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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的性質與拘束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8
訴願決定的性質與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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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訴願決定本質上是行政處分。原則上兼審合法性與適當性,但上級機關審查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時,僅審合法性。 訴願採書面審查原則,須區分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與調查證據的要件。 決定期限、程序停止及不停止執行是三個不同問題,要分開掌握。 辨別不受理、無理由駁回、有理由決定及情況決定,尤其注意怠為處分訴願的特殊處理。 訴願決定確定後拘束各關係機關,但不拘束行政法院。另須辨認決定效力及於哪些參加人。 核心觀念 一、決定性質與審查範圍 訴願是行政體系內的權利救濟程序。訴願決定本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行政契約或司法裁判。一般訴願可以審查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亦即兼審合法性與適當性;裁量處分也同樣受審查。例如人民不服內政部的處分提起訴願時,受理訴願機關得審查其合法性與適當性。 依訴願法第79條第3項,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時,其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不得以自己的政策判斷取代地方自治團體的適當性判斷。此限制的前提是「上級機關」審查「另一個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 審查關係審查範圍 中央機關行政處分的一般訴願合法性及適當性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政府就自治事項所作的處分僅合法性 縣政府審查鄉公所就鄉自治事項所作的處分僅合法性 直轄市政府、縣政府審查自己所屬各級機關就本身自治事項所作的處分合法性及適當性(屬同一自治團體內部的審查,不適用僅審合法性的限制) 上級機關審查地方機關就委辦事項所作的處分合法性及適當性 二、書面審查、陳述意見與言詞辯論 依第63條,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訴願不採公開審議原則,也不由機關臨時聘請專家參審。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給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請求陳述意見不代表機關一律必須聽取,訴願人也沒有在審議過程中「隨時」陳述意見的權利。陳述意見可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主任委員無須親自聽取。原處分機關也可以表示意見,並非只有訴願人才能陳述。 依第6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的申請,或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相關人員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進行言詞辯論。訴願並非一律須經言詞辯論,也不採交互詰問或律師強制辯論;訴願人得依法委任代理人,不必親自提出訴願書或親自參與辯論。 相關機關可以派員陳述或參與辯論,但不能就特定案件派員擔任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委員的組成另有法定規範。 三、證據調查、鑑定與程序停止 依第67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也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的申請調查證據;但認為申請調查的證據不必要時,得不調查。 鑑定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不是一律由訴願人負擔,也不是依決定結果而定。 依第86條,訴願決定須以其他正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進行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時,在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或權利讓與,屬於由他人承受訴願的問題,不是程序停止原因。 四、決定期限與原處分執行 依第85條,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但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起算點另有特別規定:依第57條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依第62條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第93條,原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執行。停止執行與前述停止訴願程序不可混淆。 五、訴願決定的類型 類型判斷與處理 不受理程序不合法,例如逾期、應補正而未補正,或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無理由駁回經實體審查後,認為訴願無理由。原處分所憑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也應駁回。 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情況決定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撤銷或變更將嚴重損害公益,因此仍駁回訴願,並於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依第81條,受理訴願機關可以自行變更,也可以發回,由其依情節選擇。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成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原處分機關為之。 第82條的怠為處分訴願(依法申請之案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則不同:訴願有理由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處分。這種決定方式不能套用在請求撤銷既有處分的訴願。 怠為處分訴願繫屬後,若應作為機關在訴願決定前才作成處分,須看處分內容: 若已作成有利於訴願人的處分,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不是不受理。 若全部拒絕申請,依實務見解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對機關後來作成的拒絕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上述情形要和撤銷訴願中原處分已被撤回、解除而不存在的情形區分。