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法爭議原則由行政法院審理,但法律可以另定救濟途徑。此規定在落實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保障。 分清行政法院、普通法院與懲戒機關的職掌,尤其注意國家賠償、選舉罷免訴訟、公務員懲戒及律師懲戒等例外。 辨認土地徵收、稅捐、建管、戶政、集會遊行、交通裁決、外國人收容、公法契約、考績、會計師懲戒等事件屬行政法院審判範圍。 理解審判權與管轄權的差別,以及向無審判權法院起訴時的移送機制。 記住行政訴訟現採三級二審,並留意假釋爭議已有行政爭訟救濟途徑。 核心觀念 一、公法爭議的概括救濟與訴訟權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行政訴訟的概括條款,主要在落實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保障,讓人民的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原則上有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機會。它與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工作權等實體基本權無直接對應關係,而是確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程序性基本權。 判斷順序是:先看爭議是否屬於公法關係,再查法律有無特別規定。公法爭議不必然全部歸行政法院;行政機關參與的爭議,也不必然是公法爭議。例如機關以一般買受人身分購買物品所生的契約爭議,原則上屬私法爭議。 我國普通審判與行政審判分立,通常稱為司法二元制。立法者對特定爭議應循何種訴訟程序,享有制度形成空間,因此可以把某些公法爭議(如國家賠償、選舉罷免訴訟)交由普通法院審理,但仍須確保人民能獲得有效救濟及公平審判。 二、行政法院得審理的主要事件 事件類型判斷重點 土地徵收及徵收補償徵收是公權力作用;不服徵收或補償的爭議,循法定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稅捐課徵核課稅捐屬公法作用;應注意稅法所定復查等前置程序。 建築管理違章建築認定、建造執照申請等,屬行政法上的爭議。 戶籍登記戶政機關拒絕辦理結婚登記,涉及行政機關依法應否准許登記,得循行政救濟。 集會遊行不服主管機關作成的不予許可決定,屬行政爭訟範圍。 交通裁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交通裁決,適用行政訴訟的交通裁決事件程序;逾期辦理車輛檢驗受罰亦屬此類。 外國人收容行政訴訟法設有收容聲請事件程序,處理法律所定的收容司法審查事項。 公法契約公法契約的履行、效力等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不能見到「契約」就認定是民事事件。 公務員考績不服考績丙等評定,得依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循序救濟,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會計師懲戒會計師懲戒覆審決議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不能與律師懲戒混為一談。 三、公法爭議中不由行政法院審理的典型例外 事件審理途徑與辨別方式 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審理;不服懲戒判決,循該法的救濟程序,不向行政法院起訴。 律師懲戒依律師法,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覆審決議性質上相當於終審法院之裁判,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原則上循普通法院民事程序;例如公務員執行職務駕車撞傷人民所生的國賠請求。 選舉、罷免訴訟依選舉罷免法規的特別規定,由普通法院審理;包括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及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訴訟。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依該法所定程序,由警察機關裁處,不服者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不能因為是警察裁罰,就直接認為由行政法院審理。 刑事程序中的限制住居裁定屬法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所為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救濟,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措施不同。前者屬懲戒審判;後者如考績丙等,則可能進入行政爭訟。題目即使把懲戒結果稱作「處分」,仍須依其法律性質判斷。 國賠請求另須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區別:請求撤銷處分,原則上走行政訴訟;單獨依國家賠償法請求金錢賠償,原則上走民事程序。行政訴訟法另容許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故也不宜背成「行政法院絕對不能處理任何賠償請求」;但題目問「國家賠償事件依何程序解決」時,答案是不依行政訴訟程序。 四、行政訴訟類型與救濟程序 撤銷訴訟主要用於排除違法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則用於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機關卻違法駁回,或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情形。例如建商依法申請建造執照卻遲未獲核發,應朝課予義務救濟思考,而非一律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爭訟不等於只要不服就立即起訴。一般行政處分爭議,通常須先經訴願;但法律另定特別程序者,應依特別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依法直接起訴,無須先經訴願。 公益訴訟也屬行政法院審理範圍。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事項提起行政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僅憑熱心公益便取得起訴資格。 行政訴訟現採三級二審制。三級是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均設於高等行政法院。個案依事件類型適用相應審級,並非每件案件都依序經過三級法院。 五、審判權衝突與訴訟移送 審判權是決定案件應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體系處理;管轄權則是在適當審判體系內,決定由哪一法院或法庭受理。兩者不能混用。 法院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應依法律規定,以裁定將案件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而非直接駁回了事。移送制度的目的,是避免人民因選錯救濟法院而喪失受審機會。受移送法院原則上受確定移送裁定拘束;如涉及法院間審判權歧異,另有法定處理機制,不能任由案件反覆推回。 六、假釋爭議的行政救濟 假釋雖與刑罰執行有關,仍須依爭議性質及特別規定判斷救濟途徑。依監獄行刑法,受刑人不服不予許可假釋或廢止假釋等決定,得先提起復審,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作答時應辨認爭執的是假釋行政決定,還是刑事判決、法官裁定等事項,不能一看到「受刑人」就認定全部由刑事法院處理。 常考陷阱 「公法爭議一律由行政法院審理」:漏掉「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國賠、選舉罷免、公務員懲戒、律師懲戒,是辨認例外的重點。 「行政訴訟法第2條在保障人身自由/工作權」:概括條款落實的是訴訟權。 「司法二元制,所以選舉罷免訴訟歸行政法院」:制度分立不會排除法律特別分配審判權;選舉罷免訴訟(含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 「懲戒都走同一程序」:公務員懲戒歸懲戒法院、律師懲戒止於覆審委員會,兩者都不進行政法院;唯獨會計師懲戒可提行政訴訟。 「公務員考績就是公務員懲戒」:考績丙等屬人事行政決定,可進行政訴訟;懲戒則由懲戒法院審理。 「政府造成損害,所以一定提行政訴訟」:須看請求內容;單獨依國賠法請求賠償,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 「警察裁罰都歸行政法院」: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裁處,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交通裁決才是行政法院。 「法官的裁定也能向行政法院撤銷」:限制住居等刑事程序裁定,依刑事訴訟法救濟。 「交通裁決、外國人收容屬普通法院」:兩者均已明定為行政訴訟程序的事件類型。 「行政裁罰都要先訴願」:交通裁決有直接起訴的特別程序。 「三級二審就是每件案件審三次」:三級指組織層級,二審指通常的審級安排。 「公益訴訟不屬行政訴訟」:有法律特別規定即可提起;真正錯誤的是主張任何人都能任意提起。 記憶口訣 「先看公私,再查特例;徵稅建戶走行政,國賠選舉另有門。」 「公懲進懲院,律懲有覆審,會計可行訴;考績別當懲戒記。」 「交通收容進行政,社維刑裁回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