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訴願期間與回復原狀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訴願期間與回復原狀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一般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送達當日不計入;逾期提起,應為不受理決定。 區分處分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的起算點。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逾3年即不得提起。 理解怠為處分訴願:人民依法申請,機關逾期應作為而不作為,可以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時,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計算。 辨認委託事件與共同處分的訴願管轄,並分清「訴願先行程序」與「替代訴願或視同訴願」的程序。 掌握回復原狀:遲誤原因是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遲誤逾1年不得申請;申請時應同時補行訴願。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基本要件與怠為處分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法提起訴願。除了行政處分的相對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提起訴願。只有事實上或情感上的關切,並不足夠。 訴願不只用來救濟「已作成的處分」。依訴願法第2條,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也可以提起訴願,稱為怠為處分訴願。 法令已規定處理期間:依該期間判斷機關是否逾期。 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計算。不是10日、20日或1個月。 機關已明確駁回申請:已經有否准處分,應針對該處分提起救濟,和機關一直不作決定的情形不同。 例如依法申請攤販營業許可,機關超過法定期間仍不作決定,申請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能說「沒有處分就只能直接提行政訴訟」,也不是先提行政訴訟再訴願,或在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訴願。 二、一般訴願期間:次日起30日 依訴願法第14條,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計算單位是「日」,不是「1個月」,也不是60日。送達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算第1日。期間的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的規定。期間中的例假日照樣計入;只有末日遇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才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 情形計算方式 8月31日送達9月1日為第1日,9月30日屆滿。 5月3日送達代理人5月4日為第1日,6月2日屆滿。送達代理人即發生效力,不必等本人另外收到。6月3日才送達機關,已經逾期。 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 上述日期,都以沒有在途期間或其他延長事由為前提。 提起日的認定: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不是寄出日或郵戳日。訴願人誤向上述以外的機關提起訴願時,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在途期間:依訴願法第16條,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時,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判斷基準是訴願人本人的住居地。因此本人已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時,即使代理人設址外縣市,也沒有在途期間可扣除。另外,本人雖住外地,但有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能在期間內代為訴願行為的代理人時,也不扣除在途期間。 逾期的效果:訴願逾越法定期間,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訴願法第77條)。這是欠缺程序要件,不進入實體審查。因此不是「駁回訴願」(無理由駁回是實體審查後的結果),也不是「撤銷原處分」或「情況決定」。逾期也不是程式欠缺,不能靠通知補正治癒。 三、利害關係人的期間:知悉起算,另有3年限制 利害關係人通常不會收到處分送達,所以訴願法第14條另外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訴願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也就是知悉後30日內提起。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因此必須同時檢查兩道限制: 知悉後是否仍在30日內。 距離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是否已經超過3年。即使還沒知悉,滿3年後也不得提起。 利害關係人的救濟期間,不是「一律以送達時起算」,也不是「以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為唯一標準,更不是「沒有任何限制」或「沒有特別規定」。 四、回復原狀:非可歸責的遲誤才有救濟 依訴願法第15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此規定對處分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都適用。 申請回復原狀時,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的訴願行為。只申請回復原狀、沒有補行訴願,不符合要求。單純忘記期限或自行算錯期間,屬於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能申請回復原狀。 五、委託事件與共同處分的管轄 委託事件:依訴願法第7條,無隸屬關係的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行政處分,再比照一般管轄規定,向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例如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部分業務,勞保局作成的處分視為農業部的處分。不服中央部會的處分,應向主管院提起訴願,所以應向行政院提起。判斷關鍵是「誰委託」,不能看受託機關隸屬哪個部會就向該部會(勞動部)提起,也不是直接向委託機關(農業部)提起。 共同處分:依訴願法第6條,對於二個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作成的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能任選其中一個機關的上級機關。 例如舊制下新店市公所與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共同作成的裁罰處分,答案為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而不是台北縣政府、台北市政府或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六、訴願先行程序與替代訴願程序 有些法律規定,人民提起訴願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請求重新審查,未獲救濟才能提起訴願,這就是「訴願先行程序」。另一類程序則是取代訴願,或其決定視同訴願決定,走完後不必再提訴願,所以不屬於訴願先行程序。 程序定位 集會遊行法的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專利法的再審查訴願先行程序 稅捐稽徵法的復查訴願先行程序 藥事法的復核訴願先行程序 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的複核訴願先行程序 政府採購法的申訴非訴願先行程序。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時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非訴願先行程序。屬於替代訴願的特別救濟程序。 判斷方法:名稱多為「申復、再審查、復查、復核、複核」,而且是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者,屬於先行程序。「申訴(採購)」與「復審(公務人員)」則是替代訴願的程序。 常考陷阱 「自收到處分書當日起30日」或「60日內」:錯。應自次日起30日。 「8月31日送達,9月29日前提起」:錯。9月1日起算,9月30日屆滿。 「期限內寄出就合法」:錯。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日為準。 「代理人設址外縣市,可以扣除在途期間」:錯。看的是訴願人本人是否住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 「逾期訴願應駁回、撤銷原處分、作情況決定或通知補正」:都錯。逾期應作不受理決定。 「利害關係人未受送達,所以期間不受任何限制」或「沒有特別規定」:錯。知悉起算30日,且受3年限制。 「利害關係人一律從送達時起算」:錯。利害關係人是自知悉時起算。 「機關不作為只能直接提行政訴訟」或「先行政訴訟再訴願」:錯。可依訴願法提起怠為處分訴願。 「法令未定處理期間,逾10日、20日或1個月即可訴願」:錯。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 「受託機關屬於勞動部,就向勞動部訴願」:錯。受託處分視為委託機關(農業部)的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 「共同處分可向其中任一機關的上級機關訴願」:錯。應向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 「政府採購法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是訴願先行程序」:錯。兩者都屬於替代訴願或視同訴願的程序。 「天災遲誤期間就不能救濟」:錯。可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 記憶口訣 「次日起三十,收受才算數;逾期不受理,不談駁回事。」 「利害看知悉,三年就關門;天災十日補,遲誤滿年休。」 「法令無期限,受理兩月算;委託看委託,共同找共上。」 「申復再審查、復查與複核,都是先行程;採購申訴、保障復審,替代不算先行。」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5 農業部將其部分業務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之,勞工保險局作成處分, 並於 8 月 31 日送達A的住所。依訴願法規定,A應於...
  2. 22A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科處罰鍰,甲不服,於收到處分書2個月後提起訴願。試問,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決定...
  3. 22 行政處分係於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送達於訴願人之代理人,訴願人之代理人設址桃園市,訴願人設 址於受理訴願機...
  4. 10 處分相對人收到處分書後,如不服該處分,其訴願最慢應於何時提起? (A)自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60日內 (B)自收到處分書之次日...
  5. 23 關於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法定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自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訴願期間 (B)縱尚未知悉...
  6. 25 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若欲提起訴願,關於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救濟期間一律以行政處分送達時起算 (B)自行...
  7. 25 在某些行政領域中,依法律特別規定,提起訴願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程序? (A)依集會遊行...
  8. 24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先行程序? (A)藥事法之復核(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C)兵役法施行法之複核(D)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