例如限制出境處分在訴願中已經解除,原處分已不存在,應作不受理決定。 依第83條,作成情況決定須符合以下要件: 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情況決定的主文必須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不是宣告合法。 六、逾期訴願與職權撤銷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決定,而不是駁回。依第80條,因逾期而不受理時,若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這項權限有條件限制: 須以「顯屬違法或不當」為前提。 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為之。 受益人的信賴利益顯然更值得保護者,不得為之。 因此,不能泛稱「逾期不受理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任意依職權撤銷」。題目若省略這些要件,應判斷為錯誤敘述。 七、訴願決定的拘束力與效力範圍 依第95條,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拘束各關係機關,包括訴願決定機關及原處分機關。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所提起訴願的事件,訴願決定對該受託者亦有拘束力。行政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訴願決定拘束。 依第96條,原處分經撤銷後須重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受訴願決定拘束,不能因不服撤銷決定就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原處分機關依決定意旨重新查明事實與法律依據後,結論仍可能與原處分相同。判斷關鍵在於是否遵守決定意旨,而不是結果是否改變。 訴願決定的效力及於下列人員: 訴願人。 原處分機關。 參加人。 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參加或通知參加而未參加者。 僅請求參加而未獲許可的人,不屬於決定效力所及的對象。 常考陷阱 「訴願決定是司法行為或觀念通知」:錯。訴願決定是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 「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一律須言詞辯論」「須律師辯論」:錯。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言詞辯論是例外。 「請求陳述意見就必須聽取」「隨時得請求陳述」:錯。有正當理由時可不給予陳述機會。 「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鑑定費一律由訴願人負擔」:錯。原處分機關可以表示意見;鑑定費原則上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申請調查的證據一律要調查」:錯。機關認為不必要時得不調查。 「相關機關得派員擔任委員」「專家參審」:錯。相關機關只能派員陳述或辯論。 「延長最多兩次」:錯。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2個月;決定期限本身是3個月。 「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讓與是程序停止原因」:錯。這些屬承受訴願;停止程序的原因是「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 「提起訴願即停止執行」:錯。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只能發回」「只能自為變更」:錯。撤銷後可以逕為變更,也可以發回另為處分。 撤銷訴願有理由時「指定期間命機關速為一定處分」:錯。這是怠為處分訴願的決定方式。 「情況決定主文載明原處分合法」:錯。主文應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怠為處分後機關作成有利處分,應不受理」:錯。應以無理由駁回;原處分已解除而不存在時,才是不受理。 「自治事項上級機關不得審查」或「只審適當性」:錯。上級機關只審合法性。 「委辦事項只審合法性」「縣府審查自己所屬機關也只審合法性」:錯。這兩種情形都兼審合法性與適當性。 「逾期仍應駁回」「逾期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未附要件):錯。逾期應不受理;職權撤銷須以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為前提,且受公益及信賴保護限制。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可提起行政訴訟」:錯。原處分機關受訴願決定拘束。 「確定後拘束行政法院」:錯。行政法院不受訴願決定拘束。 「受通知參加而未參加者不受效力所及」:錯。這類人員仍受效力所及;只有請求參加而未獲許可者不受效力所及。 記憶口訣 「書面原則,言辯例外;三月決定,一延兩月。」「不合法不受理,無理由才駁回;情況留處分,主文宣違法。」「怠為補有利,駁回不受理;處分已消失,才是不受理。」「上級審自治,只看合不合法;確定拘束關係機關,法院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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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訴願決定在行政行為的定性上,本質上為何? (A)觀念通知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司法行為
  2. 2.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則下列何種做法與訴願法規定不合? (A)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意旨另為處...
  3. 36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下列何者不受其拘束? (A)訴願決定機關(B)原處分機關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D)行政...
  4. 38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決定效力所及? (A)請求參加訴願未受許可之人 (B)訴願人 (C)經許可參加訴願或受通知參加訴願之人,而未參...
  5. 22 訴願審議委員會收受人民訴願書之次日起,原則上應於多少期間內為訴願 決定? (A)2週 (B) 1 個月 (C) 2 個月 (...
  6. 6.下列關於訴願決定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為之 (B)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
  7. 25 有關訴願審議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須經言詞辯論,始得作成決定 (B)僅訴願人得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
  8. 23 關於訴願之審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B)訴願人必須親自提出訴願書並參與訴願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