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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的前置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課予義務訴訟的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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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都必須先經訴願程序,不能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人民依法申請,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仍應先提起訴願。沒有行政處分,不代表可以跳過訴願。 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與「否准申請」兩種情形,目的都是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期間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送達當日不計入。 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公益訴訟,原則上不以訴願為前置程序。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另有先行程序,公益訴訟須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核心觀念 一、訴願前置:先由行政體系審查,再向法院起訴 「訴願」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救濟程序: 訴願由訴願管轄機關審查,屬於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審查。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判。 所謂訴願前置原則,是指法律要求人民先踐行訴願程序,符合起訴要件後,才能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均須先經訴願。作答時,先判斷人民想達成的目的:是要撤銷既有的處分,還是要求機關作成處分。只要屬於這兩種訴訟,就要想到「先訴願」。 訴訟類型主要救濟目的是否原則上須先經訴願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且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是 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機關就依法申請的案件作成行政處分是 確認訴訟例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否。但確認處分無效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否 公益訴訟為維護公益,就與自己權利無關的事項起訴不能一概認定須先訴願。須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二、課予義務訴訟:機關不處理,也要先訴願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的共同基礎是:人民有依法申請的案件,認為機關未依法滿足其申請,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依機關的反應,可分為兩類: 怠為處分:機關在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也就是應處理卻逾期未處理。 否准申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但內容是駁回人民的申請。 兩者原則上都要先提訴願。怠為處分時,機關雖然沒有作成行政處分,訴願法第2條仍明文提供救濟:人民對依法申請的案件,因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正確的救濟順序是: 依法申請 → 機關逾期不作為或否准申請 → 先提訴願 → 不服訴願結果,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不能因為「沒有處分可以撤銷」,就認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判斷機關是否逾期,先看法令有無規定處理期間。依訴願法第2條,法令未規定時,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這個二個月是判斷機關是否不作為的處理期間,和不服訴願決定後的二個月起訴期間是不同概念。 三、訴願前置的例外與彈性 (一)訴願機關遲不決定 撤銷訴訟除了在訴願決定後不服而起訴外,行政訴訟法第4條也容許下列兩種情形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 這種情形人民已經提起訴願,只是訴願機關遲未決定,法律讓人民不必無限等待。這和「從未提訴願就直接起訴」不同,應加以區分。 (二)法律特別規定免除訴願 法律另有規定免經訴願者,依其規定。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考試多半考原則:題目問「原則上」何種訴訟須先訴願時,答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四、起訴期間: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常見情境:人民不服某項處分(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未通過的決定)而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仍然不服,此時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題目的問法可能是「送達後」、「收受訴願決定書後」或「送達之次日起」,答案都是二個月。 起算基準:以訴願決定書送達為準。不是決定書作成日期,也不是原處分送達日期。 期間計算:送達當日不計入,自次日起算。 期間單位:法律規定的是「二個月」,不是三十日、一個月或三個月,也不宜直接換算成六十日,因為各月份日數不同。 不變期間:二個月是不變期間,逾期起訴將不合法。 五、確認訴訟不須訴願,但有其他前置要求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須先經訴願。不過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須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形,才能提起: 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 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不等於提起訴願,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及一般給付訴訟,也都不以訴願為前置程序。 常考陷阱 「機關沒有作成行政處分,所以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課予義務訴訟」:錯。依法申請後機關逾期不作為,正是訴願法明定的救濟對象,仍須先訴願。 「機關不處理,應向上級機關陳情」:錯。陳情不是法定救濟程序,不能取代訴願。 「機關逾期不作為,應向民事法院提國家賠償訴訟」:錯。國家賠償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不能讓機關作成處分。要求機關作成處分,應走「訴願 → 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公益訴訟原則上須先訴願」:錯。原則上須先訴願的只有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須先訴願」:錯。它的先行程序是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不是訴願。 「只有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錯。課予義務訴訟也適用訴願前置,包括怠為處分與否准申請。 「訴願決定後應於 7 日、15 日、20 日、30 日或 1 個月內起訴」:錯。正確是二個月。尤其不要和提起訴願的三十日期間混淆。 「3 個月、4 個月、6 個月內起訴」:錯。「三個月」是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的期間,不是起訴期間。 「自訴願決定作成日起算」:錯。以決定書送達為基準,送達當日不計入。 記憶口訣 「撤銷、課義先訴願;機關不做也一樣;決定送達看兩月,送達當日不計算。」 另記:「三十日訴願、二個月起訴」。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的期間是三十日;收到訴願決定書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是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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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申請人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A)由於無行政處分之存在,申...
  2. 25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種類,原則上須先踐行訴願程序? (A)課予義務訴訟 (B)確認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
  3. 24 提起下列何種行政訴訟類型,原則上應先踐行訴願程序? (A)一般給付訴訟 (B)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
  4. 23 甲針對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決定不服,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遭訴願無理由駁回後,仍不服訴 願決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
  5. 13 對於訴願結果不服,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者,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至遲多久內為之? (A)15 天 (B)1 個月 (C)2...
  6. 16 人民提起撤銷訴訟,應於收受訴願決定書之後,原則上多久的期間內提起? (A)7 日內 (B)20 日內 (C)30 日內 (D)2 個月內...
  7. 11 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得於多久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