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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與共同行政處分的訴願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委託與共同行政處分的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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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行政機關間委託與共同處分,找出正確的訴願管轄機關。 掌握訴願期間:原則上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有3年上限。 區別訴願先行程序與相當於訴願的替代程序。 分清不受理、無理由駁回、有理由三種決定,以及撤回訴願的法律效果與當事人處分主義。 掌握怠為處分訴願的要件(法令未定期間時為2個月),並與撤銷訴願有理由的決定方式比較。 核心觀念 一、委託與共同處分的訴願管轄 類型管轄規則判斷關鍵 行政機關間委託(無隸屬關係)依訴願法第7條,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的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比照一般管轄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看委託機關的層級,依一般訴願管轄規定判斷,不是看受託機關的上級。 二以上機關共同處分依訴願法第6條,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作成的處分,向其共同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找出各處分機關共同受何機關監督。 例如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部分業務,勞工保險局作成的處分視為農業部的處分。農業部是部會,訴願由其上級行政院管轄;不能因實際作成處分者是勞工保險局,就選勞動部,也不是向農業部本身提起。同理,考選部在內政部委託範圍內作成處分,視為內政部的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而非考選部或考試院。 共同處分的例子:早期新店市公所(隸屬臺北縣政府)與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共同作成裁罰,兩者分屬不同地方政府,其共同的上級主管機關是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作答時依題目所處年代的機關名稱判斷。 二、訴願標的、資格與訴願能力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訴願;法律另定救濟程序者,依特別規定。處分相對人及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均可能提起;只有事實上、情感上的關係並不足夠。 課稅處分、環保裁罰、逃漏稅處罰、學生退學處分,均可提起訴願。警察臨檢所作成的措施,具行政處分性質者,也可以成為訴願標的。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罰不服,屬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的特別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經訴願程序,因此不是訴願的對象。 訴願能力是能自行有效為訴願行為的能力,以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為準,與能否受行政處罰無關。16歲高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訴願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不能因為具受罰資格或事實上能騎機車,就認為可自行訴願,也不是由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或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輔佐。 三、訴願期間的起算與計算 處分相對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不是當日起算,也不是60日)。 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30日;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就不得提起。並非一律以送達時起算,也不是不受任何期間限制。 提起日期: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不看寄出日。 末日:期間末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例如8月31日送達,從9月1日起算,30日的末日為9月30日,應於該日以前提起。 送達訴願代理人,與送達本人有同一效力。例如5月3日送達代理人,自5月4日起算,30日於6月2日屆滿;6月3日原處分機關才收到訴願書,已逾期,應為不受理,而非駁回或通知補正。計算時以日期為準,自行推算末日是否為假日。 在途期間:訴願人不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才可扣除在途期間;訴願人本人就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不能因代理人住在外地而主張扣除。 收到處分書已2個月才提起訴願,顯已逾30日,若無回復原狀事由,應作成不受理決定,不進入實體審查。 回復原狀: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訴願期間,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訴願行為;但遲誤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 四、怠為處分的訴願 依訴願法第2條,人民對依法申請的案件,中央或地方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也可以提起訴願。 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不作為,即得提起(不是10日、20日或1個月)。例如申請攤販營業許可,機關逾期不作任何決定,申請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是先訴訟後訴願。 五、先行程序與替代訴願程序 類型程序功能常見例子 訴願先行程序依法律特別規定,提起訴願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仍不服,才提起訴願。稅捐稽徵法之復查、集會遊行法之申復、專利法之再審查、兵役法(施行法)之複核、藥事法之復核。 替代訴願程序法律賦予相當於訴願的功能,經此程序後不必再提訴願,可直接進入行政訴訟。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教師再申訴、會計師懲戒覆審。 稅捐復查不等於訴願,也不能取代訴願;復查後仍不服,還要提起訴願。政府採購法的申訴是向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屬替代程序,不是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的先行程序;不要與前階段向招標機關提出的「異議」混淆。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也是替代程序,不是先行程序。 公務員復審決定、教師再申訴決定、會計師懲戒覆審決議,均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則屬特別的懲戒救濟制度,性質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六、移送、決定類型與撤回 人民誤向無管轄權的機關提起訴願,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收受的機關應於10日內將訴願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不能直接作成不受理決定。 決定方式適用情形 不受理(程序不合法)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訴願人不適格;無訴願能力且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對非行政處分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 無理由駁回(實體審查)程序合法,但實體審查後請求不成立。原處分所憑理由雖不當,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也以無理由駁回。 撤銷訴願有理由(第81條)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怠為處分訴願有理由(第82條)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處分違法或不當、訴願無理由,都屬實體問題,不是不受理事由。訴願書欠缺若可以補正,應先通知補正,不能立即不受理。 訴願提起後,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該處分,訴願管轄機關應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由,作成不受理決定。 撤回: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訴願,這是當事人處分主義的表現。撤回後程序即告終結,不必再作不受理決定;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訴願,若重行提起,才應為不受理決定。 常考陷阱 「受託機關或受託機關的上級有管轄權」:錯。受託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部會委託時,通常由行政院管轄。 「共同處分由任一處分機關的上級管轄」:錯。應找各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 「訴願期間自收到處分書當日起算」或「60日」:錯。次日起30日。 「利害關係人未受送達,訴願期間不受任何限制」:錯。自知悉時起算,且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逾3年即不得提起。 「代理人住在外地,可扣除在途期間」:錯。訴願人本人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就不扣除。 「逾期提起訴願,應駁回或通知補正」:錯。逾期是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 「法令未定期間,機關逾1個月不作為即可訴願」或「怠為處分應逕提行政訴訟」:錯。逾2個月,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無管轄權機關應於5日或15日內移送」:錯。10日內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 「稅捐復查可取代訴願」:錯。復查是先行程序,復查後仍須訴願。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公務人員復審屬訴願先行程序」:錯。兩者是替代訴願的程序。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錯。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交通違規裁罰可提起訴願」:錯。依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處分違法、不當或訴願無理由,應不受理」:錯。這些屬實體審查,結果是撤銷或駁回。 「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以無理由駁回」:錯。以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 「訴願經撤回,應為不受理決定」:錯。撤回即終結程序;撤回後重行提起,才不受理。 「撤銷訴願有理由,指定期間命機關速為處分」:錯。這是怠為處分訴願有理由的決定方式。 「撤回訴願是機關職權主義的表現」:錯。屬當事人處分主義。 「16歲已能受罰,就能自行訴願」: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願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記憶口訣 委託看委託,共同找共同;次日起三十,誤投十日送。 知悉三十、三年封頂;天災十日、一年為限;怠為兩個月。 撤回即終結,重提不受理;撤銷看八一,怠為看八二。 復查先行要再訴,申訴復審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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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農業部將其部分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之,勞工保險局作成處分, 並於 8 月 31 日送達A的住所。依訴願法規定,A應於...
  2. 22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執行,人民對受託機關之決定不服,欲提起訴願時,除法規特別規定外,何機...
  3. 24 考選部在內政部依法委託辦理之事項範圍內,對甲作成行政處分,甲若不服該行政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 訴願? (A)行...
  4. 33 不服新店市公所與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共同作成之裁罰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A)台北縣政府(B)台...
  5. 22下列何者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對之再提起訴訟?(A)公務員復審決定(B)律師懲戒覆審決議(C)教師再申訴決定(D)會計師覆審決議
  6. 22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B)行政處分不合法 (C)提起訴願逾法定...
  7. 24 關於訴願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B)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
  8. 23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A)行政處分已經不存在 (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C)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