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是例外,兩者的發動條件不同。 證據調查:依申請應調查,但不必要者得不調查;鑑定費用原則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區分停止訴願程序與停止執行:提起訴願,原處分原則不停止執行。 決定類型:不受理、無理由駁回、有理由撤銷或變更、情況決定;以及不作為訴願中途已作成處分時的處理。 決定期限為「三個月、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訴願決定性質是行政處分,並注意其拘束力與效力所及之人。 核心觀念 一、審議方式:書面為原則,言詞為例外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不是每案都要言詞辯論,也不採公開審議、律師強制代理或專家參審原則。訴願人得委任代理人,不必親自提出訴願書或親自到場辯論。 制度發動方式與重點 陳述意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時,須有正當理由,機關才應給予到場陳述的機會。陳述可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主任委員不必親自聽取。 言詞辯論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必要時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進行言詞辯論。 原處分機關可以提出答辯、派員參與言詞辯論。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相關機關不能就特定案件派員擔任委員。 二、證據調查與鑑定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受訴願人主張的拘束。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證據時,機關應予調查;但申請調查的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囑託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不是由訴願人負擔,也不是依勝敗結果決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無鑑定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意自行負擔費用時,得請求交付鑑定;此時費用先由申請人負擔,若鑑定結果據以作成有利於他們的決定或裁判,得於確定後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三、停止訴願程序與停止執行 停止訴願程序:訴願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正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中進行時,在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並應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原處分所涉權利讓與他人,屬於承受訴願的問題,由繼承人、合併後的法人或受讓人承受,不是停止程序的事由。 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且不是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四、審查範圍與決定類型 訴願可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違法或不當),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都可審查。例外情形: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審查合法性。 類型判斷與處理 不受理訴願不合法,例如逾越法定期間、不合程式而不補正、對非行政處分提起、當事人不適格、處分已不存在、重行提起已決定或已撤回的事件。 無理由駁回經實體審查,訴願無理由。原處分所憑理由雖然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屬無理由。 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應指定相當期間)。 情況決定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因重大公益,得駁回訴願,並在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逕為變更或發回重為處分時,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 逾期訴願:應作成不受理決定,不是駁回。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這項權限是「得」而不是「應」,而且有限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的信賴利益顯然比撤銷所要維護的公益更值得保護時,不得撤銷或變更。 五、情況決定 情況決定的要件包括: 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結果雖然是駁回訴願,但主文必須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不能寫成「原處分仍屬合法」。受理訴願機關並得在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就損害進行協議。 六、不作為訴願中途已作成處分 人民依法申請,機關逾期不作為而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的機關已作成處分時,處理方式如下: 處分有利於訴願人(滿足申請):應認訴願無理由,予以駁回,不是不受理。 處分全部拒絕申請:依實務見解,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對嗣後作成的否准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七、決定期限 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特殊起算點如下: 先表示不服、事後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經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八、訴願決定的性質、拘束力與效力範圍 訴願決定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行政契約或司法行為。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拘束各關係機關。原處分經撤銷而須重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依決定意旨重新查明事實與法律後,如果確有合法依據,仍可能作成與原處分相同結果的處分。 原處分機關受訴願決定拘束,不得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行政訴訟是人民的救濟途徑。 訴願決定效力所及之人包括: 訴願人。 參加人。 經通知參加或經允許參加而未參加的人。 原處分機關(受拘束力拘束)。 請求參加但未獲許可的人,不在效力範圍內。 常考陷阱 「一律言詞辯論」「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公開審議」「專家參審」:都錯,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隨時得請求陳述意見」「一請求就應聽取」:錯,訴願人的請求須有正當理由。「主任委員須親自聽取」也錯,可以指定委員聽取。 「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錯,原處分機關可以答辯,也可以派員參與言詞辯論。 「相關機關得就個案派員擔任委員」:錯。 「申請的證據一律調查」「鑑定費由訴願人負擔」「鑑定費依勝敗決定」:都錯,鑑定費原則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讓與是停止程序事由」:錯,這些屬於承受訴願;停止程序的事由是以他法律關係為準據且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 「提起訴願即停止執行」:錯,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錯,可以逕為變更,但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限制。 「僅能審查合法性」:只限於地方自治事務;一般案件兼審合法性與適當性。 「逾期訴願予以駁回」:錯,應為不受理,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不作為訴願中途獲得有利處分,應不受理」:錯,應予駁回。若是全部拒絕,則續行程序並併為實體審查。 「情況決定主文載明原處分合法」:錯,主文應載明違法或不當。 「延長最多二次」:錯,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二個月。 「原處分機關可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錯,原處分機關應依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並書面告知。 「申請參加未獲許可者受效力拘束」:錯;經通知或允許參加而未參加的人,才受效力拘束。 記憶口訣 「書面原則、言詞例外;陳述要正當,證據看必要。」 「鑑定費,機關付。」 「三月決定、一次延長、最多二月。」 「逾期不受理,違法仍可撤;有利就駁回,拒絕續審查。」 「公益留處分,主文宣違法。」 「訴願照審、處分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