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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不受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訴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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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訴願是否合法,再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不受理」是程序問題,「無理由駁回」與「有理由」則是實體問題,兩者不能混用。 熟記訴願法第77條的不受理事由,尤其是逾期、程式不合未補正、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事件重行提起。 分清委託處分的訴願管轄、誤向其他機關提出時的移送(10日內),以及訴願能力與法定代理。 辨別哪些特別程序可以取代訴願,哪些不行:稅捐復查不能取代訴願,交通違規裁決不走訴願。 掌握有理由決定的方式、禁止不利益變更、地方自治事項只審合法性,以及確定訴願決定拘束各關係機關、不拘束行政法院。 核心觀念 一、先分程序,再看實體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先審查訴願是否合法,例如是否逾期、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程序合法後,才進入實體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處分違法、不當,是判斷訴願有無理由的問題,不是不受理事由。 決定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不受理訴願不符程序要件逾期、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處分已不存在、撤回後重行提起 無理由駁回經實體審查,請求不成立原處分合法、適當 有理由經實體審查,請求成立原處分違法或不當,應撤銷或變更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依訴願法第79條,應以訴願為無理由。這不是不受理,也不能僅因原理由有誤就撤銷原處分。 二、不受理事由與補正 訴願法第77條所定應為不受理決定的情形,可整理如下: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可以補正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先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不得直接不受理。 逾期: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先以書面、言詞表示不服,卻未在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資格不符:例如並非處分相對人,也不是利害關係人。 訴願能力或代表欠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或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管理人為訴願行為,且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例如訴願審理中,原處分機關已撤銷原處分;或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後,又於訴願中函請解除限制。處分既已不存在,應為不受理,不是駁回,也不再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 重行提起: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標的不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提起訴願。 以下情形都不是不受理事由: 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應屬有理由,予以撤銷或變更。 訴願無理由:應以決定駁回。 受理機關欠缺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可以補正,且尚未通知補正:應先通知補正。 三、訴願標的與特別救濟程序 課稅處分、違反環保法規或廢棄物清理法的裁罰、逃漏稅處罰,以及具處分性質的警察臨檢措施,原則上都可以提起訴願。學生受學校退學處分,影響其受教育權,屬行政處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決事件,依特別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經訴願。交通違規裁罰因此不是訴願的對象,不能與環保、稅捐裁罰一概而論。 有些特別程序在法律上取代訴願,也就是相當於訴願,經過該程序後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有些只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走完後仍須提起訴願。 程序是否相當於(取代)訴願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是。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是。取代訴願,公務人員懲處等事件適用。 教師再申訴是。再申訴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 會計師懲戒覆審是。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是。考試上列為相當於訴願的程序。 稅捐稽徵法之復查否。復查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對復查決定不服,仍須提起訴願。 律師懲戒覆審不屬相當於訴願決定。覆審決議的性質相當於法院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四、訴願能力與訴願期間 能受行政處罰,不代表能自行為訴願行為。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願能力。無訴願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16歲高中生被開罰單,雖然是受罰人,仍無訴願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這不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個案認定,也不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人輔佐。 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例如8月31日送達,自9月1日起算,30日屆滿日為9月30日。 五、訴願管轄:委託處分與誤向他機關提起 行政機關依法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時,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作的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訴願應比照一般管轄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判斷方法是看「委託機關」是誰,再找出它的上級機關,不看受託機關隸屬於誰: 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執行業務:處分視為農業部的處分,對部的處分不服,向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內政部委託考選部辦理事項:處分視為內政部的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不是考試院,也不是考選部。 欠缺訴願管轄權,不是不受理事由。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的機關表示不服者,仍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收受的機關應於10日內將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六、撤回與處分權主義 訴願提起後,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訴願。這是當事人處分主義的表現:程序要不要開始、要不要繼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這和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的職權主義是不同的概念。 撤回後程序即終結,不必再作成不受理決定。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訴願;若重行提起,才應為不受理決定。 七、有理由決定的方式 對請求撤銷處分的訴願,訴願有理由時: 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兩種方式都可以,不是只能擇一。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作成處分。 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即禁止不利益變更。 「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是另一種訴願的有理由決定。它適用於人民依法申請案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所提起的訴願,不是撤銷訴願的處置方式。考題問「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何種處置」,答案就是這一項。 八、地方自治事項的審查範圍 一般訴願可以同時審查原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妥當性)。但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以尊重地方自治。 情形審查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政府就自治事項所作處分僅審合法性 縣政府審查鄉公所就鄉自治事務所作處分僅審合法性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縣(市)政府就委辦事項所作處分合法性與適當性都可審查 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審查所屬各級機關的處分(同一自治團體內部)合法性與適當性都可審查 自治事項不是完全不能審查,仍然要審合法性,被限制的只有適當性審查。委辦事項本質上是上級的事務,上級機關可以全面審查。 九、訴願決定的拘束力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拘束各關係機關,包括訴願決定機關與原處分機關。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所提起的訴願,也拘束該受託人。行政法院不受訴願決定拘束,仍依法獨立審判。 常考陷阱 「處分違法、不當,所以不受理」:錯。違法、不當是實體問題,成立時應為有理由的決定。 「訴願無理由,所以不受理」:錯。應以決定駁回。 「原處分理由不當但結果正當,應撤銷或不受理」:錯。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處分已撤銷或出境限制已解除,訴願應予駁回」:錯。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應為不受理。 「欠缺管轄權,應不受理」:錯。應於10日內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訴願書不合程式但可補正,應不受理」:錯。應先通知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才不受理。 「訴願經撤回,應為不受理決定」:錯。撤回即終結程序;撤回後重行提起,才不受理。 「撤回是機關職權主義」:錯。撤回是當事人處分主義。 「委託處分向受託機關或其上級提起訴願」:錯。應以委託機關為準,部的上級是行政院。 「16歲已能受罰,可自為訴願行為」:錯。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交通違規裁罰可提訴願」:錯。交通裁決事件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稅捐復查可取代訴願」:錯。復查後仍須提起訴願;採購申訴審議、公務人員復審、教師再申訴、會計師懲戒覆審、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則相當於訴願。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可再提行政訴訟」:錯。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撤銷訴願有理由時,可命機關速為一定處分」:錯。那是怠為處分訴願的決定方式。 「有理由時只能發回」或「只能逕為變更」:錯。兩者都可以,並得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 「自治事項上級不得審查」或「只審適當性」:錯。上級機關只審合法性。 「委辦事項只審合法性」、「縣政府審所屬機關只審合法性」:錯。這兩種情形可以全面審查。 「訴願決定確定後,行政法院也受拘束」:錯。只拘束各關係機關。 記憶口訣 「程序不合不受理,實體不成才駁回;撤回即結案,重提不受理。」 「提願三十日,補正二十日,誤投十日送。」 「委託看委託,部上是行政院;自治只審合法,委辦全面查。」 「復查不算訴願,交通直接上法院;律懲覆審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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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B)行政處分不合法 (C)提起訴願逾法定...
  2. 23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A)行政處分已經不存在 (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C)行政...
  3. 23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受理之事由? (A)行政處分已經不存在 (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C)行...
  4. 24 依訴願法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決定? (A)不受理 (B)無理由 (C)有理由 (D)依職權撤銷...
  5.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期(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
  6. 15 訴願提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以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受理之決定 (B)以提起訴...
  7. 9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期(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
  8. 34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欠缺訴願管轄權 (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得以補正者 (C)對於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