序:依法律特別規定,提起訴願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完成這個程序後,仍要再提起訴願。 替代訴願程序:特別法所定的程序本身就相當於訴願。程序結束後,不必再訴願,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類型常見程序後續救濟 訴願先行程序(先向原機關表示不服)稅捐稽徵法之復查、藥事法之復核、兵役法(施行法)之複核、集會遊行法之申復、專利法之再審查先行程序結束後,仍須提起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替代訴願程序(相當於訴願)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教師再申訴、會計師懲戒覆審、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不必再訴願,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不相當於訴願,也不得再訴訟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依司法院解釋,其性質相當於法院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判斷時不能只看名稱裡有沒有「復」或「覆」字: 稅捐復查:先行程序,不能取代訴願。 公務人員復審:替代訴願。 會計師覆審:替代訴願。 律師覆審:相當於終審裁判。 題目常問「何者不屬於提起訴願前須先向原機關表示不服的程序」或「何者非訴願先行程序」,答案通常是替代程序,例如政府採購申訴、公務人員復審。 三、訴願期間的起算與計算 處分相對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送達當日不算入;30日不等於1個月,也不是60日。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30日;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不得提起。沒有收到送達,不代表期間不受限制。 到達主義: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不看寄出日。 在途期間:訴願人不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時,才扣除在途期間。訴願人本人就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即使代理人住在外地,也不得扣除。 回復原狀: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訴願行為;遲誤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 計算例: 8月31日送達:自9月1日起算,至9月30日屆滿。 5月3日送達代理人:自5月4日起算,至6月2日屆滿。訴願人住在受理機關所在地,不扣在途期間;訴願書6月3日才到達,已經逾期,應為不受理。 收到處分書2個月後才提起訴願:逾期,應為不受理,不是駁回,也不是撤銷。 四、訴願管轄與誤投移送 共同處分:兩個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作成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例:舊制臺北縣新店市公所與臺北市政府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共同裁罰,兩者分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共同上級為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因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舊制名稱)提起。不能向其中一方的縣、市政府或環保局提起。 委託處分:機關依法將部分權限委託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辦理,受託機關所作的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具體機關依一般管轄規則決定。 委託機關是部會:視為該部會的處分,所以向其上級行政院提起。 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成處分,向行政院提起,不是向勞動部或農業部提起。 內政部委託考選部作成處分,同樣向行政院提起,不是向考選部的上級考試院提起。 誤向他機關表示不服:人民誤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的機關表示不服,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期間不因此延誤。收受的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欠缺管轄權的處理方式是移送,不是不受理。 五、訴願能力與撤回 訴願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願能力,可以自行實施訴願行為。無訴願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16歲高中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依法可以受行政罰,也不因此取得訴願能力,仍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 撤回: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訴願。這是當事人處分主義的表現,不是職權主義。撤回本身就使程序終結,不必再作不受理決定;撤回後又重行提起同一訴願,才應為不受理。 六、不受理、駁回與有理由決定 類型情形與效果 不受理(程序不合法)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例如訴願中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 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應先處理、不能直接不受理 程式欠缺但可以補正:先通知補正。 欠缺管轄權:移送。 無理由駁回(實體)程序合法,但實體審查後訴願不成立。原處分所憑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也屬無理由。 撤銷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怠為處分訴願有理由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撤銷訴願有理由而變更原處分或另為處分時,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屬於實體問題,結果是撤銷或駁回,不是不受理事由。 常考陷阱 「機關逾期不作為,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錯。依法申請案件機關逾期不作為,應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法令未定期間時,自受理申請日起滿2個月才能提起。 「稅捐復查相當於訴願」:錯。復查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不能取代訴願。公務人員復審、採購申訴、教師再申訴、會計師覆審、行政執行聲明異議,才是替代訴願的程序。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可以再起訴」:錯。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訴訟。 「交通違規罰單可以提起訴願」: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罰有特別救濟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經訴願。其他環保裁罰、課稅處分、退學處分則可以訴願。 「自收到處分書當日起算」或「60日內」:錯。正確是自次日起30日內。 「利害關係人一律自送達時起算」或「利害關係人未受送達,期間不受限制」:錯。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30日,且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代理人住外地,所以可以加計在途期間」:錯。是否扣除在途期間,看訴願人本人是否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 「受託機關所作處分,向受託機關或受託機關的上級提起」:錯。受託機關的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應以委託機關為準。部會委託時,向行政院提起。 「誤投機關後應作不受理」或「5日內移送」:錯。誤投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收受機關應於10日內移送原處分機關。 「16歲已可受罰,所以可自行訴願」:錯。受罰責任與訴願能力是兩回事,仍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訴願經撤回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錯。撤回本身就終結程序;撤回後重行提起同一訴願,才應不受理。 「原處分機關已自行撤銷處分,應以無理由駁回」:錯。處分已不存在,應為不受理。 「行政處分違法、不當、訴願無理由,屬於不受理事由」:錯。這些都是實體判斷。可補正的程式欠缺應先通知補正,欠缺管轄應移送,也都不是不受理。 「撤銷訴願有理由時,命機關限期速為處分」:錯。這是怠為處分訴願有理由的決定方式。撤銷訴願有理由時,是撤銷全部或一部、逕為變更或發回,且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 記憶口訣 「送達次日三十天,知悉三十、三年限;未定期間兩個月,誤投十日要移送。」 「復查、復核、申復、再審查,先行之後還要訴願;採購申訴、公保復審、教師再申訴、會計師覆審、聲明異議,替代訴願直接訴訟;律師覆審是終審。」 「程序欠缺不受理,實體不成才駁回;撤銷有理撤或改、不得更不利,怠為有理限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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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甲向行政機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經過後,對此申請案不作任何決定。關於甲 對行政機關之逾期不作為可否...
  2. 35 法令未有規定時,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受理機關逾期多久,申請人即得據以提起訴願? (A)10日 (B)20日 (C)1個月 (D)2...
  3. 25 在某些行政領域中,依法律特別規定,提起訴願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程序? (A)依集會遊行...
  4. 24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先行程序? (A)藥事法之復核(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C)兵役法施行法之複核(D)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5. 22下列何者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對之再提起訴訟?(A)公務員復審決定(B)律師懲戒覆審決議(C)教師再申訴決定(D)會計師覆審決議
  6. 22 下列程序,何者不得取代訴願程序? (A)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程序 (B)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C)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7. 23 下列何種訴訟先行程序,不相當於訴願? (A)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B)公務人員懲處之復審 (C)稅捐稽徵法上之復查 (D)行政執行法上...
  8. 25 農業部將其部分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之,勞工保險局作成處分, 並於 8 月 31 日送達A的住所。依訴願法規定,A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