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訴願不停止執行與例外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訴願不停止執行與例外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救濟「原則不停止執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原處分不會因此自動失效、效力未定或暫停執行。 區分誰可以停止執行(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行政法院)、何時可以聲請(訴願中、起訴前、訴訟中)及各自要件,並分清停止執行與假處分、假扣押、假執行。 熟記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掌握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鑑定費用的規定。 分清不受理、無理由駁回、有理由撤銷或變更、情況決定,以及程序停止、決定期限。 理解訴願決定的性質(行政處分)、拘束力與效力所及之人。 核心觀念 一、行政救濟原則不停止執行 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因此,不服罰鍰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原則上仍須繳納罰鍰,機關也可以要求繳納;不服違建拆除處分而提起救濟,也不會自動阻止拆除。處分不會因提起救濟就「效力停止」或「效力未定」,但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停止執行。 二、停止執行的機關與要件 階段/途徑機關要件 訴願程序中(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停止全部或一部執行。 訴願程序中(訴願法第93條第3項)行政法院,依聲請有前述情形時,行政法院亦得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起訴前行政法院,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聲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重點整理: 停止執行不以已提起行政訴訟為限,起訴前即可聲請;也不以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唯一途徑,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都可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若原處分機關已停止執行,法院應駁回聲請。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一部。 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應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行政法院提出,不是逕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 不得停止執行的機關:普通法院(包括國家賠償庭)不審理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只是負責執行的機關,不是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無權決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以違建拆除為例,原處分機關(縣政府)、受理訴願機關(內政部)、行政法院都可以停止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則不行。 與保全程序區別:處分相對人希望在救濟過程中暫時阻止處分發生作用(例如避免頂樓加蓋遭拆除、避免無法回復之損害),應聲請停止執行。可以用停止執行處理的事項,不得聲請假處分;假扣押是保全金錢請求,假執行是判決的執行方式,都不是針對行政處分的暫時救濟。 三、訴願審議:書面為原則 書面審查原則: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言詞辯論為例外;不採言詞辯論原則、公開審議原則、交互詰問或律師強制代理,也沒有由機關依案件屬性聘請專家參審的制度。 陳述意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所以不是一經請求就必須聽取,也不能隨時要求陳述。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陳述,不必親自聽取。 言詞辯論: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言詞辯論不是每件訴願的必經程序;訴願人得委任代理人,不必親自提出訴願書或親自參與辯論。 原處分機關的角色:原處分機關應提出答辯,也可以參與言詞辯論表示意見,並不是只有訴願人才能陳述。 調查證據: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並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認為不必要者,得不調查。 鑑定費用:原則上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訴願人或參加人願意自行負擔費用時,可以請求交付鑑定,結果有利時得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因此「一律由訴願人負擔」或「依決定結果而定」都不對。 審議委員會組成:委員由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不是由相關機關就特定案件臨時派員擔任。 四、審查範圍、程序停止與決定期限 審查範圍:訴願可以審查原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違法或不當),羈束處分、裁量處分都受合法性審查。例如對內政部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可以同時審查合法性與適當性。例外: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合法性審查。 訴願程序之停止:訴願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讓與等情形,由繼承人、合併後法人或受讓人承受訴願,不是程序停止原因。 決定期限: 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為之。 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依訴願法第57條但書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五、訴願決定的類型 情形決定補充 訴願不合法(如逾法定期間)不受理逾期不受理時,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信賴利益更值得保護者,不得為之。 訴願無理由駁回實體審查結果,與程序不合法不同。 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情況決定駁回原處分雖違法或不當,但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訴願,並於主文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不作為訴願的特別規定:對依法申請之案件不作為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應作為機關已作成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無理由,予以駁回,不是不受理。依實務見解,若嗣後所作處分是全部拒絕申請,受理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對該拒絕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六、訴願決定的性質與效力 性質:訴願決定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行政契約或司法行為。 拘束力:訴願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受決定拘束,不能因為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重為處分:原處分經撤銷而須重為處分者,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依決定意旨重新查明事實與法律依據後,結論與原處分相同,仍符合規定。 效力所及之人:訴願人、原處分機關、參加人,以及經通知參加或經允許參加而未參加者。請求參加但未獲許可之人,不在效力範圍內。 常考陷阱 「提起救濟一律停止執行」「一律不停止」都錯:正確寫法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且可另外聲請停止執行。 「已提起救濟,機關不得要求繳納罰鍰」錯:基於不停止執行原則,仍須繳納。 「效力停止」「效力未定」錯:處分效力不受影響,只能聲請停止執行,不是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如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即應停止執行」錯:還須有急迫情事、不影響重大公益,而且是「得」不是「應」。 「僅得於行政訴訟中聲請」「僅得向行政法院聲請」「起訴前不得聲請」「原處分機關不得依職權停止」都錯。 「逕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停止執行」錯。 「法院依職權裁定前不必徵詢當事人」「停止執行裁定不得抗告」都錯。 停止執行的機關看清楚:普通法院國賠庭、行政執行分署都不能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聲請種類搞混:暫時阻止處分執行要選「停止執行」,不要選假處分、假扣押、假執行。 審議方式說得太絕對:「一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為原則」「請求陳述即應聽取」「隨時得請求陳述」「主任委員須親自聽取」「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鑑定費一律訴願人負擔」「必須親自參與辯論」都錯。 「相關機關得就特定案件派員擔任審議委員」錯。 決定期限:是3個月,可延長1次、最長2個月;「最多二次」錯。 決定類型混淆:「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錯;不作為訴願中機關已作成有利處分應「駁回」,不是「不受理」;逾期訴願要「不受理」,不是「駁回」。 情況決定:主文應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寫「仍屬合法」就錯。 逾期不受理後依職權撤銷:前提是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選項如果省略這個要件就要小心。 程序停止原因:只有「以其他進行中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讓與屬於承受訴願。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與訴願決定的拘束力不合。 效力範圍:「請求參加未受許可之人」不在效力所及範圍內。 記憶口訣 救濟不停,例外聲停;原處、訴願、行政院,三家可停,執行分署不能停。 書審為主,必要言辯;三月決定,一延二月;不合法不受理,無理由才駁回;情況決定,駁回仍寫違法不當。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訴願提起後,下列機關中,何者不得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A)受理訴願機關 (B)原處分機關 (C)行政法院 (D)普通...
  2. 45.依訴願法之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因訴願之提起,而發生何等效力? (A)一律停止執行 (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停止執行...
  3. 25 甲對某機關之罰鍰行政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後,關於該機關裁處甲之罰鍰,應為如何之處理? (A)因為甲已經提起救濟...
  4. 25 甲對某機關之罰鍰行政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後,關於該機關裁處甲之罰鍰,應為如何之處理? (A)因為甲已經提起救濟...
  5. 23 有關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得於行政訴訟中提出聲請 (B)僅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之 (C)提起行政...
  6. 24 人民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該罰鍰處分之效力為何? (A)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 (B)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
  7. 24 人民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該罰鍰處分之效力為何? (A)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 (B)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未定 (...
  8. 25 人民因不服新竹縣政府所為之違章建築拆除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下列何者不得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