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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基本審理原則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行政訴訟基本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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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處分原則、職權進行、職權調查」:是否起訴及請求範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程序推進與事實調查則由法院主導。行政訴訟不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也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熟記哪些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處分、職權進行、職權調查、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公開審理、兩造審理、集中審理、自由心證、無利益即無訴權。書面審理、法定證據、偵查不公開都不是。 掌握各類程序的言詞辯論規定: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裁定、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上訴審判決則可以不經言詞辯論。 理解職權調查與舉證責任可以並存;事實真偽不明所生的不利益,屬於實體判決問題,不是裁定駁回的事由。 連結起訴合法要件、公益訴訟、管轄、合意停止、律師強制代理等程序規定,避免「絕對」「一律」的錯誤敘述。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總覽 屬於行政訴訟基本原則不屬於行政訴訟基本原則 處分原則(當事人決定是否起訴及請求範圍)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原則、職權調查原則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言詞審理原則(言詞辯論主義)書面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公開審理原則、兩造審理主義偵查不公開原則(屬刑事偵查程序) 集中審理主義— 自由心證原則法定證據主義 無利益即無訴權(無利益不訴訟)— 二、當事人決定請求,法院主導程序與調查 原則主要內容判斷關鍵 處分原則是否起訴、請求何種救濟及請求範圍,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法院原則上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訴之聲明裁判。 職權進行原則訴訟程序由法院依法主導推進。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相對,行政訴訟採前者。 職權調查原則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也可能成為法院調查對象。 三者可以同時存在。法院不受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拘束,不等於可以任意超出其請求範圍。當事人也仍有提出事實、證據及協力調查的責任。 職權進行的具體表現之一:當事人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時,行政法院得裁定續行訴訟,不受當事人合意拘束。故「合意停止後,法院即受拘束,無論如何皆不得續行」是錯誤的。 三、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調查事實關係所適用的原則是職權調查主義,不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依同法第133條,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能反推其他訴訟一律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在上述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訴訟中,即使一方主張的事實已經他造自認,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自認並不當然免除法院的調查義務。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法院主動調查,仍須保障兩造陳述與攻防的權利。 四、言詞審理與各類程序的差異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亦即以言詞審理為原則。通常程序起訴,原則上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但以書狀起訴,不代表採書面審理原則。 程序或裁判言詞辯論規則 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之(各程序中最嚴格的一種)。 簡易訴訟程序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交通裁決事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法律另有規定或認有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題目問「哪一種程序應行言詞辯論」時,應選第一審通常程序;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上訴審及裁定,都有明文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另須知道,現行法對於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設有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的規定,但在選項比較時,第一審通常程序仍是唯一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的答案。 修法後,第一審通常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題目中的「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即指通常程序第一審,屬正確敘述。 五、公開、直接、兩造及集中審理 公開審理:言詞辯論以公開為原則,法律另有規定時得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是刑事偵查程序的原則,不是行政訴訟的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作成裁判的法官應直接參與審理;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兩造審理:原則上應讓雙方均有陳述、提出證據及辯論機會。 集中審理:集中整理爭點與調查證據,避免程序拖延,目的在追求訴訟經濟。公開審理重在接受監督,言詞辯論重在直接、充分攻防,均非以訴訟經濟為主要目的。 六、自由心證與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得心證的理由記明於判決。並非由法律預先固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故不是「法定證據主義」;也不是法官可以憑直覺任意認定。 職權調查不等於沒有舉證責任。法院完成必要調查後,若要件事實仍真偽不明,仍須依舉證責任分配,決定由何方承受不利益。原則上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原告因應負舉證責任的事實真偽不明而敗訴,屬於實體上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不是起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七、起訴合法性、公益訴訟與相關程序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不以行政機關為限,人民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被告(例如行政機關對人民提起給付訴訟)。 土地管轄以「以原就被」為原則,但有特別規定。例如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法院管轄,不是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原則上須有權利保護必要,即「無利益即無訴權」。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公益訴訟」是錯誤的。 起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的典型事由,包括: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逾越法定期限、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等;其中可以補正的欠缺,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原則上採律師強制代理,但法律設有例外(例如上訴人本身具律師資格,或符合法定資格之人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能說「絕對只能委任律師」。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有理由時,除廢棄發回外,於符合法定情形時亦得自為判決,並非只能廢棄發回。 常考陷阱 「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應依當事人進行原則處理」:皆錯,行政訴訟採職權進行與職權調查。 「處分原則」不是錯誤選項:處分原則與職權調查並存,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 「為求程序正義,以書面審理為原則」:錯,行政訴訟以言詞審理為原則;書狀起訴不能推出書面審理。 「證據調查採法定證據主義」:錯,採自由心證主義。 「偵查不公開原則」:刑事偵查的原則,不屬行政訴訟原則。 「追求訴訟經濟」:對應集中審理主義,不是公開審理或言詞辯論主義。 「只有撤銷訴訟可以職權調查證據」:錯在「只有」;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他造已自認,法院不得再調查」:撤銷訴訟及為維護公益的訴訟,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應經言詞辯論」:錯,得不經言詞辯論。 「合意停止後法院無論如何皆不得續行」:錯,有礙公益維護時法院得裁定續行。 「上訴絕對只能委任律師」「最高行政法院只能廢棄發回」:皆因絕對化而錯誤。 「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公益訴訟」:錯,須法律有特別規定。 「原告未盡舉證責任,裁定駁回」:錯,舉證不足導致實體敗訴,應以判決駁回。 記憶口訣 「請求由民定,程序法院行;事實職權查,證據自由評。」 「集中求經濟,公開供監督;不合法裁定,無理由判決。」 「一審通常必言詞;裁定、簡易、交通、上訴可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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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 (A)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B)原則上採言詞主義 (C)原則上採無利益...
  2. 25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下列何者非屬之? (A)處分原則(B)職權調查原則 (C)書面審理原則(D)自由心證原則
  3. 2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 (A)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B)行政法院原則上應直接審理 (C)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
  4. 12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訴訟之原則? (A)職權進行原則 (B)職權調查原則 (C)言詞審理原則 (D)偵查不公開原則
  5. 47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之原則,在於追求訴訟經濟之達成? (A)集中審理主義(B)當事人進行主義(C)言詞辯論主義(D)公開審理主義
  6. 24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之 (B)行政法院之裁...
  7. 2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程序,應進行言詞辯論,絕無例外? (A)第一審通常程序(B)第一審簡易程序(C)上訴審判決程序(D)裁定程序
  8. 21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B)當事人合意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