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職權進行、職權調查、處分原則、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公開審理、兩造審理、集中審理、自由心證、無利益不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書面審理」「法定證據主義」「偵查不公開」都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區分「職權進行」與「職權調查」:職權進行是指法院主導程序的推進;職權調查是指法院主動查明事實與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第一審通常程序應本於言詞辯論;簡易程序、交通裁決事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裁定,都得不經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不採法定證據主義。法院依職權調查後,事實仍真偽不明時,依舉證責任分配決定由哪一方承擔不利益。 起訴不合法與舉證不足要分清楚:起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舉證不足屬於實體上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總覽 屬於行政訴訟基本原則不屬於行政訴訟基本原則(常見錯誤選項) 職權進行原則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調查原則(職權探知)受當事人主張拘束(辯論主義) 言詞審理原則(言詞主義)書面審理原則 自由心證原則法定證據主義 公開審理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屬刑事偵查程序) 處分原則、直接審理、兩造審理、集中審理、無利益不訴訟— 判斷技巧:行政訴訟涉及公益及依法行政,所以法院的主導性比民事訴訟強。凡是寫成「由當事人主導程序」或「法院受當事人主張拘束」的選項,通常就是錯誤的選項。 二、職權進行、職權調查與處分原則 原則意義與判斷重點 職權進行訴訟程序由法院主導推進,不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例如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時,法院不受其拘束,認為有維護公益的必要時,得續行訴訟。 職權調查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也不受當事人陳述及聲請調查證據的拘束。調查訴訟事實關係所適用的,就是職權調查主義。 處分原則是否起訴、請求裁判的範圍、是否撤回,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主動調查事實,並不表示可以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而裁判。 通常程序起訴時,原則上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起訴必須由當事人發動,這屬於處分原則;起訴之後由法院主導審理,這屬於職權進行,兩者並不衝突。 調查事實與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第133條規定,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所以「只有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其他訴訟一概不得依職權調查」是錯誤的說法。 自認不當然免證:撤銷訴訟中,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即使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這一點不能直接套用民事訴訟「自認即免證」的觀念。 證據調查的方式: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結果,應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有辯論的機會,這是兩造審理及聽審權的要求。 三、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公開審理與集中審理 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所以原則上採言詞審理,而不是書面審理。當事人提出書狀、法院使用書面證據,並不代表制度採書面審理原則。 程序類型言詞辯論規則 第一審通常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在各類程序中,這是「應行言詞辯論」的代表。 簡易訴訟程序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交通裁決事件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不是「應」經言詞辯論。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有法定情形時,得行言詞辯論。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考題如果問「哪一種程序應進行言詞辯論,絕無例外」,要在第一審通常程序、簡易程序、上訴審判決程序、裁定程序之間比較。後三者都明文「得不經」或「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所以答案是第一審通常程序。 直接審理:作成裁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與審理。法官沒有參與作為裁判基礎的言詞辯論,就不得參與裁判。 公開審理:行政訴訟的審判原則上公開進行,讓社會大眾能夠監督。「偵查不公開」是刑事偵查程序的原則,與行政訴訟無關。 兩造審理:保障雙方當事人都有陳述及攻擊防禦的機會。 集中審理:集中整理爭點、調查證據及進行辯論,避免程序拖延,目的在追求訴訟經濟。相較之下,言詞辯論主義重在直接溝通與程序保障,公開審理重在接受監督,當事人進行主義則不是行政訴訟所採的原則。 四、自由心證與舉證責任 行政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這稱為自由心證。證據的證明力不由法律預先規定,所以行政訴訟不採法定證據主義。自由心證也不是法官可以任意判斷,判決中應記明得心證的理由。 職權調查不會消滅舉證責任。當事人仍然要負協力義務。法院盡職權調查之後,要件事實仍真偽不明時,須依舉證責任分配,決定由哪一方承擔不利益,這稱為客觀舉證責任。原則上,當事人對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情形性質與處理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可以補正的,應先命補正)。 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起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又提起同一之訴起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原告未盡舉證責任,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由原告負擔不利益屬於實體上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不是起訴不合法。 五、其他相關程序觀念 審判權: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被告不限於行政機關。例如公法上給付或行政契約的爭議,人民也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公益訴訟:人民為維護公益,就與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提起訴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不能說人民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是「無利益不訴訟」原則的例外。 管轄:原則上採「以原就被」,也就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則另有規定: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法院管轄,不是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上訴審代理: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時,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法律也容許具備一定資格的非律師擔任代理人,所以「只能委任律師」「絕對只能」都是錯誤說法。 上訴審裁判方式: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違法時,可以廢棄發回,符合法定情形時也可以自為判決,不是只能發回。 常考陷阱 「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進行原則處理」「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錯。行政訴訟採職權進行。 「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不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錯。行政訴訟採職權調查,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為求程序正義,應以書面審理為原則」:錯。行政訴訟原則上採言詞審理,「書面審理原則」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證據調查採法定證據主義」:錯。行政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 「僅限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其他訴訟不得」:錯。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交通裁決事件應經言詞辯論」:錯。交通裁決事件得不經言詞辯論。要注意區分「應」與「得」。 「合意停止訴訟後,法院無論如何皆不得續行」:錯。法院不受合意停止的拘束,得續行訴訟。 「舉證不足、真偽不明,屬起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錯。這屬於實體上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 「處分原則不是行政訴訟原則」:錯。行政訴訟雖採職權調查,仍有處分原則。 「偵查不公開」被混入原則選項:這是刑事程序的原則,不屬於行政訴訟原則。 「追求訴訟經濟」的原則:答案是集中審理主義,不要誤選言詞辯論或公開審理。 題目出現「絕對」「一概」「只能」「僅限」等字眼:先檢查是否忽略了法定例外,這類選項多半是錯的。 記憶口訣 「程序法院推,事實職權追;證據憑心證,真偽分責任。」依序對應職權進行、職權調查、自由心證、舉證責任。 「一審通常必言詞;簡易交通裁定得不經,上訴原則不開庭。」用來記各類程序的言詞辯論規則。 「行政訴訟四不是:當事人進行、書面審理、法定證據、偵查不公開。」這四個選項出現時,都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