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未遇本人、無理由拒收、無法依前述方式送達、處所不明」等情形,判斷應採補充、留置、寄存或公示送達。 掌握公示送達的原因、依職權辦理的情形,以及首次、外國與再次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間。 先看題幹的程序別:「行政法院」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看行政程序法,「法院(民事)」看民事訴訟法,「被告」多為刑事訴訟法。注意「得」與「應」的差別。 熟記期日以朗讀案由開始、在途期間的扣除與例外,以及回復原狀的事由、期間、限制與程序。 核心觀念 一、補充、留置與寄存送達 送達方式要依具體情形判斷。「補充」不是補寄漏掉的文件;「留置」也不是找不到本人,就能把文書放在門口。 方式適用要件與作法判斷重點 補充送達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願代收且居住於同一住宅的主人。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同居人或受僱人。本人未遇,由法律容許的人代收。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關鍵是「無法律上理由拒收」。有正當理由拒收,或只是外出,都不是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無法依前述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郵務送達則寄存於郵務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門首,一份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處所。不是任意交給鄰居,也不是單純留在門口。 補充送達還要注意:代收人若是該訴訟的他造當事人,不適用補充送達。配偶代收是典型考法,前提是本人未遇,且配偶屬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 補充送達在合法交付代收人時即生效,不以代收人何時轉交本人為準。留置送達在依法置於送達處所時生效。行政訴訟的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以下都不是補充送達:在法院當面交給本人(直接送達本人)、先傳真再寄紙本、補寄遺漏的部分文書、先寄普通郵件再改寄掛號。 二、公示送達的原因 公示送達是通常送達無法完成時的替代方式,不能只因送達不方便就採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公示送達原因相同,共三款: 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 於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囑託送達等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也無效。 因此,「對有治外法權之人送達」或「人在外國」本身,並不當然構成公示送達原因,還要加上「送達無效」或「無法依法辦理」。 刑事訴訟法對被告的公示送達,原因寫法不同: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題目出現「被告」「掛號郵寄」「法權所不及之地」,就是這一組。 在監、在押都不是公示送達原因。對在監所的人送達,應囑託監所長官辦理,處所明確,不是處所不明。人在外國服刑、經合法通知不到場,同樣不是公示送達原因。 三、依職權公示送達與生效時間 首次公示送達的典型是由當事人聲請。依法為公示送達後,對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法律明定由法院依職權為之,不必再等聲請。題目問「法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的情形,就是選這一項。 行政訴訟的公示送達情形生效時間 一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或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對同一當事人再次依職權公示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再次公示送達的關鍵字是「翌日」,不是當日,不是第三日或第五日,也不是再等20日。 四、行政程序法的公示送達 題幹若寫「行政機關」,適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公示送達原因與訴訟法相近,只是外國送達寫成「外國或境外」: 有前述法定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有前述情形而無人申請,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行政機關陳明,致處所不明,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不是「應」。 對有治外法權人送達無效,或應於外國、境外送達而無法辦理時,行政機關仍可准為公示送達,不是一律禁止。 五、期日開始與在途期間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不是日曆所定時間一到就開始,也不是從當事人開始言詞辯論或法院到達勘驗現場時開始。 「期日」是當事人與法院會合進行訴訟行為的特定時點;「期間」則是一段可以或應該為訴訟行為的時間。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時,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於行政法院所在地,且得為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所以,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住在法院所在地,都不是應扣除在途期間的情形。應扣除的在途期間由司法院訂定,不是當事人自行估算交通時間。 六、遲誤不變期間的回復原狀 依行政訴訟法第91條,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如果該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則於相等的日數內聲請。 聲請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遲誤撤銷訴訟等起訴期間已逾3年者,也不得聲請。 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的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者,向為裁判的原行政法院聲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訴訟行為的行政法院聲請。 聲請時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例如遲誤起訴期間,就要一併提起訴訟。 參加國外旅遊團、事務繁忙而遺忘期限、撰狀電腦送修,都屬可歸責於己或可另想辦法的事由,不能聲請回復原狀。 常考陷阱 「補充送達就是補寄漏送的文書」:錯。補充送達是本人未遇時,由同居人、受僱人等法定代收人收受。 「本人外出或在監,即可留置送達」:錯。留置送達的核心是無法律上理由拒收;有正當理由拒收也不行。 「對有治外法權人送達,即可公示送達」:錯。須是送達而無效。 「被關在監獄、在外國服刑、不到場,可公示送達」:錯。這些都不是公示送達原因。 看到「掛號郵寄無法送達」就判錯:刑事訴訟法對被告的公示送達,這一項是法定原因。 「再次公示送達當日生效」或「第三日、第五日生效」:錯。是黏貼牌示處的翌日起生效;一般20日、外國60日。 「行政機關不得對有治外法權人或境外送達者准為公示送達」:錯。符合法定條件即可。 「無人申請,行政機關就不能公示送達」:錯。為避免程序遲延而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辦理。 「未陳明新處所,行政機關應依職權公示送達」:錯在把「得」改成「應」。 「代理人住在法院所在地,應扣除在途期間」:錯。這正是不扣除的例外;應扣除的是「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 「天災消滅後3個月或6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錯。是1個月內,且不得伸縮。 「回復原狀只要提出聲請」:錯。還要同時補行原應為的訴訟行為。 記憶口訣 「未遇找同居(補充),無故拒收放(留置),都不行寄警所(寄存)。」 「公示:不明、治外無效、外國不能;在監不算。生效:二十、外國六十、再次翌日。」 「期日朗讀案由起;人不在地扣在途,代理在地不扣除。」 「天災一月回復原狀,逾一年不行,聲請補行一起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