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請求目的,再選訴訟類型:撤銷不利處分、請求作成處分、要求實際給付、確認法律狀態,各有不同途徑。 行政契約的履約爭議,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人民與行政機關都可能成為原告;若爭執的是契約是否有效,則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確認訴訟有法定範圍:只有確認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特定情形的確認處分違法三種。 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不能只因事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就逕行起訴。 分清附帶請求:行政訴訟可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且依實務不必先協議;撤銷判決與一般給付訴訟都能達成回復原狀。 核心觀念 一、訴訟類型:依「希望法院判什麼」區分 類型主要目的與要件判斷關鍵 撤銷訴訟人民認為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原則上經訴願程序後,請求撤銷。除去已存在的不利行政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駁回申請,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原則上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要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一般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原因,請求財產上的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給付;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亦同。要求付款、交付、履約或其他實際給付。 確認訴訟就法定確認標的,且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請求法院確認。釐清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的法律狀態。 同樣是要求機關「做事」,仍須看所求行為的性質。要求核發許可等行政處分,屬課予義務訴訟;要求依行政契約支付款項,屬一般給付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不以先經訴願為必要,但給付若須以行政處分撤銷為前提,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 二、行政契約:請求履約與爭執效力不同 行政訴訟法第8條明定,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適用給付訴訟。因此,依行政契約請求金錢補償、補助款或履行其他契約義務,應選(一般)給付訴訟。行政契約不是行政處分,不能以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契約」,也不是課予義務訴訟。 原告不以人民為限。人民未履行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向行政法院請求人民履約,也屬給付訴訟。不能看到「機關告人民」,就認為不可能是行政訴訟。 如果爭議在於契約是否有效、契約上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則應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例如公費留學與返國服務的行政契約,人民主張契約因違法而無效,目的在確認契約關係不成立,並非請求機關履約(一般給付),也非撤銷行政處分,更與國家賠償無關。 三、確認訴訟:標的、確認利益與補充性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只有下列三種: 確認類型適用情形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人民主張處分無效,而機關認為有效,雙方對效力有爭議時。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例如確認行政契約所生法律關係是否存在。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限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 三者都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即法律地位存在不安,而有透過確認判決加以除去的必要;單純好奇、抽象爭論或僅有事實上的利益,均不足夠。 確認處分無效另有先行程序: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始得提起。這是向機關請求確認的程序,不等同撤銷訴訟的訴願程序。 確認訴訟原則上具有補充性: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改提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受這項限制。 不屬於法定確認標的:確認行政事實存在、確認行政處分有效、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機關對依法申請的案件不作為,應依要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四、訴願決定使第三人受損的救濟 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直接針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 例如甲的營業許可因同業乙提起訴願而被訴願決定撤銷,甲要排除的是「撤銷許可的訴願決定」,只要該訴願決定被撤銷,原許可即回復效力。因此甲無須再對訴願決定提起一次訴願,也不是要求原機關重新核發許可的課予義務訴訟。 五、公益訴訟:公共利益加上法律特別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政訴訟原則上以自己權益受損為起訴前提,公益訴訟是例外。事件縱然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會自動產生起訴資格;原則不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例外可以。且其對象限於「違法」行為,不包括單純「不當」。 六、合併賠償與回復原狀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得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依實務見解,於此程序合併請求國家賠償,無須先踐行國家賠償法的協議程序。但仍須具備國家賠償的實體要件,並非行政處分遭撤銷就當然獲賠。 依第196條第1項,行政處分已執行者,法院作成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的必要處置。這是撤銷訴訟附帶回復原狀的機制。 此外,人民也可基於公法上的結果除去請求權,透過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回復原狀。因此,問哪些訴訟判決可命回復原狀時,撤銷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都應選。 相對地,確認已執行處分違法之訴,其前提正是「已無回復原狀可能」,自然無從命回復原狀;課予義務訴訟的目的則是命機關作成處分,不是回復原狀。 常考陷阱 「行政契約有爭議,一律提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錯。契約不是行政處分;請求履約、金錢補償用給付訴訟,爭執契約有效與否用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主張契約無效,可提一般給付訴訟或國家賠償訴訟」:錯。主張無效是要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不是請求履行,也不是請求賠償。 「給付訴訟只能由人民起訴」:錯。機關也能依行政契約請求人民履行義務。 「請求除去不利處分、請求作成有利處分、確認處分無效,屬一般給付訴訟」:錯。分別是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有效、確認行政事實存在也是法定確認類型」:錯。法定標的只有確認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特定情形的確認處分違法。 「人民認處分無效、機關認有效,應提確認公法關係不存在之訴」:不恰當。針對處分效力爭議,最恰當的是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行政不作為可提確認違法之訴」:錯。依法申請處分卻遭怠為,應提課予義務訴訟。 「受益人對撤銷其許可的訴願決定,應再提訴願或改提課予義務訴訟」:錯。應直接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 「公益訴訟可針對違法或不當行為」:錯。第9條規定的是違法行為;也不能省略法律特別規定的門檻。「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例外不可以」「一律可以」都是錯誤寫法。 「合併國賠仍須先協議」「不得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國賠」:錯。依第7條得合併請求,且依實務無須先行協議。 「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處分違法之訴,法院可命回復原狀」:錯。此訴以無回復原狀可能為前提;可命回復原狀的是撤銷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判決必然命回復原狀」:錯。須處分已執行、原告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 記憶口訣 「撤處分、求處分、要給付、認關係」:依序對應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確認訴訟。 「確認三種:無效、關係、違法(已執行或已消滅);有效、事實、不作為,通通不能確認。」 「契約履行用給付,契約存否用確認;公益須有法,附帶國賠免先議;回復原狀看撤銷與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