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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裁判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4
課予義務訴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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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依救濟目的選擇訴訟:撤銷不利處分、請求作成處分、確認法律狀態、請求處分以外的給付,以及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 課予義務訴訟有「怠為處分」與「否准申請」兩種,均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原則上須先經訴願,並有起訴期間限制。 掌握課予義務訴訟的四種裁判方式,尤其要區分「判命機關作成處分」與「法院自行作成處分」。 記牢確認處分無效的先行程序,以及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原告、被告、管轄法院、期間與程序特色。 能辨認哪些名稱根本不是行政訴訟類型,例如彈劾、憲法、家事、輔助宣告、解除、國家賠償訴訟。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類型:先問「希望法院幫我做什麼」 行政訴訟法對公法上爭議採概括主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法上爭議都可以依該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並非只能審理少數列舉事項,也不是只能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類型救濟目的與程序標的主要要件與辨識方式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且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先經訴願。目的在排除已經存在的不利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人民依法申請,遭否准或機關逾期不作為。原則上先經訴願。又稱「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特定情形下,可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處分違法。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確認處分無效須先踐行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的程序。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的財產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例如依行政契約請求付款,或請求機關為一定事實行為。行政處分不是它的程序標的。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違法的都市計畫無效。適用專章程序,不必先經訴願。 撤銷訴訟的典型功能是「把不利處分拿掉」。例如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政府對既成巷道的認定,這項認定對其不利,應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的對象包括違法行政處分、稅捐復查決定,以及依法得爭訟的訴願決定。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從撤銷,應改循確認無效訴訟救濟。 一個行為若屬行政處分,可以成為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標的;行政處分也可以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但行政處分不能作為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因此,「申請遭否准之訴訟」和「怠為處分訴訟」都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只有一般給付訴訟不是。 行政訴訟法另有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等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也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給付訴訟包括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以及合併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選舉罷免訴訟則不屬於給付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申請被拒與機關不答,都適用 課予義務訴訟有兩種情形: 怠為處分: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否准申請: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予以駁回。 兩者的目的都是取得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申請建造執照、建築執照、藥局執照、營業執照、發明專利,遭拒絕或逾期未獲決定,且經訴願未獲救濟,都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申請育兒津貼或其他津貼遭駁回,目標是取得「核准給付」的處分,同樣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能因為最後涉及金錢就選一般給付訴訟,也不能只撤銷否准處分,因為撤銷後仍未取得核准。 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起訴,不是3個月,也不是沒有起訴期間限制。 三、課予義務訴訟的裁判方式 法院判斷裁判方式 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行政處分。 原告之訴有理由,但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決定判命行政機關遵照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 原告勝訴時,法院不會自行核發執照、核准津貼或代替機關作成處分,而是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如果機關的不作為或否准雖然違法,但機關仍有裁量空間,法院不能因為涉及裁量就判決駁回,也不能逕命機關照申請內容核准。此時法院應判命機關依照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決定。 四、確認處分無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且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形,才可以起訴: 請求未被允許。 請求後30日內原處分機關不為確答。 這項先行程序的對象是「原處分機關」。它不是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也不是向上級機關請求確認,更不是請願、申訴或申請程序重新進行。 這項先行程序專屬於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不適用於確認處分違法之訴,也不適用於確認公法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確認訴訟原則上具有補充性:可以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時,就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受這項限制。 五、保護規範理論與第三人的救濟資格 原告是否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須綜合相關法規的目的、整體結構與規範對象判斷。若法規除了維護公益,也有保護特定人利益的意旨,該特定人就可能取得訴訟資格。僅有反射利益或事實上的不便,通常不足以起訴。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駁回,也可能侵害本國配偶受憲法保障的婚姻與家庭權利。因此,本國配偶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爭執該駁回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判斷時要分清角色:申請簽證的是外籍配偶,本國配偶是主張自身權利受侵害的人,對其而言,重點在排除該不利處分。 六、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一套獨立的救濟程序 原告: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以提起本訴訟。內政部是國家機關,不是公法人,不得作為本訴訟的原告。 訴訟性質: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屬於獨立的訴訟類型,不是撤銷訴訟,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被告: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不是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 管轄: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地方行政法院,也不是依原告住所地或被告機關所在地決定。 期間: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內提起。 程序:不必先經訴願,可以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都市計畫雖然常具有法規性質,但不能因此認定人民完全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或通盤檢討中的具體項目,如果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就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此外,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其權利時,也可以依現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宣告該計畫無效。 常考陷阱 「事證明確時,法院應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決定」:錯。法院是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該處分,不是自己作成處分。 「事證明確時,判命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處分」:正確,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涉及行政裁量時,應判決駁回」:錯。原告之訴有理由時,應判命機關遵照法院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不合法以判決駁回,無理由以裁定駁回」:錯。記法是「不合法用裁定,無理由用判決」。 「申請遭駁回,所以提撤銷訴訟」:一般申請案應提課予義務訴訟。但第三人主張自己權利因他人申請遭駁回而受侵害時,例如本國配偶爭執外籍配偶簽證遭駁回,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可以提撤銷訴訟。 「申請津貼是金錢,所以提一般給付訴訟」:錯。須先取得核准處分,應提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可作為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錯。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的是處分以外的給付。 「課予義務訴訟沒有起訴期間限制」或「訴願決定送達後3個月內起訴」:錯。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的不變期間內起訴。 「撤銷訴訟一律須先經訴願」:錯。原則上須先訴願,但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另外,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本來就不以訴願為前提。 「確認處分無效前,應先提訴願,或向上級機關請求確認」:錯。應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未被允許或30日內不為確答,才可以起訴。 「無效處分是撤銷訴訟的對象」:錯。無效處分應提確認無效訴訟。 「都市計畫屬法規,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錯。具體項目可能屬於行政處分,也可以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錯誤選項:以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為被告;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起訴期間寫成2年、3年或無期限;定性為撤銷或一般給付訴訟;要求先經訴願;由內政部當原告。以上皆錯。 「為維護公益,可以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公益訴訟」:錯。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且是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 非行政訴訟類型:彈劾訴訟、憲法訴訟、家事訴訟、輔助宣告訴訟、解除訴訟、國家賠償訴訟都不是行政訴訟法明定的訴訟類型。公益訴訟則屬於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只能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錯。我國採概括主義。 「機關不是公法人,所以不能進行行政訴訟」:錯。中央及地方機關雖然不是公法人,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並由代表人進行訴訟行為。 「法官曾參與該事件的民事裁判,仍可審理行政訴訟」:錯。依法應自行迴避。 「訴願前置是民事及刑事訴訟所無的特色」:正確。 記憶口訣 「不法裁、無理判;明確命作成,裁量依法辦。」不合法用裁定駁回,無理由用判決駁回;有理由且事證明確,判命機關作成申請內容;事證未明或涉及裁量,判命機關依法院見解作成決定。法院本身不代為作成處分。 「申請被拒或不理,課予義務兩個月。」否准與怠為處分都提課予義務訴訟,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起訴。 「無效先問原機關,三十不答再進院。」 「都計一年告核定,所在地高行,免訴願,兩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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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4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其起訴期間為: (A)都市計畫發布後 1 年內提起 (B)都市計畫發布後 2 年內提起 (C)都市計畫發布...
  7. 23 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以何者為被告? (A)訂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B)審議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 (C)核定都市計畫之...
  8. 14 行政行為之性質若為行政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B)得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