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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方式與情況決定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0
訴願決定方式與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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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審程序是否合法,再審實體有無理由:不受理(程序不合法)、駁回(無理由)、撤銷/變更/發回(有理由)、情況決定(違法不當但為公益駁回),四者不可混用。 審議方式:書面審查為原則;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與鑑定各有規則。 管轄:委託事件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起時,應於十日內移送,不是不受理。 能分辨哪些程序可取代訴願(復審、採購申訴審議、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等),哪些不能(稅捐復查);交通違規裁罰不循訴願。 訴願決定本質為行政處分,拘束各關係機關但不拘束行政法院;地方自治事項,上級機關只審合法性。 核心觀念 一、訴願標的與替代程序 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提起訴願;依法申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也可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課稅處分、環保裁罰、學校退學處分等,均得提起訴願;警察臨檢措施如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也可能成為訴願標的。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的交通違規裁罰,法律另定特別救濟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提起訴願。 部分法律另設程序,其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再經訴願: 相當於訴願(可取代訴願)不相當於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會計師懲戒覆審教師再申訴決定稅捐稽徵法之復查:只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復查後仍須提起訴願律師懲戒覆審決議:性質相當於司法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願能力與管轄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具有訴願能力。未成年人不因具有受罰資格或事實上能騎機車,就能自行訴願;例如十六歲高中生,無訴願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行政機關依法將部分權限委託不相隸屬的其他行政機關辦理,受託機關作成的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依受託機關的隸屬關係判斷。不服中央部會的處分,向其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因此: 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成處分 → 視為農業部處分 → 向行政院提起。 考選部在內政部委託範圍內作成處分 → 視為內政部處分 → 向行政院提起,不是考試院。 訴願期間為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八月三十一日送達,自九月一日起算,至九月三十日屆滿。 訴願人誤向無管轄權的機關提起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收受的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欠缺管轄權不是不受理事由。 三、審議方式與程序保障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是一律言詞辯論,也不採公開審議或專家參審原則。 陳述意見:受理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才應給予機會,並非一請求就必須聽取,也不是「隨時得請求」。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無須親自為之。 言詞辯論:依申請或必要時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之。原處分機關也能表示意見;訴願人可委任代理人,不必親自參與。 證據調查:受理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也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證據,但認為不必要者,得不調查。 鑑定:必要時得選任鑑定人,鑑定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不是一律由訴願人負擔。 停止程序:訴願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而該關係正在訴訟或行政救濟中者,得停止訴願程序。 四、決定方式:先程序,後實體 類型適用情形與處理 不受理程序不合法(詳見下表)。 無理由駁回實體審查後理由不成立;原處分所憑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駁回。 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發回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情況決定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基於公益得駁回訴願,主文須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有理由時,變更或另為處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應不受理不是不受理事由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行政處分已不存在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對非行政處分或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欠缺管轄權(應移送)訴願書不合程式但仍可補正(應先通知補正)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屬實體問題)訴願無理由(應駁回) 訴願中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或限制出境經函請解除,使所爭執的處分不存在,應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不是駁回。 訴願人得於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訴願,撤回後不得再提同一訴願。這是當事人處分主義(處分權主義)的表現。撤回使程序終結,不必另為不受理決定;撤回後又重行提起,才為不受理。 因逾期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處分若顯屬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但撤銷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信賴利益顯然更值得保護者,不得為之。並非逾期不受理後一律「仍得」撤銷。 五、怠為處分訴願與情況決定 對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認有理由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這是怠為處分訴願專用的決定方式,撤銷訴願有理由時不能這樣處理。 怠為處分訴願繫屬後、決定前,應作為機關已作成處分: 處分有利於訴願人 → 應認訴願無理由駁回,不是不受理。 處分全部拒絕申請 → 依實務見解,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對嗣後所為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情況決定要件:原處分違法或不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此時得駁回訴願,但主文應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不能載明「仍屬合法」。 作成情況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該協議與國家賠償法的協議有同一效力。 六、期限、執行與決定效力 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二個月,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經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原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而非維護重大公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全部或一部;行政法院也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停止「程序」與停止「執行」不可混淆。 訴願決定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行政契約或司法行為。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拘束各關係機關,包括訴願決定機關、原處分機關;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提起者,對其亦有拘束力。行政法院不受訴願決定拘束。 七、審查範圍:合法性與適當性 情形審查範圍 一般訴願(如行政院審查內政部處分)合法性+適當性 地方自治事項,由上級機關受理(中央審直轄市政府、縣政府審鄉公所)僅合法性 地方政府審查自己所屬機關的自治事項處分合法性+適當性 委辦事項(中央審查縣政府辦理委辦事項)合法性+適當性 自治事項不是「不得審查」,也不是「只審適當性」,而是上級機關只審合法性,以尊重地方自治。 常考陷阱 「處分違法/不當 → 不受理」錯:違法或不當屬實體問題,有理由應撤銷變更,不能作為不受理事由。「訴願無理由」也不是不受理,而是駁回。 「欠缺管轄權 → 不受理」錯:應於十日內移送原處分機關。 「只能發回」「只能變更」「不得逕為變更」皆錯:有理由時撤銷全部或一部,並得逕為變更或發回。 撤銷訴願有理由時「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處分」錯:那是怠為處分訴願的決定方式。 怠為處分訴願中機關作成有利處分 →「不受理」錯:應駁回。 「撤回 → 應為不受理」錯:撤回使程序終結;撤回後重行提起才不受理。 「處分已撤銷或解除 → 駁回」錯:處分已不存在,應不受理。 「情況決定載明原處分仍屬合法」錯:前提就是違法或不當,主文須載明違法或不當。 「逾期不受理後,原處分機關仍得撤銷原處分」錯:須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且無公益重大危害或信賴保護的排除情形。 「言詞辯論為原則」「請求陳述即應聽取」「主任委員須親自聽取」「鑑定費由訴願人負擔」「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皆錯。 委託事件「向受託機關提起」錯:視為委託機關處分;中央部會委託者,向行政院提起。 「稅捐復查可取代訴願」錯;「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錯。 「訴願決定確定後行政法院受其拘束」錯;訴願決定的性質是行政處分。 「自治事項上級不得審查/只審適當性」「委辦事項只審合法性」皆錯。 記憶口訣 「程序不合不受理,實體無理由駁回;有理撤變或發回,公益例外主文違。」 「書面原則、言辯例外;陳述要有正當理由,鑑定費用機關付。」 「三十日提願、十日移送;三月決定,延長一次最多二月。」 「提願不停執行,決定就是處分;拘束機關不拘束法院,自治上級只審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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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得如何處理? (A)得逕為變更之決定或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只能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2. 42 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 (B)受理訴...
  3. 42. 依訴願法第1 條規定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A)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B)受理訴願...
  4. 41 下列關於訴願法上之情況決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原處分違法 (B)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C)經斟酌一切情事...
  5. 23 甲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通知甲。甲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
  6. 24 人民對直轄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如何審查? (A)若屬地方自治事項範圍內作成之...
  7. 24 人民對直轄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如何審查? (A)若屬地方自治事項範圍內作成之...
  8. 15 訴願事件涉及鄉公所就鄉自治事務所為之行政處分,縣政府僅能就此處分進行下列何種審查決定? (A)效能性 (B)公益性 (C)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