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救濟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後,原處分不會自動失效或變成效力未定,相對人原則上仍須履行,例如仍須繳納罰鍰。 條文必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都採「原則不停止、例外得停止」,不是「一律停止」,也不是「一律不停止」。 想讓處分暫停,應聲請「停止執行」:擔心執行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或希望處分效力在救濟期間暫停,例如暫免拆除違建,對應的制度都是停止執行。 分辨停止執行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針對行政處分本身的暫時救濟,關鍵字是「停止執行」。 核心觀念 一、基本原則:提起救濟,不自動停止執行 行政處分作成後即發生效力。人民即使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原處分原則上仍可執行,避免行政作用只因有人提出爭議就全面停頓。 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以罰鍰為例,人民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若沒有法律另有規定,也沒有取得停止執行的決定或裁定,仍須依規定繳納罰鍰。提起救濟不會使處分「效力停止」或「效力未定」,只是讓相對人可以另外聲請停止執行。 二、訴願階段的停止執行 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處分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 原處分的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兩組事由以「或」連接,但第二組內部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不能只看「難以回復的損害」。條文用「得」,機關仍須依法判斷,不是一經申請就必須准許。 訴願法第93條第3項規定,遇有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因此,在訴願階段,也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三、行政訴訟階段的停止執行 起訴後(訴訟繫屬中):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得為之: 於公益有重大影響。 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起訴前:依同條第3項,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時,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的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如果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經停止執行,法院就會駁回聲請。 四、停止執行的效果與範圍 停止執行的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的續行,範圍可以是全部或一部。因此,題目問「希望處分的效力在救濟過程中暫時停止」,答案仍是停止執行。不要因為名稱有「執行」二字,就以為它只能阻止實際的強制執行。 例如,主管機關命甲拆除頂樓加蓋,甲在救濟期間想暫免遭拆除,應聲請停止執行。不過,提出聲請不等於已獲准,仍由機關或法院依要件判斷。停止執行也只是暫時保護,不代表處分已被撤銷或本案已勝訴。 五、與其他保全、暫時救濟制度的區別 制度主要功能與辨識重點 停止執行暫停原處分或決定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處分相對人對抗行政處分的暫時救濟,是本單元的正解。 假扣押保全將來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避免債務人脫產;不是用來暫停行政處分。 假處分保全金錢以外請求的執行,或定暫時狀態。對於得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執行的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不得聲請假處分。 假執行使尚未確定的判決先行執行,與暫停行政處分無關。 常考陷阱 「已提起救濟,機關不得要求繳納罰鍰」:錯。救濟不停止執行,罰鍰仍須繳納。 「因提起行政訴訟而效力停止/效力未定」:錯。正確說法是不因起訴而效力停止,但可聲請停止執行。 「不因起訴而效力未定,但可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錯。針對行政處分的暫時救濟是停止執行;能依停止執行救濟的,就不得聲請假處分。 「一律因起訴而停止執行」與「一律不因起訴而停止執行」:都錯。正解必須包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看到「一律」要提高警覺。 「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即應停止執行」:錯。停止執行是法院或機關「得」裁量的事項,還須有急迫情事,並審查公益影響等消極要件,不是「即應」停止。 「機關對於甲是否應繳罰鍰不得裁量」:不是本題考點。重點在於救濟不停止執行,所以甲仍須繳納。 「得逕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停止執行」:錯。停止執行可以向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或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聲請,不是直接找最高行政法院。 選項混入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假效力:題目描述「處分相對人希望處分效力或執行暫停」「擔心執行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暫免拆除」,一律選停止執行。「假效力」並非法定制度。 記憶口訣 「救濟不停,例外才停;難回加急,公益要評。」 作答時先記住「原則不停止」,所以罰鍰照繳,處分效力不停、也不是未定。若題目要暫停處分效力或執行,就選停止執行。至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都不是用來暫停行政處分的制度。